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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公司法 第 211 條

  1. 1.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報告。
  2. 2.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除得依第二百八十二條辦理者外,董事會應即聲請宣告破產。
  3. 3.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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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211條規定,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董事會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報告;資產不足抵債時,除依第282條重整外應即聲請宣告破產。

Q · 公司虧損到什麼程度董事要負責?

公司法第211條設兩道防線:第一項,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報告(僅報告義務,公司可續營運);第二項,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債務(資不抵債)時,除得依第282條聲請重整外,董事會應即聲請宣告破產。違反者,代表公司之董事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解讀

一家公司虧到只剩一半資本的時候,法律不允許董事們假裝沒事。第一項設了一條警戒線: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董事會必須在最近一次股東會向股東報告。這不是「建議」,是強制義務。更嚴重的第二項:如果公司的資產已經明顯不夠還債,董事會必須立刻聲請宣告破產,除非能走第 282 條的重整程序。不報告、不聲請破產的代表董事,罰二萬到十萬。這條的真正意義不在罰鍰金額,而在於它把「公司快不行了」這件事從董事的私密資訊變成法定公開義務。你投資的公司如果虧了一半,董事裝聾作啞不告訴你,他就是違法。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211條為公司財務危機的雙層預警與處置機制: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時,課予董事會向股東會報告之義務;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則課予聲請宣告破產之義務(或依第282條辦理重整),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對代表公司之董事處以罰鍰。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實收資本額(元)累積虧損+當期損益合計(元)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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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虧了一半,是不是就要倒了?

不一定。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只觸發報告義務,不是破產門檻。公司可繼續營運,但董事會必須在股東會說明虧損狀況。真正的破產門檻是第二項的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債務,也就是資不抵債。看一家公司存活能力,比起帳面虧損,更該看現金流。

Q2董事不報告、不聲請破產,罰這麼輕有什麼用?

二到十萬罰鍰確實不重,但真正殺傷力在違法事實的確立。一旦確認董事違反本條,後續依第23條第2項對第三人責任的民事求償就有了基礎:違反法定義務導致債權人在不知情下繼續交易受損。實務上債權人追償董事個人資產的案件,幾乎都會引用本條作為董事有過失的證據之一。

Q3第282條的重整是什麼?跟破產有什麼不同?

破產是結束,公司清算資產分給債權人後消滅。重整是搶救,法院監督下給公司重新站起來的機會,營運不中斷但要依法院核定計畫還債。第二項給了得依第282條辦理的出口,公司若還有救可選擇聲請重整而非直接破產。重整門檻很高,需公司確有續營價值且法院嚴格審查。

Q4公司法第211條是什麼?

規範公司財務危機時董事的兩個義務: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要向股東會報告,資不抵債要聲請破產或重整。

Q5報告義務和破產聲請義務差在哪?

前者是虧損達1/2的預警報告、公司可續營運;後者是資不抵債的存續處置、須聲請破產或重整。兩者嚴重程度完全不同。

Q6什麼叫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債務?

公司全部資產已明顯不足以清償所負債務之資不抵債狀態,這是第二項破產聲請義務的觸發門檻。

Q7公司法的虧損跟一般說的虧錢差在哪?

本條虧損指財報上累積虧損加當期損益,不是單一年度賺賠,連年微虧累積後可能早已過半。

Q8公司虧損達二分之一董事該怎麼做?

計算累積虧損占實收資本額比例 → 達標即於最近一次股東會報告 → 保留議事錄紀錄。

Q9公司虧損比例怎麼算?

累積虧損加當期損益 ÷ 實收資本額,達到 0.5 即觸發第一項報告義務。

Q10債權人發現公司資不抵債怎麼自救?

可依破產法第58條自行聲請宣告破產,並調閱股東會議事錄保留董事違反本條的求償證據。

Q11怎麼證明董事違反第211條?

比對財報虧損比例與股東會議事錄是否報告、公司資產負債是否資不抵債而未聲請破產。

Q12聲請破產 vs 聲請重整(第282條)哪個好?

有續營價值選重整(營運不中斷依計畫還債),無救才走破產清算。重整門檻高需法院嚴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第一項_報告義務第二項_破產義務
觸發門檻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債務(資不抵債)
嚴重程度預警階段,公司仍可續營運存續危機,須踩剎車
董事應為於最近一次股東會報告即聲請宣告破產,或依第282條重整
違反效果代表董事罰二萬至十萬代表董事罰二萬至十萬+擴大債務之民事責任風險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破産法 第19条(法人の破産手続開始の申立て、取締役の申立権)
🇰🇷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제294조(파산신청)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7条(破产申请)
🇩🇪 德國§ 15a InsO(Insolvenzantragspflicht)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631-4(déclaration de cessation des paiements, dans les 45 jours)
🇺🇸 美國No statutory equivalent; 'zone of insolvency' fiduciary duty to creditors (Delaware corporate law doctr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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