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公司法第210條規定董事會須備置章程、股東會議事錄、財報及股東名簿,股東與債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指定範圍隨時查閱抄錄複製。
Q · 公司不讓股東看財報,合法嗎?
不合法,持一股也能依210條查閱
依公司法第210條第2項,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只要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並指定範圍,即可隨時請求查閱、抄錄或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表及股東名簿。公司不得以「營業秘密」為由拒絕。代表公司之董事無正當理由拒絕者,一般公司罰一萬至五萬元,公開發行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罰二十四萬至二百四十萬元,並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你出了錢投資一家公司,公司拿你的錢去經營,但你連帳目長什麼樣子都看不到。聽起來荒謬,但這是很多中小企業股東的真實處境。第210條戳破了這層黑幕:董事會必須把章程、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表放在公司裡,股東名簿和公司債存根簿放在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股東和債權人可以指定範圍、隨時查閱、抄錄、甚至複製。公司拒絕?代表公司的董事每次被罰一萬到五萬,公開發行公司更重,二十四萬到二百四十萬。而且是「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不是罰完就沒事了。這條的設計邏輯很直接:你出了錢,你有權知道錢被怎麼用。公司不讓你看,就罰到他讓你看為止。
公司法第210條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簿冊備置與查閱權」規範,課予董事會備置章程、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表、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之義務,並賦予股東與公司債權人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指定範圍後隨時查閱、抄錄、複製之法定權利,違反者對代表公司之董事課予按次累加之行政罰鍰,是公司資訊透明與股東知情權的核心條文。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可以要求你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但不能要求你說明查閱的動機或目的。你是股東或債權人,這就是利害關係。實務上若公司能證明你查閱目的是為損害公司(如把客戶名單賣給競爭對手),法院可能限縮範圍。查閱請求寫得越具體(指定年度、文件類型),公司越難找藉口拒絕。
差非常多。一般公司罰鍰是一萬到五萬元,公開發行公司是二十四萬到二百四十萬元,由證券主管機關處罰,且按次處罰至改正。若你是上市公司小股東,向金管會檢舉的嚇阻力遠大於向經濟部檢舉。
可以。107年修法特別增列「複製」二字,解決了過去公司主張「能看不能影印」的爭議。查閱、抄錄、複製三種方式都可選。建議複製時讓公司蓋確認章,避免日後公司主張你的版本不是原始文件。
課予董事會備置簿冊義務,並賦予股東及債權人查閱、抄錄、複製公司章程、議事錄、財報、股東名簿的法定權利,是股東知情權的核心條文。
股東檢具持股證明、指定範圍後,得隨時查閱公司備置簿冊的法定權利,無持股比例門檻,持一股即可。
證明你對公司有正當利害關係的文件:股東用持股證明(集保存摺或股票),債權人用借據、合約或判決書。
210條查閱權持一股即可、直接向公司請求;245條少數股東檢查權須持股3%滿一年、要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查業務帳目。
備妥持股證明,書面載明依公司法210條第2項與查閱範圍(指定年度、文件種類),送達公司請求查閱、抄錄或複製。
向公司所在地主管機關(經濟部或縣市政府)檢舉;公開發行公司向證券主管機關(金管會)檢舉,由其按次處罰至改正。
書面函文須載明:依公司法第210條第2項、查閱範圍、希望查閱的時間地點,並檢附利害關係證明文件,建議以存證信函送達。
一般公司董事罰1萬至5萬元,公開發行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罰24萬至240萬元,且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210條門檻低(一股即可)但只能看備置簿冊;245條須持股3%滿一年,但能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深入查帳,適合懷疑掏空時用。
| 比較面向 | general | special |
|---|---|---|
| 持股門檻 | 210條:一股即可 | 245條少數股東檢查權:須繼續一年持股3%以上 |
| 查閱客體 | 210條:章程、議事錄、財報、股東名簿等備置簿冊 | 245條: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業務帳目、財產文件 |
| 行使方式 | 210條:直接向公司請求 | 245條: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 |
| 公開發行罰鍰 | 210條:24萬至240萬元,按次處罰 | 245條:規避檢查者罰2萬至10萬元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清償債務後賸餘之財產,應按各股東所繳股款之數額,比例分派。但公司發行優先股而章程中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本公司有交涉時,由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
董事會應將章程及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備置於本公司及分公司,並將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備置於本公司。 前項章程及簿冊,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不備置章程簿冊者,各科一千元以下罰鍰;其所備章程簿冊有虛偽之記載時,或違反前項規定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查閱或抄錄者,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
董事會應將章程及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備置於本公司,並將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備置於本公司或股務代理人營業處所。 前項章程及簿冊,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不備置章程、簿冊,或違反前項規定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查閱或抄錄者,各科一千元以下罰鍰;其所備章程、簿冊有虛偽記載時,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配合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修正,第一項末增列「或股務代理人營業處所」數字,又簿冊備置分公司實無必要,刪除同項「及分公司」四字。 二、修正第二項,股東及債權人請求查閱或抄錄章程及簿冊時須檢具文件及指定範圍,以免股東經常藉抄錄股東名簿以困擾公司或其他股東作不法活動之情事發生。 三、拒絕查閱或抄錄尚未構成刑責,改科罰鍰。
董事會應將章程及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備置於本公司,並將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備置於本公司或股務代理人營業處所。 前項章程及簿冊,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規定,不備置章程、簿冊,或違反前項規定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查閱或抄錄者,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公司負責人所備章程、簿冊有虛偽記載時,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
立法理由一、董事會不將章程及其他有關簿冊備置於公司或股務代理人營業處所,其責任應由代表公司之董事負之,不應罰及全體董事,爰將第三項「公司負責人」改為「代表公司之董事」。 二、罰鍰予以提高三倍,並設下限;且將罰金額度提高五倍。
董事會應將章程及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備置於本公司,並將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備置於本公司或股務代理人營業處所。 前項章程及簿冊,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規定,不備置章程、簿冊,或違反前項規定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查閱或抄錄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公司負責人所備章程、簿冊有虛偽記載時,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
立法理由我國數十年來使用新臺幣,幣值穩定、幣信良好,已為國際所公認,爰將本法所定貨幣數額均改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
除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董事會應將章程及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表備置於本公司,並將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備置於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 前項章程及簿冊,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規定,不備置章程、簿冊,或違反前項規定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查閱或抄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配合第二百二十八條,將「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修正為「財務報表」,以資周延一致。句首增列「除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等字。 二、章程、簿冊有虛偽記載者,應依刑法規定處罰,爰修正第三項,刪除有關「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之贅文;又罰鍰數額酌予調整。
除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董事會應將章程及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表備置於本公司,並將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備置於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 前項章程及簿冊,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隨時請求查閱、抄錄或複製;其備置於股務代理機構者,公司應令股務代理機構提供。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規定,不備置章程、簿冊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二項規定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查閱、抄錄、複製或未令股務代理機構提供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二項情形,主管機關或證券主管機關並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繼續令其限期改正,並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有關「抄錄」一詞,依經濟部八十五年三月四日商字第八五二○三五六三號函釋「股東依公司法第二百十條規定向公司請求抄錄股東名簿,其所指之『抄錄』包括影印在內。」為期明確,爰修正第二項,增列「複製」之規定。又倘公司之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備置於股務代理機構者,公司應令股務代理機構提供,供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查閱、抄錄或複製,以杜爭議。 三、原第三項分別移列第三項及第四項規範。第三項規範代表公司之董事,不備置章程、簿冊處罰鍰之情形,增訂但書針對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處較重罰鍰之規定;第四項則規範代表公司之董事,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查閱、抄錄、複製或未令股務代理機構提供章程、簿冊處罰鍰之情形,並增訂但書針對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處較重罰鍰之規定。 四、增訂第五項。
清償債務後賸餘之財產,應按各股東所繳股款之數額,比例分派。但公司發行優先股而章程中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本公司有交涉時,由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
董事會應將章程及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備置於本公司及分公司,並將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備置於本公司。 前項章程及簿冊,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不備置章程簿冊者,各科一千元以下罰鍰;其所備章程簿冊有虛偽之記載時,或違反前項規定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查閱或抄錄者,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
一、配合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修正,第一項末增列「或股務代理人營業處所」數字,又簿冊備置分公司實無必要,刪除同項「及分公司」四字。 二、修正第二項,股東及債權人請求查閱或抄錄章程及簿冊時須檢具文件及指定範圍,以免股東經常藉抄錄股東名簿以困擾公司或其他股東作不法活動之情事發生。 三、拒絕查閱或抄錄尚未構成刑責,改科罰鍰。
一、董事會不將章程及其他有關簿冊備置於公司或股務代理人營業處所,其責任應由代表公司之董事負之,不應罰及全體董事,爰將第三項「公司負責人」改為「代表公司之董事」。 二、罰鍰予以提高三倍,並設下限;且將罰金額度提高五倍。
我國數十年來使用新臺幣,幣值穩定、幣信良好,已為國際所公認,爰將本法所定貨幣數額均改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
一、第一項配合第二百二十八條,將「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修正為「財務報表」,以資周延一致。句首增列「除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等字。 二、章程、簿冊有虛偽記載者,應依刑法規定處罰,爰修正第三項,刪除有關「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之贅文;又罰鍰數額酌予調整。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有關「抄錄」一詞,依經濟部八十五年三月四日商字第八五二○三五六三號函釋「股東依公司法第二百十條規定向公司請求抄錄股東名簿,其所指之『抄錄』包括影印在內。」為期明確,爰修正第二項,增列「複製」之規定。又倘公司之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備置於股務代理機構者,公司應令股務代理機構提供,供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查閱、抄錄或複製,以杜爭議。 三、原第三項分別移列第三項及第四項規範。第三項規範代表公司之董事,不備置章程、簿冊處罰鍰之情形,增訂但書針對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處較重罰鍰之規定;第四項則規範代表公司之董事,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查閱、抄錄、複製或未令股務代理機構提供章程、簿冊處罰鍰之情形,並增訂但書針對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處較重罰鍰之規定。 四、增訂第五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