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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00020760 號
要旨
有限公司唯一股東(董事)死亡時,參照公司法第 108 條第 4 項準用同法第 208 條之 1 等規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選任一人以上臨時管理人代行職權,並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對之為送達公文書
主旨
有關 貴部函詢有限公司唯一股東(董事)死亡時,應如何送達公文書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100 年 7 月 27 日經商字第 10002091120 號函。
二、按行政機關對於機關、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送達書面行政處分者,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並應記載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等,行政程序法第 69 條第 2 項及第 96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又有限公司之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公司法第 108 條第 4 項準用同法第 208條之 1 及非訟事件法第 183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本件來函所稱有限公司唯一股東(董事)死亡之情形,應屬前開公司法規定所稱「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則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其職權,並依前揭行政程序法規定對之為送達。
正本
經濟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及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