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209 條(不競業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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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209條規定董事從事屬於公司營業範圍的競業行為前,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許可,違反者公司得行使歸入權沒收其所得。
Q · 當董事可以在外面做同樣的生意嗎?
可以,但屬於公司營業範圍的競業行為須先取得股東會特別決議許可
依公司法第209條,董事為自己或他人從事「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的行為前,必須向股東會說明重要內容並取得許可,且該許可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公開發行公司門檻另有放寬)。董事未經許可而競業者,股東會得決議將其所得視為公司所得(歸入權),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即不得行使。
深度解讀
你坐上了董事的位子,掌握公司的商業機密、客戶資源、市場策略。法律馬上給你套上一條看不見的鏈子:你不能拿這些東西去幫自己或別人做跟公司搶生意的事。這叫競業禁止((禁止跟自己的公司競爭))。不是說你不能有其他事業,是說你不能做「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的行為」。開了一家做同樣生意的公司?踩線了。幫朋友的同業公司拉客戶?也踩了。除非你把事情攤開來跟股東會說明白,而且拿到股東會的特別決議許可(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出席過半同意)。沒拿到許可就做?後果不只是被罵。股東會可以直接把你賺的錢「充公」給公司,法律用語叫「歸入權」。而且這個權利不等人:你賺到錢之後一年內,公司沒動手主張就過期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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