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208-1 條(臨時管理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
- 前項臨時管理人,法院應囑託主管機關為之登記。
- 臨時管理人解任時,法院應囑託主管機關註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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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例如董事死亡、辭職或當然解任,致董事會無法召開行使職權;或董事全體或大部分均遭法院假處分不能行使職權,甚或未遭假處分執行之剩餘董事消極地不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1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例如召開股東會)。
Exc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
II 前項臨時管理人,法院應囑託主管機關為之登記。
III 臨時管理人解任時,法院應囑託主管機關註銷登記。
cy184
4 years ago
專業證照
公司法§227監察人亦準用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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