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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3 條

  1. 1.公務機關或公務機關受理當事人依第十條規定之請求,應於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並應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請求人。
  2. 2.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受理當事人依第十一條規定之請求,應於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並應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請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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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3 條規定機關受理個資查詢請求須於 15 日內准駁、更正請求於 30 日內准駁,延長須書面通知,違反可依第 48 條處罰。

Q · 公司或政府機關拖著不回我的個資請求合法嗎?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3 條,機關受理當事人依第 10 條(查詢、閱覽、複製本)請求應於 15 日內准駁,必要時得延長 15 日但須書面通知原因,最長 30 日。受理依第 11 條(更正、補充、刪除、停止處理)請求應於 30 日內准駁,必要時得延長 30 日但須書面通知原因,最長 60 日。沉默不回應或無書面延長即構成違法,可依第 48 條檢舉處 2 萬至 20 萬元罰鍰。

白話解讀

你寫信去某公司要求查閱你的個資,三個月過去沒回音。這不只是「沒禮貌」,是違法。第 13 條給機關的脖子上裝了一個計時器。查詢、閱覽、複製本(第 10 條請求):15 日內必須准或駁,必要時延長 15 日,最長 30 日。更正、補充、刪除、停止處理(第 11 條請求):30 日內必須准或駁,必要時延長 30 日,最長 60 日。超過呢?違反本法,主管機關可依第 48 條命限期改正並處罰。但重點是:延長必須「書面通知你」並說明原因,不能無聲無息拖。機關如果用沉默回應你,他們已經在違法,而你不知道。很多人等到第 61 日才開始火大,錯過了前 30 日的倒數時間。

法律定性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3 條為個資請求處理期限規範,建立兩種法定計時器:查詢類請求 15 日(最長延長至 30 日)、更正類請求 30 日(最長延長至 60 日)。延長必須以書面通知請求人並說明原因,否則延長無效。本條搭配第 48 條形成完整罰責機制,是台灣個資救濟制度的時效核心。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請求類型機關受理日是否收到書面延長通知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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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機關超過期限沒回我,我可以做什麼?

三條路同時走:第一,向主管機關檢舉對方違反第 13 條(向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舉)。第二,對方如果是公務機關,可以同時提訴願(訴願法第 2 條:應作為而不作為)。第三,依第 29 條計算損害並請求賠償。實務上先走檢舉路線,成本低又有效果,主管機關一封公文過去,對方通常立刻處理。

Q2為什麼查詢是 15 日,更正是 30 日?

查詢只是把現有資料印出來給你,技術門檻低,15 日合理。更正涉及內部資料庫修改、資料來源查證、第 11 條第 5 項下游通知,複雜度高,所以給 30 日。這個區分告訴你一件事,單純查詢應該很快,對方如果連 15 日都拖,通常不是技術問題,是故意推遲。要求書面說明延長原因,他們寫不出來就逼他們立刻處理。

Q3個資申請多久要回?

依個資法第 13 條,查詢類 15 日、更正類 30 日,延長同期最長 30/60 日

Q4個資法第 13 條規範什麼?

公務或非公務機關處理個資請求的法定期限與書面延長機制

Q5什麼叫准駁決定?

機關對請求作成准許或駁回的具體決定,沉默不構成有效處分

Q6個資請求期限起算日是哪一天?

從機關實際受理請求之日起算,掛號或存證信函送達當日即為起算日

Q7公司沒回個資請求怎麼辦?

向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舉,引用第 13 條與第 48 條

Q8個資逾期賠償怎麼算?

依第 29 條每人每事件 500 元至 2 萬元,總額上限 2 億,需證明具體損害

Q9個資請求書怎麼寫?

存證信函標明「依個資法第 10 條/第 11 條請求」並要求於法定期限准駁

Q10怎麼證明機關逾期?

用掛號或存證信函發送,保留回執當作受理日證據;計算到第 16/31 日確認逾期

Q11個資法第 13 條 vs GDPR Art. 12 哪個嚴格?

個資法 15/30 日比 GDPR 1 個月更短,但 GDPR 延長上限 2 個月比個資法寬鬆

Q12公務機關 vs 私人公司處理期限差別嗎?

本條一視同仁。但公務機關同時受訴願法管轄,可疊加應作為而不作為訴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query_requestcorrection_request
請求類型查詢/閱覽/複製本(第 10 條)更正/補充/刪除/停止處理(第 11 條)
基礎期限15 日30 日
延長期限再 15 日(最長 30 日)再 30 日(最長 60 日)
延長要件必要時得延長+書面通知原因必要時得延長+書面通知原因
違反效果依第 48 條處 2-20 萬罰鍰依第 48 條處 2-20 萬罰鍰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個人情報保護法(APPI)第 33-35 条(開示・訂正等請求權;具體期限由施行令規定,原則 2 週至 30 日)
🇰🇷 韓國개인정보 보호법 제 35-36 조(열람권·정정삭제권;시행령에서 10 일 처리기한 규정)
🇨🇳 中國個人信息保護法 第 45-47 條(個人查閱複製更正刪除權;處理機構應在合理期限內回應,未明定具體日數)
🇩🇪 德國DSGVO Art. 12 Abs. 3(標準回應期限 1 個月,必要時得延長 2 個月,須書面說明理由)
🇫🇷 法國RGPD article 12(與 DE 同源 EU 共通:1 個月為原則,可延長 2 個月)
🇺🇸 美國CCPA Cal. Civ. Code § 1798.130(45 日回應期限,可再延長 45 日須書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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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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