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210 條
- 1.除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董事會應將章程及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表備置於本公司,並將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備置於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
- 2.前項章程及簿冊,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隨時請求查閱、抄錄或複製;其備置於股務代理機構者,公司應令股務代理機構提供。
- 3.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規定,不備置章程、簿冊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 4.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二項規定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查閱、抄錄、複製或未令股務代理機構提供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 5.前二項情形,主管機關或證券主管機關並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繼續令其限期改正,並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210條規定董事會須備置章程、股東會議事錄、財報及股東名簿,股東與債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指定範圍隨時查閱抄錄複製。
Q · 公司不讓股東看財報,合法嗎?
依公司法第210條第2項,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只要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並指定範圍,即可隨時請求查閱、抄錄或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表及股東名簿。公司不得以「營業秘密」為由拒絕。代表公司之董事無正當理由拒絕者,一般公司罰一萬至五萬元,公開發行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罰二十四萬至二百四十萬元,並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白話解讀
你出了錢投資一家公司,公司拿你的錢去經營,但你連帳目長什麼樣子都看不到。聽起來荒謬,但這是很多中小企業股東的真實處境。第210條戳破了這層黑幕:董事會必須把章程、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表放在公司裡,股東名簿和公司債存根簿放在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股東和債權人可以指定範圍、隨時查閱、抄錄、甚至複製。公司拒絕?代表公司的董事每次被罰一萬到五萬,公開發行公司更重,二十四萬到二百四十萬。而且是「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不是罰完就沒事了。這條的設計邏輯很直接:你出了錢,你有權知道錢被怎麼用。公司不讓你看,就罰到他讓你看為止。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210條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簿冊備置與查閱權」規範,課予董事會備置章程、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表、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之義務,並賦予股東與公司債權人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指定範圍後隨時查閱、抄錄、複製之法定權利,違反者對代表公司之董事課予按次累加之行政罰鍰,是公司資訊透明與股東知情權的核心條文。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法210條是什麼?▾
課予董事會備置簿冊義務,並給股東及債權人查閱、抄錄、複製公司章程、議事錄、財報、股東名簿的法定權利。
Q2股東怎麼查閱公司財報?▾
備妥持股證明、書面載明依210條第2項與查閱範圍,向公司請求;公司拒絕可向主管機關檢舉。
Q3公司可以說財報是營業秘密拒絕嗎?▾
不行。查閱權是法定權利,不受營業秘密法限制,公司只能要求檢具利害關係證明與指定範圍。
Q4公司拒絕查閱會被罰多少?▾
一般公司董事罰1萬至5萬元,公開發行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罰24萬至240萬元,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general | special |
|---|---|---|
| 持股門檻 | 210條:一股即可 | 245條少數股東檢查權:須繼續一年持股3%以上 |
| 查閱客體 | 210條:章程、議事錄、財報、股東名簿等備置簿冊 | 245條: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業務帳目、財產文件 |
| 行使方式 | 210條:直接向公司請求 | 245條: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 |
| 公開發行罰鍰 | 210條:24萬至240萬元,按次處罰 | 245條:規避檢查者罰2萬至10萬元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