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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209 條(不競業義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2. 股東會為前項許可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3.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4.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5. 董事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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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學說:不可事後、概括解除一切董事競業義務)並取得其➡️許可。 II 股東會為前項許可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2/3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股東會特別決議 III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2/3以上之同意行之。 IV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V 董事「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 歸入權 Exc自所得產生後逾1年者,不在此限。
yaya88112
2 years ago
專業證照
第五項174股決
withseals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人員
[公司營業範圍內]章程記載者+實際進行者+業已著手準備者+暫時停止之事業 [規範對象]R:擴張及於法人股東或其代表人/限縮:百分之百母子公司經濟上實為一體 [許可]事前、個別
cy184
3 years ago
專業證照
說明其行為之重要性,可一同參考(證§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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