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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0 條

公務機關或公務機關應依當事人之請求,就其蒐集之個人資料,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妨害國家安全、外交及軍事機密、整體經濟利益或其他國家重大利益。 二、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三、妨害該蒐集機關或第三人之重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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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個資法第10條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依當事人請求,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是個資自主權的查詢權基石。

Q · 怎麼查別人手上有我的什麼個資?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0條,任何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含銀行、醫院、電信、前雇主)只要蒐集了你的個資,你都可以書面請求查詢、閱覽或取得複製本。受請求方須於15日內准駁(第13條)。拒絕須具體舉證屬妨害國安、妨害法定職務或妨害重大利益三款例外之一,「不方便提供」「機敏資料」不是法定拒絕事由。

白話解讀

關於「你」這個人的檔案,散落在上百個機關和公司的硬碟裡。銀行有你的信用紀錄,健保有你的就醫史,電信有你的通話清單,前雇主有你的薪資和考績,醫院有你的病歷,保險公司有你的核保評估。大部分人一輩子沒打開過這些檔案,甚至不知道可以打開。第 10 條給你一個具體權利:寫一封信、填一張表,你可以要求任何公務機關或公司給你看、給你複製本、回答你的查詢。這不是「看他們願不願意」,是法定義務。他們只能在三種情況拒絕:妨害國安、妨害法定職務、妨害機關或第三人重大利益。每個想了解「別人手上的我長什麼樣」的時刻,這條都是你的起點。

法律定性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0條為當事人個資查詢權之法定依據,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均負有義務依當事人請求,就其蒐集之個人資料,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三款但書例外(妨害國安、妨害法定職務、妨害機關或第三人重大利益)限縮拒絕空間,確保資訊自主決定權之實質落實。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查自己的信用紀錄怎麼查?

聯徵中心有三種方式:臨櫃(需身分證正本)、郵寄、網路(用自然人憑證)。每年有1次免費查詢的權利,之後收費100元。法源就是個資法第10條加第14條。內行人提示:貸款前三個月不要亂查信用紀錄,每次查詢都會留紀錄,銀行看到你短期內被多次查詢會扣分。正確做法是想辦貸款前一個月查一次,確認紀錄正確就好。

Q2公司拒絕給我看我的人事檔案合法嗎?

原則不合法。公司是非公務機關,本條明確適用。但公司可以主張某些「第三人重大利益」拒絕(例如考績評比涉及其他員工的比較資料)。內行人提示:離職後半年內最適合請求,因為公司還會認真處理;離職超過一年,很多公司會用「已銷毀」的藉口敷衍,這時就要引用第11條質疑他們的保存期限合理性。

Q3個資法第10條是什麼?

賦予當事人對任何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查詢自己個資的法定權利,含閱覽、複製本三種形式。

Q4什麼叫「個資查詢權」?

資訊自主決定權的具體展現,當事人主動向蒐集者請求公開自己被蒐集的個資。

Q5什麼是「妨害國家安全」等三款但書?

本條僅有三種法定拒絕事由:妨害國安、妨害法定職務、妨害重大利益。其他理由都不算。

Q6誰是「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

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的中央地方機關;非公務機關指公務機關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團體(如銀行、醫院、公司)。

Q7怎麼查自己的信用紀錄?

向聯徵中心臨櫃、郵寄或自然人憑證網路申請,每年1次免費,之後100元。法源個資法第10條加第14條。

Q8個資查詢請求書怎麼寫?

三段式:受文者+依據+請求範圍+身分證影本(蓋僅供個資查詢章)+寄存證信函。

Q9查詢個資要付多少錢?

依第14條可酌收必要成本,如聯徵中心100元、影印郵資合理金額,不得獅子大開口。

Q10怎麼證明對方有蒐集我的資料?

不需證明,直接書面請求即可。對方若主張「沒有你的資料」須具體舉證,否則仍要回覆查無紀錄。

Q11個資法第10條 vs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哪個適合?

查自己的個資用個資法第10條(公私機關都適用);查政府一般資訊用資訊公開法第9條(僅政府機關)。

Q12個資法第10條 vs 醫療法第71條差在哪?

查病歷雙重權利並存:醫療法第71條為特別法直接適用,個資法第10條為一般法兜底。實務上引用醫療法較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items
適用對象[ { "label": "個資法第10條", "value": "公務機關 + 非公務機關(全面適用)" }, { "label":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 "value": "僅公務機關" }, { "label": "醫療法第71條", "value": "僅醫療機構(特別法)" } ]
請求對象[ { "label": "個資法第10條", "value": "關於本人之個人資料" }, { "label":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 "value": "政府資訊(不限本人)" }, { "label": "醫療法第71條", "value": "本人病歷" } ]
處理期限[ { "label": "個資法第10條", "value": "15日內准駁(可延15日)" }, { "label":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 "value": "15日內處理(可延15日)" }, { "label": "醫療法第71條", "value": "盡速提供,無明文期限" }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個人情報の保護に関する法律 第28条(保有個人データの開示)
🇰🇷 韓國개인정보 보호법 제35조(개인정보의 열람)
🇨🇳 中國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45条(查阅复制权)
🇩🇪 德國DSGVO Art. 15(Auskunftsrecht)+ BDSG § 34
🇫🇷 法國RGPD Article 15(droit d'accès)+ Loi Informatique et Libertés Art. 39
🇺🇸 美國California Consumer Privacy Act § 1798.100(Right to Know)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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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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