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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5 條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二、經當事人同意。 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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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 條規範公務機關蒐集處理個資的三款合法事由: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當事人同意、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Q · 政府要蒐集我的個資是不是要先經過我同意?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 條,公務機關蒐集處理個資只要符合三款之一就合法:第一款「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第二款「經當事人同意」、第三款「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實務上九成以上的政府個資作業走第一款,根本不需要當事人同意。爭執合法性時,主戰場是「法定職務範圍」與「必要性」,不是「我有沒有同意」。

白話解讀

政府要不要問你才能拿你的資料?答案會讓很多人意外:大多時候不用。本條列了三種情況,公務機關只要符合其中任何一種,就可以合法蒐集、處理你的個資。第一種是「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這是政府最常用的通道:稅捐機關蒐集你的報稅資料、戶政機關保有你的戶籍資料、健保署彙整你的就醫紀錄,通通走這條,根本不需要你同意。第二條才是大家以為的「經當事人同意」,但在政府這邊,這條用得最少。第三條是「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看似保守,實務上很多灰色資料會用這條合理化。這條不是保護你的法律,是定義政府什麼時候可以名正言順拿你資料的規則。看清這點,你就知道對政府主張「我沒同意」其實是在打錯的仗。

法律定性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 條規範公務機關蒐集處理個人資料之合法性要件,要求須有特定目的且符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當事人同意或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三款之一。本條是台灣公部門資訊治理的基礎條款,與第 16 條(利用)共同構成「目的拘束 + 法定職務」的雙軸控管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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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個資法第 15 條規範什麼?

規範公務機關蒐集處理個資的三款合法事由與特定目的要件

Q2政府蒐集我的個資要不要先經過我同意?

多數情況走第一款法定職務,不需要當事人同意

Q3三款合法事由怎麼分?

法定職務必要範圍(最常用)、當事人同意(最少用)、對權益無侵害(彈性條款)

Q4怎麼挑戰公務機關蒐集個資的合法性?

把問題從「我同不同意」改為「你的法定職務依據是哪條」

Q5公務員違反個資法第 15 條會被怎樣?

依第 41 條最高 5 年徒刑 + 100 萬罰金、第 48 條行政罰、機關依國賠法賠償

Q6公務機關 vs 非公務機關蒐集個資差在哪?

公務看第 15 條(法定職務)、非公務看第 19 條(七款合法事由)

Q7111 年憲判字第 13 號跟個資法 15 條什麼關係?

大法官說健保資料庫只靠 15 條第一款不夠,要更明確的法律授權與獨立監督

Q8我要怎麼查政府蒐集了我哪些個資?

依個資法第 10 條向蒐集機關書面請求查詢、閱覽或製給複本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個人情報の保護に関する法律 第61条(行政機関等における利用目的の特定)+ 第62条(利用目的の制限)
🇰🇷 韓國개인정보 보호법 제15조(개인정보의 수집·이용)+ 제18조(목적 외 이용·제공 제한)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 第13条(合法處理個人信息的情形)+ 第34条(國家機關處理個人信息)
🇩🇪 德國DSGVO Art. 6 Abs. 1 lit. e(Wahrnehmung einer Aufgabe im öffentlichen Interesse)+ BDSG § 3
🇫🇷 法國RGPD art. 6.1.e + Loi Informatique et Libertés (78-17) art. 4 et art. 6
🇺🇸 美國Privacy Act of 1974, 5 U.S.C. § 552a(e)(1)(relevance and necessity for federal agenc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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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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