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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務機關或公務機關知悉所保有之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時,應通知當事人
  2. 前項情形符合一定通報範圍者,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通報下列機關: 一、公務機關:向主管機關及依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收受其實施情形之機關通報。 二、非公務機關:向主管機關通報。主管機關受理通報後,並轉知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3. 第一項情形,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採取即時有效之應變措施,防止事故之擴大,及記載相關事實、影響、已採取之因應措施,並保存相關紀錄,以備主管機關查驗。
  4. 前三項應通知或通報之內容、方式、時限與通報範圍、應變措施、紀錄保存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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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查明後」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 查明後被批評過晚 * 施行細則22 I 本法第十二條所稱適當方式通知,指即時以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足以使當事人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方式為之。但需費過鉅者,得斟酌技術之可行性及當事人隱私之保護,以網際網路、新聞媒體或其他適當公開方式為之。 II 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通知當事人,其內容應包括個人資料被侵害之事實及已採取之因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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