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8 條
- 1.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 一、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 二、蒐集之目的。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五、當事人依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為前項之告知: 一、依法律規定得免告知。 二、個人資料之蒐集係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 三、告知將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四、告知將妨害公共利益。 五、當事人明知應告知之內容。 六、個人資料之蒐集非基於營利之目的,且對當事人顯無不利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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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個資法第 8 條要求蒐集個資前明確告知六項事項,並列 6 種免告知例外。
Q · 公司跟我要個資前,到底要先講清楚哪些事?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第 1 項,蒐集個資前必須明確告知六項:(1) 蒐集機關名稱、(2) 蒐集目的、(3) 個資類別、(4) 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方式、(5) 你能行使的權利、(6) 不提供將對你的權益有什麼影響。第 2 項列了 6 種免告知情形(依法、法定職務、妨害公務、公共利益、當事人明知、非營利且對你無害),但免告知不等於免責——蒐集仍須有第 15 條或第 19 條的合法基礎。
白話解讀
每間跟你要資料的公司,在伸手之前都有六件事必須先告訴你。誰在蒐集、為什麼蒐集、蒐集哪些資料、資料會怎麼用(用多久、用在哪裡、給誰用、怎麼用)、你有什麼權利可以行使、以及如果你不給會怎樣。這六項不是建議,是法定義務。漏掉任何一項,蒐集行為的合法性就會出問題。但法律也不是不講理:第二項列了六種可以免告知的情形。公務機關依法蒐集、告知會妨害公務、當事人已經知道了、非營利目的且對你無害。免告知不是免責,只是免除告知程序,蒐集本身仍然必須有合法基礎。很多公司的隱私政策看起來寫了一堆,但仔細對照這六項,經常缺東缺西。最常漏掉的是第四款(利用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和第六款(不提供的影響)。
法律定性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為個資蒐集程序的核心規範,要求蒐集者於蒐集當事人個資時明確告知六項法定事項(機關名稱、蒐集目的、資料類別、利用方式、權利行使、不提供影響),並列示六種免告知情形,建構台灣個資保護「知情同意」原則的程序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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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個資法第 8 條是什麼?▾
規定蒐集個資前必須明確告知六項法定事項的程序義務條款。
Q2六項告知事項有哪些?▾
機關名稱、目的、資料類別、利用方式、當事人權利、不提供影響。
Q3違反告知義務會被罰嗎?▾
會。依第 48 條,可處 5 萬至 50 萬元罰鍰,並得限期改正。
Q4隱私政策有寫就算告知嗎?▾
不一定。法律標準是『明確告知』,藏在頁尾連結的長篇政策有爭議。
Q5什麼情況可以不用告知?▾
第 2 項列 6 種:依法、法定職務、妨害公務、公共利益、當事人明知、非營利對你無害。
Q6免告知是不是就能隨便蒐集?▾
不是。免告知只免程序,蒐集本身仍需第 15 條或第 19 條合法基礎。
Q7App 新版增加權限要重新告知嗎?▾
要。新蒐集類別或新目的觸發新一次蒐集行為,告知義務重新起算。
Q8口頭問手機號也要告知嗎?▾
原則上要。只要有系統記錄即構成蒐集,告知義務不限書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title | headers | rows |
|---|---|---|
| 第 8 條(向當事人蒐集)vs 第 9 條(非由當事人提供)告知義務比較 | [ "項目", "第 8 條", "第 9 條" ] | [ [ "蒐集來源", "直接向當事人", "從第三方/公開資料取得" ], [ "告知時點", "蒐集當下", "處理或利用前,原則上於蒐集後即時通知" ], [ "告知內容", "六項法定事項", "第 8 條六項 + 個資來源" ], [ "免告知條款", "第 2 項 6 款", "第 2 項 7 款(多『無從通知當事人』)" ], [ "實務常見場景", "會員註冊、表單填寫", "信用評等、人事查核、徵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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