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08 條規定董事長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過半數同意互選,對外代表公司,並設副董事長等代理順位。
Q · 董事長出國,誰能代表公司簽約?
依代理順位:副董事長優先,其次董事長指定的常董或董事
依公司法第 208 條第 3 項,董事長請假或不能行使職權時,代理順位為:副董事長 → 董事長指定的常務董事一人 →(未設常務董事者)董事長指定的董事一人 → 董事長未指定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總經理、副總不在法定順位內,要簽約須有合法代表人的特別授權。
一間公司對外簽的每一份合約、發出的每一張支票、做的每一個承諾,最終都要回答一個問題:簽名的那個人,到底有沒有權力代表公司?第208條就是回答這個問題的地圖。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這六個字的重量超乎你想像。公司的法律行為是不是有效,第三方能不能信賴,全部繫於此。選錯人或選舉程序有瑕疵,所有對外行為的效力都可能被挑戰。選舉門檻刻意拉高: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過半同意。比一般董事會決議(過半出席、出席過半同意)嚴格得多。代理順位也排得非常細:副董事長、董事長指定的常務董事、董事長指定的董事、最後才是互推。每一層都有存在的理由:確保公司永遠有人能合法對外做事。
公司法第 208 條規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與常務董事的選任程序及對外代表權。董事長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過半數同意互選產生,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其不能行使職權時,依副董事長、指定之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代理人的順位遞補,確保公司隨時有人能合法對外行為。
不能直接代替。第 208 條第 3 項代理順位為副董事長→董事長指定的常務董事→指定董事→互推一人,副總經理不在順位內,須有董事長特別授權(準用第 57、58 條)。
在法令、章程、股東會決議及董事會決議授權範圍內有效。重大事項若章程規定須董事會決議,常務董事會不能越權。審查效力第一步是看事項在不在其權限內,而非表決比數。
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門檻高於一般董事會決議。
規範董事長、常務董事的選任程序與對外代表權,是判斷公司對外行為是否有效的權源條文。
公司負責人以公司名義對外為法律行為、效力歸屬公司的權限,董事長依本條取得。
常務董事於董事會休會時經常執行董事會職權,是精簡版董事會,名額不超過董事人數三分之一。
是董事長的第一順位代理人,董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優先代理。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互選一人,門檻高於一般董事會決議。
副董事長 → 董事長指定的常務董事或董事 → 未指定則常董或董事互推一人。
簽重大合約前要求對方提供董事長當選的董事會議事錄,確認代表權限。
由董事長隨時召集,半數以上常務董事出席、出席過半數決議行之。
選董事長要 2/3 出席+過半同意,一般決議只要過半出席+過半同意,前者明顯嚴格。
| item | threshold | basis |
|---|---|---|
| 互選董事長 | 2/3 以上董事出席、出席過半同意 | 公司法 §208 I |
| 一般董事會決議 | 過半董事出席、出席過半同意 | 公司法 §206 I |
| 常務董事會決議 | 半數以上常董出席、出席過半同意 | 公司法 §208 I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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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之報酬,非由法院選派者,由股東會議定。其由法院選派者,由法院決定。 清算費用及清算人之報酬,由公司現存財產中儘先給付。
監察人各得單獨行使監察權。
公司董事會,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得依章程規定之人數,依同一方式,互選常務董事。 公司設有常務董事者,前項董事長,由常務董事依前項方式互選之。 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董事於董事會休會時,依法令章程、股東會決議及董事會決議,以集會方式經常執行公司業務,由董事長隨時召集,以半數以上常務董事之出席,及出席過半數之決議行之。 董事長須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國內有住所,常務董事須半數以上在國內有住所。 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對於代表公司之董事準用之。
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得依章程規定,以同一方式互選一人為副董事長。 董事會設有常務董事者,其常務董事依前項選舉方式互選之,名額至少三人,最多不得超過董事人數三分之一。董事長或副董事長由常務董事依前項選舉方式互選之。 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董事於董事會休會時,依法令、章程、股東會決議及董事會決議,以集會方式經常執行董事會職權,由董事長隨時召集,以半數以上常務董事之出席,及出席過半數之決議行之。 董事長及副董事長均須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國內有住所;常務董事須半數以上在國內有住所。 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對於代表公司之董事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增設副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地位重要,對內對外,事務極為殷繁,事實上若干規模較大之公司,已有副董事長之設置以為輔佐,惟本條內未列有副董事長,缺乏法律地位,對外不生特定之效力,亟待補充之,爰於第一項增加副董事長之設置及推選方法。第二項增加「副董事長」四字。第三項中增加副董事長代理之規定,並於第五項中增加副董事長須有中華民國國籍之規定。 二、限制常務董事設置人數:查常務董事之設置旨在董事眾多,集會不易,故由常務董事會推行股東會及董事會決議事項,但目前若干公司董事與常務董事人數相同或相差一人,失其設置常務董事之意義,故於第二項後段增列「常務董事至少三人,至多不得超過董事人數三分之一」,以杜流弊。 三、第四項「以集會方式經常執行公司業務」乙句,作文字修正為「以集會方式經常執行董事會職權」。
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得依章程規定,以同一方式互選一人為副董事長。 董事會設有常務董事者,其常務董事依前項選舉方式互選之,名額至少三人,最多不得超過董事人數三分之一。董事長或副董事長由常務董事依前項選舉方式互選之。 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董事於董事會休會時,依法令、章程、股東會決議及董事會決議,以集會方式經常執行董事會職權,由董事長隨時召集,以半數以上常務董事之出席,及出席過半數之決議行之。 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對於代表公司之董事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為因應公司經營之國際化、自由化,董事之國籍、住所已無限制之必要,爰刪除第五項。 二、原條文第六項移列第五項。
清算人之報酬,非由法院選派者,由股東會議定。其由法院選派者,由法院決定。 清算費用及清算人之報酬,由公司現存財產中儘先給付。
監察人各得單獨行使監察權。
公司董事會,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得依章程規定之人數,依同一方式,互選常務董事。 公司設有常務董事者,前項董事長,由常務董事依前項方式互選之。 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董事於董事會休會時,依法令章程、股東會決議及董事會決議,以集會方式經常執行公司業務,由董事長隨時召集,以半數以上常務董事之出席,及出席過半數之決議行之。 董事長須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國內有住所,常務董事須半數以上在國內有住所。 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對於代表公司之董事準用之。
一、增設副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地位重要,對內對外,事務極為殷繁,事實上若干規模較大之公司,已有副董事長之設置以為輔佐,惟本條內未列有副董事長,缺乏法律地位,對外不生特定之效力,亟待補充之,爰於第一項增加副董事長之設置及推選方法。第二項增加「副董事長」四字。第三項中增加副董事長代理之規定,並於第五項中增加副董事長須有中華民國國籍之規定。 二、限制常務董事設置人數:查常務董事之設置旨在董事眾多,集會不易,故由常務董事會推行股東會及董事會決議事項,但目前若干公司董事與常務董事人數相同或相差一人,失其設置常務董事之意義,故於第二項後段增列「常務董事至少三人,至多不得超過董事人數三分之一」,以杜流弊。 三、第四項「以集會方式經常執行公司業務」乙句,作文字修正為「以集會方式經常執行董事會職權」。
一、為因應公司經營之國際化、自由化,董事之國籍、住所已無限制之必要,爰刪除第五項。 二、原條文第六項移列第五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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