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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208-1 條(臨時管理人)

  1. 1.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
  2. 2.前項臨時管理人,法院應囑託主管機關為之登記。
  3. 3.臨時管理人解任時,法院應囑託主管機關註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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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依公司法第208條之1,董事會癱瘓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職權。

Q · 董事全部不做事、公司癱瘓了,股東或債權人能怎麼辦?

依公司法第208條之1,當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利害關係人(股東、債權人、員工等)或檢察官可向公司所在地法院聲請選任一人以上的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的全部職權,使癱瘓的公司恢復運作。臨時管理人受「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的限制,其選任與解任均由法院囑託主管機關登記或註銷。

白話解讀

公司治理最恐怖的劇本不是虧損,不是被告,而是「沒有人能做決定」。董事全部辭職了、死亡了、被法院假處分凍結了、或者活著但就是不開會不做事。公司的銀行帳戶凍著、合約簽不了、員工薪水發不出來、供應商的貨款卡住。你身為股東或債權人,眼睜睜看著公司的價值像冰塊一樣融化,卻找不到任何一個有權做決定的人。208條之1就是為這種死局而設的緊急出口。任何利害關係人(股東、債權人、員工)或檢察官都可以向法院聲請,由法院指派「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和董事會的職權。法院選的人不受原有股東結構的束縛,但有一條紅線:不得做不利於公司的事。

法律定性

臨時管理人是公司法第208條之1所設的機制: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一人以上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全部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並由法院囑託主管機關登記。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法208條之1的臨時管理人是什麼?

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依聲請選任、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全部職權的人。

Q2誰可以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

利害關係人(股東、債權人、員工等)或檢察官,向公司所在地法院以非訟事件聲請。

Q3什麼情況算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

董事全體辭任、死亡、被假處分凍結,或雖在任卻長期不開會、無法形成決議。

Q4臨時管理人怎麼聲請?

備妥利害關係身分證明+董事會不能運作事證+公司受損之虞說明,向法院提非訟聲請。

Q5臨時管理人的報酬誰出?

由法院酌定,自公司資產支付;聲請人僅先墊付非訟事件聲請費。

Q6臨時管理人能賣公司資產還債嗎?

原則不行,但書明定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逾越者法院得解任。

Q7臨時管理人 vs 重整人差在哪?

臨時管理人因董事會癱瘓而設代行經營;重整人是公司重整程序中執行重整計畫的人。

Q8選任後如何登記?

法院應囑託主管機關(經濟部)登記,解任時囑託註銷登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啟動前提職權範圍界線選任者
臨時管理人(§208-1)董事會整體癱瘓、公司有受損害之虞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全部職權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法院(依聲請)
假處分職務代行人個別董事被聲請停止職權暫代被停止董事該席職務限於保全現狀法院(保全程序)
重整人公司經裁定准予重整執行重整計畫、經營業務受重整監督人與法院監督法院(重整程序)
清算人公司解散後了結事務了結現務、收取債權、分派賸餘限於清算目的範圍章程/股東會/法院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会社法 第346条第2項(一時取締役等の選任)
🇰🇷 韓國상법 제386조(결원의 경우 법원의 일시이사 선임)
🇩🇪 德國AktG § 85(gerichtliche Bestellung von Vorstandsmitgliedern, Notvorstand)
🇫🇷 法國Administrateur provisoire(mandataire de justice désigné en référé en cas de paralysie des organes sociaux)
🇺🇸 美國Delaware General Corporation Law § 226(appointment of custodian/receiver for deadlocked corpo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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