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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公司法 第 211 條

  1. 1.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報告。
  2. 2.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除得依第二百八十二條辦理者外,董事會應即聲請宣告破產。
  3. 3.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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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211條規定,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董事會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報告;資產不足抵債時,除依第282條重整外應即聲請宣告破產。

Q · 公司虧損到什麼程度董事要負責?

公司法第211條設兩道防線:第一項,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報告(僅報告義務,公司可續營運);第二項,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債務(資不抵債)時,除得依第282條聲請重整外,董事會應即聲請宣告破產。違反者,代表公司之董事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解讀

一家公司虧到只剩一半資本的時候,法律不允許董事們假裝沒事。第一項設了一條警戒線: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董事會必須在最近一次股東會向股東報告。這不是「建議」,是強制義務。更嚴重的第二項:如果公司的資產已經明顯不夠還債,董事會必須立刻聲請宣告破產,除非能走第 282 條的重整程序。不報告、不聲請破產的代表董事,罰二萬到十萬。這條的真正意義不在罰鍰金額,而在於它把「公司快不行了」這件事從董事的私密資訊變成法定公開義務。你投資的公司如果虧了一半,董事裝聾作啞不告訴你,他就是違法。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211條為公司財務危機的雙層預警與處置機制: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時,課予董事會向股東會報告之義務;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則課予聲請宣告破產之義務(或依第282條辦理重整),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對代表公司之董事處以罰鍰。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會怎樣?

董事會必須於最近一次股東會報告,這是強制義務,不報告的代表董事可罰二萬到十萬。

Q2公司虧一半是不是就要倒閉破產?

不是。虧一半只觸發報告義務,公司可續營運;要到資產不足抵債才觸發破產聲請義務。

Q3公司法第211條的虧損怎麼算?

依經濟部函釋指經股東會承認財報上的累積虧損加當期損益,不是單看今年賺賠。

Q4董事不聲請破產有什麼後果?

代表董事罰二萬到十萬,更大風險是構成違反法定義務,成為債權人依第23條求償個人賠償的依據。

Q5第282條的重整跟破產差在哪?

破產是清算消滅,重整是法院監督下的搶救,營運不中斷依計畫還債。

Q6債權人發現公司資不抵債但董事不破產怎麼辦?

可依破產法第58條自行向法院聲請宣告破產,並保留對董事的民事求償權。

Q7公司法第211條罰多少錢?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Q8哪個機關處理公司法第211條的檢舉?

非公開發行公司向經濟部,公開發行公司向金管會檢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第一項_報告義務第二項_破產義務
觸發門檻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債務(資不抵債)
嚴重程度預警階段,公司仍可續營運存續危機,須踩剎車
董事應為於最近一次股東會報告即聲請宣告破產,或依第282條重整
違反效果代表董事罰二萬至十萬代表董事罰二萬至十萬+擴大債務之民事責任風險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破産法 第19条(法人の破産手続開始の申立て、取締役の申立権)
🇰🇷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제294조(파산신청)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7条(破产申请)
🇩🇪 德國§ 15a InsO(Insolvenzantragspflicht)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631-4(déclaration de cessation des paiements, dans les 45 jours)
🇺🇸 美國No statutory equivalent; 'zone of insolvency' fiduciary duty to creditors (Delaware corporate law doctr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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