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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208董事長常務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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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得依章程規定,以同一方式互選一人為副董事長。
  2. 2.董事會設有常務董事者,其常務董事依前項選舉方式互選之,名額至少三人,最多不得超過董事人數三分之一。董事長或副董事長由常務董事依前項選舉方式互選之。
  3. 3.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4. 4.常務董事於董事會休會時,依法令、章程、股東會決議及董事會決議,以集會方式經常執行董事會職權,由董事長隨時召集,以半數以上常務董事之出席,及出席過半數之決議行之。
  5. 5.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對於代表公司之董事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08 條規定董事長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過半數同意互選,對外代表公司,並設副董事長等代理順位。

Q · 董事長出國,誰能代表公司簽約?

依代理順位:副董事長優先,其次董事長指定的常董或董事

依公司法第 208 條第 3 項,董事長請假或不能行使職權時,代理順位為:副董事長 → 董事長指定的常務董事一人 →(未設常務董事者)董事長指定的董事一人 → 董事長未指定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總經理、副總不在法定順位內,要簽約須有合法代表人的特別授權。

白話解讀

一間公司對外簽的每一份合約、發出的每一張支票、做的每一個承諾,最終都要回答一個問題:簽名的那個人,到底有沒有權力代表公司?第208條就是回答這個問題的地圖。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這六個字的重量超乎你想像。公司的法律行為是不是有效,第三方能不能信賴,全部繫於此。選錯人或選舉程序有瑕疵,所有對外行為的效力都可能被挑戰。選舉門檻刻意拉高: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過半同意。比一般董事會決議(過半出席、出席過半同意)嚴格得多。代理順位也排得非常細:副董事長、董事長指定的常務董事、董事長指定的董事、最後才是互推。每一層都有存在的理由:確保公司永遠有人能合法對外做事。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208 條規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與常務董事的選任程序及對外代表權。董事長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過半數同意互選產生,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其不能行使職權時,依副董事長、指定之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代理人的順位遞補,確保公司隨時有人能合法對外行為。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董事長出國,副總經理能代替他簽合約嗎?

不能直接代替。第 208 條第 3 項代理順位為副董事長→董事長指定的常務董事→指定董事→互推一人,副總經理不在順位內,須有董事長特別授權(準用第 57、58 條)。

Q2常務董事會做的決定跟董事會一樣有效嗎?

在法令、章程、股東會決議及董事會決議授權範圍內有效。重大事項若章程規定須董事會決議,常務董事會不能越權。審查效力第一步是看事項在不在其權限內,而非表決比數。

Q3董事長怎麼選出來的?

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門檻高於一般董事會決議。

Q4公司法 208 條是什麼?

規範董事長、常務董事的選任程序與對外代表權,是判斷公司對外行為是否有效的權源條文。

Q5什麼是公司的對外代表權?

公司負責人以公司名義對外為法律行為、效力歸屬公司的權限,董事長依本條取得。

Q6常務董事是什麼?跟董事差在哪?

常務董事於董事會休會時經常執行董事會職權,是精簡版董事會,名額不超過董事人數三分之一。

Q7副董事長有什麼功能?

是董事長的第一順位代理人,董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優先代理。

Q8董事長怎麼選?要多少人同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互選一人,門檻高於一般董事會決議。

Q9董事長不在時怎麼決定誰代理?

副董事長 → 董事長指定的常務董事或董事 → 未指定則常董或董事互推一人。

Q10怎麼確認簽約對象有代表權?

簽重大合約前要求對方提供董事長當選的董事會議事錄,確認代表權限。

Q11常務董事會怎麼開會做決議?

由董事長隨時召集,半數以上常務董事出席、出席過半數決議行之。

Q12互選董事長門檻 vs 一般董事會決議差在哪?

選董事長要 2/3 出席+過半同意,一般決議只要過半出席+過半同意,前者明顯嚴格。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itemthresholdbasis
互選董事長2/3 以上董事出席、出席過半同意公司法 §208 I
一般董事會決議過半董事出席、出席過半同意公司法 §206 I
常務董事會決議半數以上常董出席、出席過半同意公司法 §208 IV

threshold

互選董事長
2/3 以上董事出席、出席過半同意
一般董事會決議
過半董事出席、出席過半同意
常務董事會決議
半數以上常董出席、出席過半同意

basis

互選董事長
公司法 §208 I
一般董事會決議
公司法 §206 I
常務董事會決議
公司法 §208 IV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社法 第349条・第362条(代表取締役の選定)
韓國상법 제389조(대표이사)
中國公司法 第10条(法定代表人,2023年修订)
德國AktG §§ 78, 84(Vertretung und Bestellung des Vorstands)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225-47, L225-51-1(président et directeur général)
美國Delaware General Corporation Law § 142(officer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5

(0181207 制定)

清算人之報酬,非由法院選派者,由股東會議定。其由法院選派者,由法院決定。   清算費用及清算人之報酬,由公司現存財產中儘先給付。

(0350323 全文修正)

監察人各得單獨行使監察權。

(0550705 全文修正)

公司董事會,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得依章程規定之人數,依同一方式,互選常務董事。   公司設有常務董事者,前項董事長,由常務董事依前項方式互選之。   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董事於董事會休會時,依法令章程、股東會決議及董事會決議,以集會方式經常執行公司業務,由董事長隨時召集,以半數以上常務董事之出席,及出席過半數之決議行之。   董事長須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國內有住所,常務董事須半數以上在國內有住所。   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對於代表公司之董事準用之。

(0690418 修正)

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得依章程規定,以同一方式互選一人為副董事長。   董事會設有常務董事者,其常務董事依前項選舉方式互選之,名額至少三人,最多不得超過董事人數三分之一。董事長或副董事長由常務董事依前項選舉方式互選之。   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董事於董事會休會時,依法令、章程、股東會決議及董事會決議,以集會方式經常執行董事會職權,由董事長隨時召集,以半數以上常務董事之出席,及出席過半數之決議行之。   董事長及副董事長均須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國內有住所;常務董事須半數以上在國內有住所。   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對於代表公司之董事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增設副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地位重要,對內對外,事務極為殷繁,事實上若干規模較大之公司,已有副董事長之設置以為輔佐,惟本條內未列有副董事長,缺乏法律地位,對外不生特定之效力,亟待補充之,爰於第一項增加副董事長之設置及推選方法。第二項增加「副董事長」四字。第三項中增加副董事長代理之規定,並於第五項中增加副董事長須有中華民國國籍之規定。   二、限制常務董事設置人數:查常務董事之設置旨在董事眾多,集會不易,故由常務董事會推行股東會及董事會決議事項,但目前若干公司董事與常務董事人數相同或相差一人,失其設置常務董事之意義,故於第二項後段增列「常務董事至少三人,至多不得超過董事人數三分之一」,以杜流弊。   三、第四項「以集會方式經常執行公司業務」乙句,作文字修正為「以集會方式經常執行董事會職權」。

(0901025 修正)

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得依章程規定,以同一方式互選一人為副董事長。   董事會設有常務董事者,其常務董事依前項選舉方式互選之,名額至少三人,最多不得超過董事人數三分之一。董事長或副董事長由常務董事依前項選舉方式互選之。   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董事於董事會休會時,依法令、章程、股東會決議及董事會決議,以集會方式經常執行董事會職權,由董事長隨時召集,以半數以上常務董事之出席,及出席過半數之決議行之。   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對於代表公司之董事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為因應公司經營之國際化、自由化,董事之國籍、住所已無限制之必要,爰刪除第五項。   二、原條文第六項移列第五項。

(0181207 制定)

清算人之報酬,非由法院選派者,由股東會議定。其由法院選派者,由法院決定。   清算費用及清算人之報酬,由公司現存財產中儘先給付。

(0350323 全文修正)

監察人各得單獨行使監察權。

(0550705 全文修正)

公司董事會,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得依章程規定之人數,依同一方式,互選常務董事。   公司設有常務董事者,前項董事長,由常務董事依前項方式互選之。   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董事於董事會休會時,依法令章程、股東會決議及董事會決議,以集會方式經常執行公司業務,由董事長隨時召集,以半數以上常務董事之出席,及出席過半數之決議行之。   董事長須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國內有住所,常務董事須半數以上在國內有住所。   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對於代表公司之董事準用之。

(0690418 修正)

一、增設副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地位重要,對內對外,事務極為殷繁,事實上若干規模較大之公司,已有副董事長之設置以為輔佐,惟本條內未列有副董事長,缺乏法律地位,對外不生特定之效力,亟待補充之,爰於第一項增加副董事長之設置及推選方法。第二項增加「副董事長」四字。第三項中增加副董事長代理之規定,並於第五項中增加副董事長須有中華民國國籍之規定。   二、限制常務董事設置人數:查常務董事之設置旨在董事眾多,集會不易,故由常務董事會推行股東會及董事會決議事項,但目前若干公司董事與常務董事人數相同或相差一人,失其設置常務董事之意義,故於第二項後段增列「常務董事至少三人,至多不得超過董事人數三分之一」,以杜流弊。   三、第四項「以集會方式經常執行公司業務」乙句,作文字修正為「以集會方式經常執行董事會職權」。

(0901025 修正)

一、為因應公司經營之國際化、自由化,董事之國籍、住所已無限制之必要,爰刪除第五項。   二、原條文第六項移列第五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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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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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208 條規定:「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20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20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