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司法 第 208-1 條(臨時管理人)

  1. 1.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
  2. 2.前項臨時管理人,法院應囑託主管機關為之登記。
  3. 3.臨時管理人解任時,法院應囑託主管機關註銷登記。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依公司法第208條之1,董事會癱瘓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職權。

Q · 董事全部不做事、公司癱瘓了,股東或債權人能怎麼辦?

依公司法第208條之1,當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利害關係人(股東、債權人、員工等)或檢察官可向公司所在地法院聲請選任一人以上的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的全部職權,使癱瘓的公司恢復運作。臨時管理人受「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的限制,其選任與解任均由法院囑託主管機關登記或註銷。

白話解讀

公司治理最恐怖的劇本不是虧損,不是被告,而是「沒有人能做決定」。董事全部辭職了、死亡了、被法院假處分凍結了、或者活著但就是不開會不做事。公司的銀行帳戶凍著、合約簽不了、員工薪水發不出來、供應商的貨款卡住。你身為股東或債權人,眼睜睜看著公司的價值像冰塊一樣融化,卻找不到任何一個有權做決定的人。208條之1就是為這種死局而設的緊急出口。任何利害關係人(股東、債權人、員工)或檢察官都可以向法院聲請,由法院指派「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和董事會的職權。法院選的人不受原有股東結構的束縛,但有一條紅線:不得做不利於公司的事。

法律定性

臨時管理人是公司法第208條之1所設的機制: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一人以上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全部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並由法院囑託主管機關登記。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臨時管理人的費用誰出?

實務上由公司負擔。臨時管理人的報酬由法院酌定,從公司資產中支付。聲請人不需要預付臨時管理人的報酬,但聲請時的裁判費(非訟事件費用)由聲請人先墊付。如果公司資產已所剩無幾,臨時管理人的報酬問題會影響法院選任的意願與人選品質;聲請書中說明公司仍有足夠資產支應營運,對聲請成功有幫助。

Q2檢察官什麼情況下會主動聲請?

主要是涉及公眾利益的情況,例如上市公司董事會癱瘓影響大量投資人、或公司涉及重大經濟犯罪需要保全資產時。但實務上檢察官主動聲請的案例不多,絕大多數由股東或債權人自己提出。若你是小股東沒有資源聲請,可以向檢察官陳報情況請求介入,雖成功率不高,但這是零成本的額外管道。

Q3公司法208條之1的臨時管理人是什麼?

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依聲請選任、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全部職權的人,受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的限制。

Q4臨時管理人和重整人差在哪?

臨時管理人因董事會癱瘓而設、代行常態經營職權;重整人是公司經裁定重整後執行重整計畫的人,啟動前提與程序都不同。

Q5什麼情況算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

董事全體辭任、死亡、被假處分凍結職權,或雖在任卻長期拒不召開會議、無法形成任何決議,使公司決策機關停擺。

Q6誰可以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

利害關係人(股東、債權人、員工等具利害關係者)或檢察官,向公司所在地法院以非訟事件聲請。

Q7公司法208條之1臨時管理人怎麼聲請?

備妥利害關係身分證明+董事會不能運作的客觀事證+公司受損之虞的具體說明,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非訟聲請。

Q8聲請臨時管理人要多少錢?

非訟事件聲請費由聲請人先墊付;臨時管理人報酬由法院酌定、自公司資產支付,聲請人不需預付。

Q9怎麼證明董事會不能行使職權?

提出董事辭職函、假處分裁定書、已發開會通知卻無人出席的紀錄、議事錄空白等客觀事證。

Q10臨時管理人選任後如何登記?

法院應囑託主管機關(經濟部)為登記;臨時管理人解任時,法院應囑託主管機關註銷登記。

Q11臨時管理人 vs 假處分職務代行人差在哪?

職務代行人是個別董事被停止職權時暫代該席;臨時管理人是整個董事會癱瘓時代行全部職權,範圍與前提都更廣。

Q12臨時管理人 vs 清算人差在哪?

清算人處理已解散公司的了結事務;臨時管理人是讓仍存續的公司恢復運作,目標相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啟動前提職權範圍界線選任者
臨時管理人(§208-1)董事會整體癱瘓、公司有受損害之虞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全部職權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法院(依聲請)
假處分職務代行人個別董事被聲請停止職權暫代被停止董事該席職務限於保全現狀法院(保全程序)
重整人公司經裁定准予重整執行重整計畫、經營業務受重整監督人與法院監督法院(重整程序)
清算人公司解散後了結事務了結現務、收取債權、分派賸餘限於清算目的範圍章程/股東會/法院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会社法 第346条第2項(一時取締役等の選任)
🇰🇷 韓國상법 제386조(결원의 경우 법원의 일시이사 선임)
🇩🇪 德國AktG § 85(gerichtliche Bestellung von Vorstandsmitgliedern, Notvorstand)
🇫🇷 法國Administrateur provisoire(mandataire de justice désigné en référé en cas de paralysie des organes sociaux)
🇺🇸 美國Delaware General Corporation Law § 226(appointment of custodian/receiver for deadlocked corpora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