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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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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者,得請求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提供股東名簿。
  2. 2.代表公司之董事拒絕提供股東名簿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3. 3.股務代理機構拒絕提供股東名簿者,由證券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4. 4.前二項情形,主管機關或證券主管機關並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繼續令其限期改正,並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210條之1賦予合法召集權人請求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提供股東名簿之權利,拒絕提供者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Q · 對方不給股東名簿,我可以怎麼辦?

可依210條之1請求並申請主管機關按次裁罰

依公司法第210條之1,只要你是合法召集權人(董事會、監察人、少數股東權人或過半股東),即可請求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提供股東名簿。對方拒絕,非公開發行公司代表董事罰1萬至5萬,公開發行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罰24萬至240萬,且主管機關應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白話解讀

公司經營權大戰裡有一招最陰的:你明明合法取得了召集股東會的權利,但董事會就是不給你股東名簿,讓你連通知都發不出去。2018 年以前,這招幾乎無解。210 條之 1 就是為了堵死這條路而生的。不管你是監察人、少數股東權人、還是持有過半股份的股東,只要你有合法召集權,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就必須把股東名簿交出來。拒絕?非公開發行公司的代表董事罰一萬到五萬,公開發行公司直接跳到二十四萬到二百四十萬,而且按次連罰到你交為止。這條的存在,等於宣告了一件事:召集權不再是紙上的權利,它有了牙齒。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210條之1為民國107年增訂之股東名簿請求權規範,賦予董事會及其他合法召集權人得向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請求提供股東名簿之權利,並對拒絕提供者課以行政罰鍰及按次處罰,以確保股東會召集權之實效性。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對方拒絕給股東名簿,我能直接告他嗎?

可以。除了向主管機關申請裁罰,也可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命公司提供股東名簿,兩條路可同時走。假處分通常要提供擔保金,但速度比等主管機關裁罰快,實務上常雙管齊下。

Q2股務代理機構說要先問董事會同意才能給,合法嗎?

不合法。第一項明確規定召集權人得請求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提供,沒有經董事會同意這個前提。股務代理機構若拒絕,證券主管機關可直接罰24萬至240萬。收到推託時直接回函引用本條第一、三項並副本給金管會。

Q3公司法210條之1是什麼?

民國107年增訂的股東名簿請求權,讓合法召集權人能強制取得股東名簿,破解經營權爭奪中扣留名簿的手段。

Q4誰算是召集權人?

董事會、監察人(220條)、少數股東權人(173條)、過半數股東(173-1條)等具法定召集權者。

Q5什麼是按次處罰?

主管機關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得逐次連續裁罰,直到改正為止,無次數上限。

Q6為什麼需要股東名簿才能開股東會?

沒有名簿就無從寄發開會通知,召集程序有瑕疵,決議恐遭法院撤銷。

Q7對方不給股東名簿怎麼辦?

確認召集權法源 → 寄存證信函限期請求 → 逾期備齊證據向主管機關申請裁罰 → 同時可聲請假處分。

Q8向哪個機關申請裁罰?

非公開發行向經濟部,公開發行及股務代理機構向證券主管機關(金管會)。

Q9拒絕提供會被罰多少?

非公開發行代表董事1萬至5萬,公開發行公司及股務代理機構24萬至240萬,並按次處罰。

Q10怎麼證明對方已拒絕?

用存證信函正式請求並載明法律依據與期限,建立『已拒絕』的證據鏈供後續裁罰。

Q11210條之1 vs 210條差在哪?

210條是公司備置股東名簿的義務,210條之1是召集權人向公司請求提供名簿的權利與罰則。

Q12申請主管機關裁罰 vs 聲請假處分哪個快?

假處分通常較快但須擔保金,裁罰較慢但無須擔保,實務常雙管齊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社法 第125条(株主名簿の閲覧・謄写請求)
韓國상법 제396조(주주명부의 비치·열람)
中國公司法(2023修订)第57条(股东查阅、复制股东名册的权利)
德國AktG § 67 Abs. 6(Einsichtsrecht in das Aktienregister)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225-116(communication de la liste des actionnaires)
美國DGCL § 220(stockholder right to inspect books and records, incl. stockholder lis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70706 增訂)

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者,得請求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提供股東名簿。   代表公司之董事拒絕提供股東名簿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股務代理機構拒絕提供股東名簿者,由證券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二項情形,主管機關或證券主管機關並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繼續令其限期改正,並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本法規定,股東會召集權人包括董事會(第一百七十一條)、少數股東權之股東(第一百七十三條)、持有過半數股份之股東(修正條文第一百七十三條之一)、監察人(第二百二十條及第二百四十五條)等。實務上,公司發生經營權之爭時,常生監察人或少數股東權之股東,雖依法取得召集權,卻因代表公司之董事或股務代理機構拒絕提供股東名簿而無法召開股東會,致本法賦予其股東會召集權之用意落空,爰增訂第一項,明定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者,得請求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提供股東名簿。   三、代表公司之董事拒絕提供股東名簿者,應處罰鍰,並針對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拒絕提供股東名簿者,責由證券主管機關處較重之罰鍰,爰增訂第二項。   四、股務代理機構拒絕提供股東名簿者,責由證券主管機關處罰鍰,爰增訂第三項。

  • 罰鍰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1070706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依本法規定,股東會召集權人包括董事會(第一百七十一條)、少數股東權之股東(第一百七十三條)、持有過半數股份之股東(修正條文第一百七十三條之一)、監察人(第二百二十條及第二百四十五條)等。實務上,公司發生經營權之爭時,常生監察人或少數股東權之股東,雖依法取得召集權,卻因代表公司之董事或股務代理機構拒絕提供股東名簿而無法召開股東會,致本法賦予其股東會召集權之用意落空,爰增訂第一項,明定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者,得請求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提供股東名簿。   三、代表公司之董事拒絕提供股東名簿者,應處罰鍰,並針對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拒絕提供股東名簿者,責由證券主管機關處較重之罰鍰,爰增訂第二項。   四、股務代理機構拒絕提供股東名簿者,責由證券主管機關處罰鍰,爰增訂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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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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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210-1 條規定:「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者,得請求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提供股東名簿。代表公司之董事拒絕提供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210-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210-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