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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1050007709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5 年 05 月 02 日

要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中所稱「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係指非公務機關如不為個人資料蒐集,將無法履行依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所定義務情形

主旨

所詢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 8 條第 2 項第 2 款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所 105 年 4 月 27 日高監運字第 1050059505B 號函。

二、按個資法第 8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為前項之告知:…。二、個人資料之蒐集係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其中所稱「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係指非公務機關如不為個人資料之蒐集,將無法履行依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所定之義務而言(個資法施行細則第11 條規定參照),例如依公司法第 210 條第 1 項之規定,公司有備製股東名簿於本公司之義務,公司如不為股東個人資料之蒐集,將無法履行公司法所定股東名簿之備製義務,則於此情形,公司蒐集股東之個人資料,即屬個資法第 8 條第 2 項第 2 款所稱之「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本部 102 年 1 月 3 日法律字第 10100260640 號函參照,如附件)。

三、貴所日後如有法規適用疑義時,請依「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 18 點規定,先徵詢上級機關交通部法制單位之意見;如仍有疑義,再以書面敘明有疑義之法條及研析意見,賜函憑辦。

正本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1050007709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02 日發布,要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中所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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