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9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10500077090 號

會議日期 105 年 05 月 02 日

要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中所稱「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係指非公務機關如不為個人資料蒐集,將無法履行依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所定義務情形

主旨

所詢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 8 條第 2 項第 2 款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所 105 年 4 月 27 日高監運字第 1050059505B 號函。

二、按個資法第 8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為前項之告知:…。二、個人資料之蒐集係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其中所稱「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係指非公務機關如不為個人資料之蒐集,將無法履行依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所定之義務而言(個資法施行細則第11 條規定參照),例如依公司法第 210 條第 1 項之規定,公司有備製股東名簿於本公司之義務,公司如不為股東個人資料之蒐集,將無法履行公司法所定股東名簿之備製義務,則於此情形,公司蒐集股東之個人資料,即屬個資法第 8 條第 2 項第 2 款所稱之「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本部 102 年 1 月 3 日法律字第 10100260640 號函參照,如附件)。

三、貴所日後如有法規適用疑義時,請依「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 18 點規定,先徵詢上級機關交通部法制單位之意見;如仍有疑義,再以書面敘明有疑義之法條及研析意見,賜函憑辦。

正本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法律決字第 105000770…」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