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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司法 第 208 條(董事長常務董事)

  1. 1.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得依章程規定,以同一方式互選一人為副董事長。
  2. 2.董事會設有常務董事者,其常務董事依前項選舉方式互選之,名額至少三人,最多不得超過董事人數三分之一。董事長或副董事長由常務董事依前項選舉方式互選之。
  3. 3.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4. 4.常務董事於董事會休會時,依法令、章程、股東會決議及董事會決議,以集會方式經常執行董事會職權,由董事長隨時召集,以半數以上常務董事之出席,及出席過半數之決議行之。
  5. 5.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對於代表公司之董事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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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08 條規定董事長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過半數同意互選,對外代表公司,並設副董事長等代理順位。

Q · 董事長出國,誰能代表公司簽約?

依公司法第 208 條第 3 項,董事長請假或不能行使職權時,代理順位為:副董事長 → 董事長指定的常務董事一人 →(未設常務董事者)董事長指定的董事一人 → 董事長未指定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總經理、副總不在法定順位內,要簽約須有合法代表人的特別授權。

白話解讀

一間公司對外簽的每一份合約、發出的每一張支票、做的每一個承諾,最終都要回答一個問題:簽名的那個人,到底有沒有權力代表公司?第208條就是回答這個問題的地圖。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這六個字的重量超乎你想像。公司的法律行為是不是有效,第三方能不能信賴,全部繫於此。選錯人或選舉程序有瑕疵,所有對外行為的效力都可能被挑戰。選舉門檻刻意拉高: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過半同意。比一般董事會決議(過半出席、出席過半同意)嚴格得多。代理順位也排得非常細:副董事長、董事長指定的常務董事、董事長指定的董事、最後才是互推。每一層都有存在的理由:確保公司永遠有人能合法對外做事。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208 條規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與常務董事的選任程序及對外代表權。董事長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過半數同意互選產生,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其不能行使職權時,依副董事長、指定之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代理人的順位遞補,確保公司隨時有人能合法對外行為。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法 208 條是什麼?

規範董事長、常務董事的選任程序與對外代表權,是判斷公司對外行為是否有效的權源條文。

Q2董事長怎麼選出來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

Q3董事長不能行使職權誰代理?

副董事長 → 董事長指定的常務董事或董事 → 未指定則常董或董事互推一人。

Q4常務董事是什麼?

在董事會休會時集會經常執行董事會職權,名額至少 3 人、不超過董事人數三分之一。

Q5常務董事會的決議有效嗎?

在法令、章程、股東會與董事會決議授權範圍內有效,越權事項不能決定。

Q6副總經理能代表公司簽約嗎?

不在法定代理順位內,需董事長特別授權(準用第 57、58 條)。

Q7董事長選舉程序有瑕疵會怎樣?

出席不足法定人數等瑕疵,可能使其對外行為的效力被挑戰。

Q8外國人可以當董事長嗎?

可以,民國 90 年修正已刪除董事長、副董事長須中華民國國籍的限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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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選董事長2/3 以上董事出席、出席過半同意公司法 §208 I
一般董事會決議過半董事出席、出席過半同意公司法 §206 I
常務董事會決議半數以上常董出席、出席過半同意公司法 §208 IV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 第349条・第362条(代表取締役の選定)
🇰🇷 韓國상법 제389조(대표이사)
🇨🇳 中國公司法 第10条(法定代表人,2023年修订)
🇩🇪 德國AktG §§ 78, 84(Vertretung und Bestellung des Vorstands)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225-47, L225-51-1(président et directeur général)
🇺🇸 美國Delaware General Corporation Law § 142(offic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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