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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208 條(董事長常務董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得依章程規定,以同一方式互選一人為副董事長。
  2. 董事會設有常務董事者,其常務董事依前項選舉方式互選之,名額至少三人,最多不得超過董事人數三分之一。董事長或副董事長由常務董事依前項選舉方式互選之。
  3. 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4. 常務董事於董事會休會時,依法令、章程、股東會決議及董事會決議,以集會方式經常執行董事會職權,由董事長隨時召集,以半數以上常務董事之出席,及出席過半數之決議行之。
  5. 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對於代表公司之董事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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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董事會「1️⃣未設常務董事」者,應由2/3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得依章程規定,以同一方式互選一人為副董事長。 董事會特別決議 II 董事會「2️⃣設有常務董事」者,其常務董事依前項選舉方式互選之,名額至少3人,最多不得❌超過董事人數1/3。董事長或副董事長由常務董事依前項選舉方式互選之。 常務董事會特別決議 III 「🥷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單獨對外代表)。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IV 常務董事於董事會休會時,依法令、章程、股東會決議及董事會決議,以集會方式經常執行董事會職權,由董事長隨時召集,以半數以上常務董事之出席,及出席過半數之決議行之。 V 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對於代表公司之董事準用之。 * 208 5準用57 董事長,關於公司營業上「一切事務」,有辦理之權。 一切事務有辦理之權有例外 例如❌185、❌併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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