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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209 條(不競業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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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2. 2.股東會為前項許可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3. 3.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4. 4.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5. 5.董事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209條規定董事從事屬於公司營業範圍的競業行為前,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許可,違反者公司得行使歸入權沒收其所得。

Q · 當董事可以在外面做同樣的生意嗎?

可以,但屬於公司營業範圍的競業行為須先取得股東會特別決議許可

依公司法第209條,董事為自己或他人從事「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的行為前,必須向股東會說明重要內容並取得許可,且該許可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公開發行公司門檻另有放寬)。董事未經許可而競業者,股東會得決議將其所得視為公司所得(歸入權),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即不得行使。

深度解讀

你坐上了董事的位子,掌握公司的商業機密、客戶資源、市場策略。法律馬上給你套上一條看不見的鏈子:你不能拿這些東西去幫自己或別人做跟公司搶生意的事。這叫競業禁止((禁止跟自己的公司競爭))。不是說你不能有其他事業,是說你不能做「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的行為」。開了一家做同樣生意的公司?踩線了。幫朋友的同業公司拉客戶?也踩了。除非你把事情攤開來跟股東會說明白,而且拿到股東會的特別決議許可(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出席過半同意)。沒拿到許可就做?後果不只是被罵。股東會可以直接把你賺的錢「充公」給公司,法律用語叫「歸入權」。而且這個權利不等人:你賺到錢之後一年內,公司沒動手主張就過期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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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209 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股東會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20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20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