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210-1 條
- 1.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者,得請求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提供股東名簿。
- 2.代表公司之董事拒絕提供股東名簿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 3.股務代理機構拒絕提供股東名簿者,由證券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 4.前二項情形,主管機關或證券主管機關並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繼續令其限期改正,並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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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210條之1賦予合法召集權人請求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提供股東名簿之權利,拒絕提供者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Q · 對方不給股東名簿,我可以怎麼辦?
依公司法第210條之1,只要你是合法召集權人(董事會、監察人、少數股東權人或過半股東),即可請求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提供股東名簿。對方拒絕,非公開發行公司代表董事罰1萬至5萬,公開發行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罰24萬至240萬,且主管機關應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白話解讀
公司經營權大戰裡有一招最陰的:你明明合法取得了召集股東會的權利,但董事會就是不給你股東名簿,讓你連通知都發不出去。2018 年以前,這招幾乎無解。210 條之 1 就是為了堵死這條路而生的。不管你是監察人、少數股東權人、還是持有過半股份的股東,只要你有合法召集權,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就必須把股東名簿交出來。拒絕?非公開發行公司的代表董事罰一萬到五萬,公開發行公司直接跳到二十四萬到二百四十萬,而且按次連罰到你交為止。這條的存在,等於宣告了一件事:召集權不再是紙上的權利,它有了牙齒。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210條之1為民國107年增訂之股東名簿請求權規範,賦予董事會及其他合法召集權人得向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請求提供股東名簿之權利,並對拒絕提供者課以行政罰鍰及按次處罰,以確保股東會召集權之實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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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對方拒絕給股東名簿,我能直接告他嗎?▾
可以。除了向主管機關申請裁罰,也可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命公司提供股東名簿,兩條路可同時走。假處分通常要提供擔保金,但速度比等主管機關裁罰快,實務上常雙管齊下。
Q2股務代理機構說要先問董事會同意才能給,合法嗎?▾
不合法。第一項明確規定召集權人得請求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提供,沒有經董事會同意這個前提。股務代理機構若拒絕,證券主管機關可直接罰24萬至240萬。收到推託時直接回函引用本條第一、三項並副本給金管會。
Q3公司法210條之1是什麼?▾
民國107年增訂的股東名簿請求權,讓合法召集權人能強制取得股東名簿,破解經營權爭奪中扣留名簿的手段。
Q4誰算是召集權人?▾
董事會、監察人(220條)、少數股東權人(173條)、過半數股東(173-1條)等具法定召集權者。
Q5什麼是按次處罰?▾
主管機關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得逐次連續裁罰,直到改正為止,無次數上限。
Q6為什麼需要股東名簿才能開股東會?▾
沒有名簿就無從寄發開會通知,召集程序有瑕疵,決議恐遭法院撤銷。
Q7對方不給股東名簿怎麼辦?▾
確認召集權法源 → 寄存證信函限期請求 → 逾期備齊證據向主管機關申請裁罰 → 同時可聲請假處分。
Q8向哪個機關申請裁罰?▾
非公開發行向經濟部,公開發行及股務代理機構向證券主管機關(金管會)。
Q9拒絕提供會被罰多少?▾
非公開發行代表董事1萬至5萬,公開發行公司及股務代理機構24萬至240萬,並按次處罰。
Q10怎麼證明對方已拒絕?▾
用存證信函正式請求並載明法律依據與期限,建立『已拒絕』的證據鏈供後續裁罰。
Q11210條之1 vs 210條差在哪?▾
210條是公司備置股東名簿的義務,210條之1是召集權人向公司請求提供名簿的權利與罰則。
Q12申請主管機關裁罰 vs 聲請假處分哪個快?▾
假處分通常較快但須擔保金,裁罰較慢但無須擔保,實務常雙管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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