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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4 條

查詢或請求閱覽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者,公務機關或公務機關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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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4 條允許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於受理查詢、閱覽、複製本請求時,酌收必要成本費用,但禁止以收費變相拒絕當事人行使資訊自主權。

Q · 我要看某家公司保有我的個資,要付錢嗎?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4 條,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受理查詢、閱覽或請求複製本時,可以酌收必要成本費用。這個「必要成本」指列印、人工檢索、郵寄等實際支出,不是營利空間。對方若以高額收費變相拒絕,本身就是違法事證,可向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檢舉。

白話解讀

每一家銀行、醫院、電商、政府機關,都保有一份關於你的檔案。你可以寫信要他們拿出來給你看,這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0 條和第 11 條給你的權利。但 14 條在這個權利上釘了一個價碼:查詢、閱覽、複製,對方可以跟你收必要成本。聽起來像障礙,但真正搞懂的人知道:這筆錢其實是你在確認「對方把我當一回事」的訊號。繳了錢你就進入正式程序,對方必須在 15 或 30 天內處理(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3 條規定的期限),逾期不處理或拒絕得給理由,拒絕不服可以提訴願。大多數人連自己有這個權利都不知道,所以從來沒寫過這封信。

法律定性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4 條為當事人行使第 10 條查詢閱覽權與請求複製本時的收費依據條款。本條明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限縮收費範圍為實際發生之檢索、列印、複製、郵寄等成本,禁止以營利或變相拒絕為目的之收費,是資訊自主權行使的程序保障。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個資查詢費用大概多少?

依列印、人工檢索、郵寄等實際成本計算,通常數十元至數百元不等,不可作為營利。

Q2公司可以拒絕我查詢個資嗎?

不可以。除有第 10 條但書情形外,必須在第 13 條期限內准駁。以高額收費變相拒絕亦屬違法。

Q3查詢請求要怎麼寄?

建議書面雙掛號寄至對方法務或客服窗口,保留回執作為第 13 條期限起算依據。

Q4對方收費合不合理怎麼判斷?

要求對方提供成本明細:列印頁數、人工工時、郵資。明顯高於市場水準即可向主管機關檢舉。

Q5公務機關和非公務機關收費標準一樣嗎?

皆受「必要成本」上限拘束,公務機關常有公告收費標準,非公務機關須個別揭示。

Q6拒絕付費對方可以不處理嗎?

對方有權要求先繳費再處理,但收費金額必須合理;對收費不服可主張不當另行救濟。

Q7查詢結果可以做什麼用?

確認對方保有個資範圍、利用目的、是否提供第三人,作為更正、刪除、停止處理或檢舉訴訟基礎。

Q8口頭查詢也能用第 14 條嗎?

本條規範書面正式請求;口頭詢問雖無禁止但缺乏第 13 條期限拘束力,建議書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public_agencyprivate_entity
適用主體公務機關(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第 7 款)非公務機關(公務機關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團體)
收費範圍通常有公告收費標準,限「必要成本」個別揭示,限「必要成本」,禁止營利
回覆期限(第 13 條)15 日,得延長 15 日並書面通知30 日,得延長 30 日並書面通知
拒絕之救濟途徑訴願 → 行政訴訟向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檢舉、民事損害賠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個人情報の保護に関する法律(APPI)第 33 条・第 38 条(開示請求に係る手数料)
🇰🇷 韓國개인정보 보호법(PIPA) 제35조 제4항・제38조(열람·복제 청구 비용 청구권)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 45 條至第 50 條(個人查閱複製權,原則上不得收費,超必要範圍除外)
🇩🇪 德國DSGVO Art. 12 Abs. 5 + Art. 15 Abs. 3(原則免費,明顯過度或重複請求得收合理費用或拒絕)
🇫🇷 法國RGPD art. 12.5 + art. 15.3 + Loi Informatique et Libertés art. 49(原則免費,重複請求可收合理費用)
🇺🇸 美國CCPA Cal. Civ. Code § 1798.130(每 12 個月免費 2 次);Fair Credit Reporting Act 15 U.S.C. § 1681j(信用報告每年免費 1 次)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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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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