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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208-1 條(臨時管理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
  2. 前項臨時管理人,法院應囑託主管機關為之登記。
  3. 臨時管理人解任時,法院應囑託主管機關註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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