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3 條
- 1.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受理當事人依第十條規定之請求,應於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並應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請求人。
- 2.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受理當事人依第十一條規定之請求,應於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並應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請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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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3 條規定機關受理個資查詢請求須於 15 日內准駁、更正請求於 30 日內准駁,延長須書面通知,違反可依第 48 條處罰。
Q · 公司或政府機關拖著不回我的個資請求合法嗎?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3 條,機關受理當事人依第 10 條(查詢、閱覽、複製本)請求應於 15 日內准駁,必要時得延長 15 日但須書面通知原因,最長 30 日。受理依第 11 條(更正、補充、刪除、停止處理)請求應於 30 日內准駁,必要時得延長 30 日但須書面通知原因,最長 60 日。沉默不回應或無書面延長即構成違法,可依第 48 條檢舉處 2 萬至 20 萬元罰鍰。
白話解讀
你寫信去某公司要求查閱你的個資,三個月過去沒回音。這不只是「沒禮貌」,是違法。第 13 條給機關的脖子上裝了一個計時器。查詢、閱覽、複製本(第 10 條請求):15 日內必須准或駁,必要時延長 15 日,最長 30 日。更正、補充、刪除、停止處理(第 11 條請求):30 日內必須准或駁,必要時延長 30 日,最長 60 日。超過呢?違反本法,主管機關可依第 48 條命限期改正並處罰。但重點是:延長必須「書面通知你」並說明原因,不能無聲無息拖。機關如果用沉默回應你,他們已經在違法,而你不知道。很多人等到第 61 日才開始火大,錯過了前 30 日的倒數時間。
法律定性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3 條為個資請求處理期限規範,建立兩種法定計時器:查詢類請求 15 日(最長延長至 30 日)、更正類請求 30 日(最長延長至 60 日)。延長必須以書面通知請求人並說明原因,否則延長無效。本條搭配第 48 條形成完整罰責機制,是台灣個資救濟制度的時效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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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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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個資查詢請求多久要回?▾
依個資法第 13 條,15 日內准駁,必要時延長 15 日,最長 30 日
Q2個資更正請求多久要回?▾
依個資法第 13 條,30 日內准駁,必要時延長 30 日,最長 60 日
Q3機關沒回個資請求怎麼辦?▾
向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舉,依第 48 條可處 2-20 萬罰鍰
Q4個資請求期限怎麼起算?▾
從機關實際受理請求之日起算,掛號送達當日即為起算日
Q5機關說要延長合法嗎?▾
必須書面通知原因,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原期限(15 或 30 日),口頭延長無效
Q6可以同時告民事損害賠償嗎?▾
可以。依第 29 條請求損害賠償,每人每事件 500 元至 2 萬元,總額上限 2 億
Q7公務機關和私人公司差別嗎?▾
本條一視同仁。公務機關同時受訴願法管轄,可提應作為而不作為訴願
Q8怎麼證明機關逾期了?▾
用掛號或存證信函發送請求,保留回執當作受理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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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query_request | correction_request |
|---|---|---|
| 請求類型 | 查詢/閱覽/複製本(第 10 條) | 更正/補充/刪除/停止處理(第 11 條) |
| 基礎期限 | 15 日 | 30 日 |
| 延長期限 | 再 15 日(最長 30 日) | 再 30 日(最長 60 日) |
| 延長要件 | 必要時得延長+書面通知原因 | 必要時得延長+書面通知原因 |
| 違反效果 | 依第 48 條處 2-20 萬罰鍰 | 依第 48 條處 2-20 萬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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