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維護個人資料之正確,並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更正或補充之。
- 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並經註明其爭議者,不在此限。
-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 違反本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 因可歸責於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之事由,未為更正或補充之個人資料,應於更正或補充後,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
找編章節
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維護個人資料之正確,並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例如病人為了保險)🌂更正或補充之。
II 「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
Exc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並經註明其爭議者,不在此限。
醫療法68是特別規定
III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Exc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IV 「違反本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V 因可歸責於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之事由,未為更正或補充之個人資料,應於更正或補充後,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