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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8 條

  1. 1.公務機關或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 一、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 二、蒐集之目的。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五、當事人依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2.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為前項之告知: 一、依法律規定得免告知。 二、個人資料之蒐集係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 三、告知將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四、告知將妨害公共利益。 五、當事人明知應告知之內容。 六、個人資料之蒐集非基於營利之目的,且對當事人顯無不利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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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個資法第 8 條要求蒐集個資前明確告知六項事項,並列 6 種免告知例外。

Q · 公司跟我要個資前,到底要先講清楚哪些事?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第 1 項,蒐集個資前必須明確告知六項:(1) 蒐集機關名稱、(2) 蒐集目的、(3) 個資類別、(4) 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方式、(5) 你能行使的權利、(6) 不提供將對你的權益有什麼影響。第 2 項列了 6 種免告知情形(依法、法定職務、妨害公務、公共利益、當事人明知、非營利且對你無害),但免告知不等於免責——蒐集仍須有第 15 條或第 19 條的合法基礎。

白話解讀

每間跟你要資料的公司,在伸手之前都有六件事必須先告訴你。誰在蒐集、為什麼蒐集、蒐集哪些資料、資料會怎麼用(用多久、用在哪裡、給誰用、怎麼用)、你有什麼權利可以行使、以及如果你不給會怎樣。這六項不是建議,是法定義務。漏掉任何一項,蒐集行為的合法性就會出問題。但法律也不是不講理:第二項列了六種可以免告知的情形。公務機關依法蒐集、告知會妨害公務、當事人已經知道了、非營利目的且對你無害。免告知不是免責,只是免除告知程序,蒐集本身仍然必須有合法基礎。很多公司的隱私政策看起來寫了一堆,但仔細對照這六項,經常缺東缺西。最常漏掉的是第四款(利用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和第六款(不提供的影響)。

法律定性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為個資蒐集程序的核心規範,要求蒐集者於蒐集當事人個資時明確告知六項法定事項(機關名稱、蒐集目的、資料類別、利用方式、權利行使、不提供影響),並列示六種免告知情形,建構台灣個資保護「知情同意」原則的程序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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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店員口頭問我手機號碼算蒐集嗎?要告知嗎?

算蒐集。只要是有系統地記錄下你的個人資料就構成蒐集,不限書面或數位。口頭問、店員手寫記在本子上,都算。告知義務一樣存在,除非符合第二項例外。但實務上街邊小店的口頭蒐集幾乎沒有人做完整告知,主管機關也很少針對這種場景開罰。真正的風險在後端:那本手寫本子如果被翻拍、被盜、被員工帶走,資料外洩的責任一樣回到店家身上。

Q2隱私政策寫得很長,消費者根本不看,還算告知嗎?

法律上的標準是「明確告知」,不是「消費者有沒有讀」。但越來越多的討論在質疑:如果告知的方式是消費者不可能真正讀完的,那「明確」的標準到底有沒有被滿足?歐盟 GDPR 已經朝「告知必須簡潔易懂」的方向走。分層式告知(第一層重點摘要+第二層完整政策)目前被視為最佳實務。

Q3同一個網站我已經是會員了,它推出新功能要蒐集新的資料,需要重新告知嗎?

需要。本條的告知義務在「蒐集時」觸發。如果新功能蒐集的是之前沒有蒐集過的資料類別,或者蒐集目的跟原來不同,就是一次新的蒐集行為,必須重新履行六項告知義務。實務上最容易出問題的是 App 版本更新後新增的權限請求。新版本要存取你的位置或通訊錄,法律上是一次新的個資蒐集,告知義務重新起算。

Q4個資法第 8 條是什麼?

規定蒐集個資前必須明確告知六項法定事項的核心程序條款,是台灣個資保護『知情同意』原則的程序基礎。

Q5個資六項告知是什麼?

(1) 機關名稱 (2) 蒐集目的 (3) 個資類別 (4) 利用期間/地區/對象/方式 (5) 當事人權利及方式 (6) 不提供之影響。

Q6什麼叫『明確告知』?

主動、清楚、即時告知,不是把連結藏在頁尾。歐盟 GDPR 朝『簡潔易懂』方向走,台灣實務分層式告知(摘要+完整政策)為最佳實務。

Q7什麼情況可以免告知?

第 2 項六款:依法律規定、法定職務必要、妨害公務、妨害公共利益、當事人明知、非營利且對你無害。但免告知不免蒐集合法基礎。

Q8企業怎麼做合規的告知書?

把六項做成一頁式白話告知書放在蒐集表單正上方(不是頁尾連結)。重點補第 4、6 款(最常漏)。實務上主管機關稽查時等同免死金牌。

Q9違反告知義務怎麼檢舉?

保存當下表單截圖 → 列出缺漏項目 → 向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pdpc.gov.tw)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舉。可處 5 萬至 50 萬罰鍰。

Q10事後補告知有效嗎?

不能完全治癒。告知義務在『蒐集時』履行,事後補告知會影響蒐集當下的同意效力,但能降低裁罰額度。

Q11隱私政策怎麼寫才合規?

分層式設計:第一層白話摘要含六項重點放表單上方,第二層完整政策放連結。每年至少更新一次。App 新版加權限要重新告知。

Q12個資法 8 條 vs 9 條差在哪?

第 8 條向當事人蒐集(六項告知),第 9 條從第三方/公開資料取得(六項+來源共七項)。實務上信用評等、徵信、人事查核走第 9 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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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向當事人蒐集)vs 第 9 條(非由當事人提供)告知義務比較[ "項目", "第 8 條", "第 9 條" ][ [ "蒐集來源", "直接向當事人", "從第三方/公開資料取得" ], [ "告知時點", "蒐集當下", "處理或利用前,原則上於蒐集後即時通知" ], [ "告知內容", "六項法定事項", "第 8 條六項 + 個資來源" ], [ "免告知條款", "第 2 項 6 款", "第 2 項 7 款(多『無從通知當事人』)" ], [ "實務常見場景", "會員註冊、表單填寫", "信用評等、人事查核、徵信" ]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個人情報の保護に関する法律 第 21 条(取得に際しての利用目的の通知等)
🇰🇷 韓國개인정보 보호법 제15조·제20조(수집·이용 시 고지의무)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 第 17 條(處理個人信息前的告知義務)
🇩🇪 德國DSGVO Art. 13(Informationspflicht bei Erhebung personenbezogener Daten bei der betroffenen Person)
🇫🇷 法國RGPD Art. 13(Informations à fournir lorsque des données à caractère personnel sont collectées auprès de la personne concernée)
🇺🇸 美國California CCPA § 1798.100(b)(Notice at Collection)+ COPPA 15 U.S.C. § 6502(限 13 歲以下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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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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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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