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4 條
查詢或請求閱覽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者,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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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4 條允許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於受理查詢、閱覽、複製本請求時,酌收必要成本費用,但禁止以收費變相拒絕當事人行使資訊自主權。
Q · 我要看某家公司保有我的個資,要付錢嗎?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4 條,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受理查詢、閱覽或請求複製本時,可以酌收必要成本費用。這個「必要成本」指列印、人工檢索、郵寄等實際支出,不是營利空間。對方若以高額收費變相拒絕,本身就是違法事證,可向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檢舉。
白話解讀
每一家銀行、醫院、電商、政府機關,都保有一份關於你的檔案。你可以寫信要他們拿出來給你看,這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0 條和第 11 條給你的權利。但 14 條在這個權利上釘了一個價碼:查詢、閱覽、複製,對方可以跟你收必要成本。聽起來像障礙,但真正搞懂的人知道:這筆錢其實是你在確認「對方把我當一回事」的訊號。繳了錢你就進入正式程序,對方必須在 15 或 30 天內處理(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3 條規定的期限),逾期不處理或拒絕得給理由,拒絕不服可以提訴願。大多數人連自己有這個權利都不知道,所以從來沒寫過這封信。
法律定性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4 條為當事人行使第 10 條查詢閱覽權與請求複製本時的收費依據條款。本條明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限縮收費範圍為實際發生之檢索、列印、複製、郵寄等成本,禁止以營利或變相拒絕為目的之收費,是資訊自主權行使的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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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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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個資查詢費用大概多少?▾
依列印、人工檢索、郵寄等實際成本計算,通常數十元至數百元不等,不可作為營利。
Q2公司可以拒絕我查詢個資嗎?▾
不可以。除有第 10 條但書情形外,必須在第 13 條期限內准駁。以高額收費變相拒絕亦屬違法。
Q3查詢請求要怎麼寄?▾
建議書面雙掛號寄至對方法務或客服窗口,保留回執作為第 13 條期限起算依據。
Q4對方收費合不合理怎麼判斷?▾
要求對方提供成本明細:列印頁數、人工工時、郵資。明顯高於市場水準即可向主管機關檢舉。
Q5公務機關和非公務機關收費標準一樣嗎?▾
皆受「必要成本」上限拘束,公務機關常有公告收費標準,非公務機關須個別揭示。
Q6拒絕付費對方可以不處理嗎?▾
對方有權要求先繳費再處理,但收費金額必須合理;對收費不服可主張不當另行救濟。
Q7查詢結果可以做什麼用?▾
確認對方保有個資範圍、利用目的、是否提供第三人,作為更正、刪除、停止處理或檢舉訴訟基礎。
Q8口頭查詢也能用第 14 條嗎?▾
本條規範書面正式請求;口頭詢問雖無禁止但缺乏第 13 條期限拘束力,建議書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public_agency | private_entity |
|---|---|---|
| 適用主體 | 公務機關(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第 7 款) | 非公務機關(公務機關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團體) |
| 收費範圍 | 通常有公告收費標準,限「必要成本」 | 個別揭示,限「必要成本」,禁止營利 |
| 回覆期限(第 13 條) | 15 日,得延長 15 日並書面通知 | 30 日,得延長 30 日並書面通知 |
| 拒絕之救濟途徑 | 訴願 → 行政訴訟 | 向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檢舉、民事損害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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