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1 條
- 1.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維護個人資料之正確,並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更正或補充之。
- 2.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並經註明其爭議者,不在此限。
- 3.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 4.違反本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 5.因可歸責於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之事由,未為更正或補充之個人資料,應於更正或補充後,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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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個資法第 11 條給當事人四種編輯權:更正補充、停止處理、目的消失刪除、違法刪除,並要求機關通知下游。
Q · 資料被蒐走了還能要回來嗎?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1 條,當事人對自己的個資享有四種編輯權:第 1 項更正或補充權(資料錯誤)、第 2 項停止處理權(正確性有爭議)、第 3 項刪除或停止處理權(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第 4 項違法蒐集的刪除權。第 5 項另要求機關更正後須通知曾提供利用之下游對象,避免錯誤資料持續擴散。
白話解讀
關於你的檔案裡如果有錯,你不是只能抱怨。第 11 條給了四種編輯權。第一,更正補充——資料錯了你可以要求改。第二,停止處理——正確性有爭議時,可以要求先凍結使用。第三,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的刪除——離職五年了前公司還留著你的薪資明細?特定目的已經不存在,你可以要求刪除。第四,違法蒐集的刪除——機關用違法方式拿到的你的資料,必須整筆消失。最關鍵的是第 5 項:如果是機關的錯沒更正,他們更正後還要「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幫你把錯誤資料的擴散往回收。但實務上 90% 的機關不做這件事,因為他們知道你不會追。
法律定性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1 條為資料主體權利的核心條款,建立當事人對自己個資的四種編輯權(更正、停止處理、目的消失刪除、違法刪除)及機關的下游通知義務,是台灣資料自主權的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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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個資法 11 條是什麼?▾
規範資料當事人四種編輯權與機關下游通知義務的核心條款。
Q2怎麼要求公司刪除我的個資?▾
寄存證信函引用第 11 條第 3 項或第 4 項,機關須於 30 日內准駁。
Q3信用紀錄能刪嗎?▾
符合保留期限屆滿或違法蒐集的,依第 3 項或第 4 項可要求刪除。
Q4什麼是「特定目的消失」?▾
當初蒐集個資的具體目的已經達成或不存在,例如交易完成多年。
Q5停止處理跟刪除差在哪?▾
停止處理是暫時凍結用於有爭議資料,刪除是永久消除用於目的消失或違法情形。
Q6前公司一直留我的履歷合法嗎?▾
視當初同意書「特定目的」範圍,多數情況招募完成後可主張刪除。
Q7對方拒絕刪除怎麼辦?▾
要求書面說明法律依據,可向個資保護委員會檢舉並依第 29 條請求民事賠償。
Q8請求處理要多久?▾
依第 13 條機關須於 30 日內准駁,必要時可延長 30 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name | trigger | remedy | 舉證責任 |
|---|---|---|---|
| 更正補充權(第 1 項) | 資料有錯誤或不完整 | 更正或補充 | 請求人證明錯誤 |
| 停止處理權(第 2 項) | 正確性有爭議 | 暫停處理或利用 | 請求人提出爭議事證 |
| 目的消失刪除權(第 3 項) | 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 | 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 | 持有方須證明仍有業務必要 |
| 違法蒐集刪除權(第 4 項) | 違反本法蒐集處理利用 | 刪除、停止蒐集處理利用 | 請求人指出違法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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