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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公司法 第 209 條(不競業義務)

  1. 1.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2. 2.股東會為前項許可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3. 3.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4. 4.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5. 5.董事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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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209條規定董事從事屬於公司營業範圍的競業行為前,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許可,違反者公司得行使歸入權沒收其所得。

Q · 當董事可以在外面做同樣的生意嗎?

依公司法第209條,董事為自己或他人從事「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的行為前,必須向股東會說明重要內容並取得許可,且該許可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公開發行公司門檻另有放寬)。董事未經許可而競業者,股東會得決議將其所得視為公司所得(歸入權),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即不得行使。

白話解讀

你坐上了董事的位子,掌握公司的商業機密、客戶資源、市場策略。法律馬上給你套上一條看不見的鏈子:你不能拿這些東西去幫自己或別人做跟公司搶生意的事。這叫競業禁止((禁止跟自己的公司競爭))。不是說你不能有其他事業,是說你不能做「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的行為」。開了一家做同樣生意的公司?踩線了。幫朋友的同業公司拉客戶?也踩了。除非你把事情攤開來跟股東會說明白,而且拿到股東會的特別決議許可(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出席過半同意)。沒拿到許可就做?後果不只是被罵。股東會可以直接把你賺的錢「充公」給公司,法律用語叫「歸入權」。而且這個權利不等人:你賺到錢之後一年內,公司沒動手主張就過期了。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209條規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競業禁止義務:董事從事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的行為前,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許可;未經許可競業者,公司得行使「歸入權」,將董事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所得,但行使期限為所得產生後一年的除斥期間。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董事可以開同樣的公司嗎?

可以,但屬於公司營業範圍的部分須先取得股東會特別決議許可,否則踩線。

Q2什麼是歸入權?

董事未經許可競業時,股東會得決議將其所得視為公司所得,全額收歸公司。

Q3歸入權有期限嗎?

有。自所得產生後一年的除斥期間,逾期公司即喪失歸入權。

Q4股東會許可的門檻是多少?

原則須三分之二以上股份出席、出席過半同意;公開發行公司門檻另放寬。

Q5競業禁止只限上班時間嗎?

不限。管的是行為內容是否屬公司營業範圍,與時間、是否用公司資源無關。

Q6違反競業禁止會被罷免嗎?

可能依第199條解任,但最痛的是歸入權,全部獲利可能被收歸公司。

Q7歸入權算的是營收還利潤?

通常指扣除成本後的所得,但成本舉證責任在董事,舉不出可能以營收計。

Q8用人頭規避競業禁止可行嗎?

不可行。法院看實質經營者,用人頭反而升高詐欺風險。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ption_aoption_b
適用公司非公開發行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出席門檻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得以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
同意門檻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章程加重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第356条・第365条(競業及び利益相反取引の制限)
🇰🇷 韓國상법 제397조(이사의 경업금지)
🇨🇳 中國公司法第184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競業禁止;2023年修訂,舊法第148條)
🇩🇪 德國AktG § 88(Wettbewerbsverbot des Vorstands)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 225-38 et s.(conventions réglementées)+ devoir de loyauté(jurisprudence)
🇺🇸 美國Delaware: duty of loyalty + corporate opportunity doctrine(Guth v. Lo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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