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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1 條

  1. 1.公務機關或公務機關應維護個人資料之正確,並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更正或補充之。
  2. 2.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並經註明其爭議者,不在此限。
  3. 3.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4. 4.違反本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5. 5.因可歸責於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之事由,未為更正或補充之個人資料,應於更正或補充後,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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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個資法第 11 條給當事人四種編輯權:更正補充、停止處理、目的消失刪除、違法刪除,並要求機關通知下游。

Q · 資料被蒐走了還能要回來嗎?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1 條,當事人對自己的個資享有四種編輯權:第 1 項更正或補充權(資料錯誤)、第 2 項停止處理權(正確性有爭議)、第 3 項刪除或停止處理權(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第 4 項違法蒐集的刪除權。第 5 項另要求機關更正後須通知曾提供利用之下游對象,避免錯誤資料持續擴散。

白話解讀

關於你的檔案裡如果有錯,你不是只能抱怨。第 11 條給了四種編輯權。第一,更正補充——資料錯了你可以要求改。第二,停止處理——正確性有爭議時,可以要求先凍結使用。第三,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的刪除——離職五年了前公司還留著你的薪資明細?特定目的已經不存在,你可以要求刪除。第四,違法蒐集的刪除——機關用違法方式拿到的你的資料,必須整筆消失。最關鍵的是第 5 項:如果是機關的錯沒更正,他們更正後還要「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幫你把錯誤資料的擴散往回收。但實務上 90% 的機關不做這件事,因為他們知道你不會追。

法律定性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1 條為資料主體權利的核心條款,建立當事人對自己個資的四種編輯權(更正、停止處理、目的消失刪除、違法刪除)及機關的下游通知義務,是台灣資料自主權的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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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被銀行列為信用不良,錢都還清了紀錄多久會消?

依聯徵中心規則,一般信用卡延遲繳款紀錄保留 1 年,催收或呆帳保留 5 年,破產紀錄保留 10 年。超過期限還顯示就是違反個資法第 11 條第 3 項。期限一到要主動查,因為系統可能漏刪。寫信給聯徵中心引用第 11 條第 3 項要求刪除,通常 2 週內處理完。如果是被錯誤列為呆帳,引用第 4 項請求違法蒐集的刪除,壓力更大。

Q2前公司一直把我的履歷留著合法嗎?

要看留著的特定目的是什麼。如果招募時說是本次應徵使用,那招募結束就超過目的了,你可以要求刪除。但如果當初同意書寫納入人才資料庫未來可能再聯絡,那合法。關鍵是看你當初簽的同意書怎麼寫。多數人沒看清楚就簽,結果自己授權了長期保留。日後想刪除時,要主張合理期限概念,例如未被錄用超過 2 年就算合理目的消失。

Q3刪除要求被拒絕怎麼辦?

對方拒絕必須有本法規定以外的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執行業務所必須的具體理由。空口回不能刪不算。拒絕時要求對方書面說明法律依據。多數時候對方會發現自己說不出法律依據,就會妥協。如果對方真給出依據,你才知道下一步要打的是法規解釋問題,而不是意願問題。

Q4個資法 11 條是什麼?

規範資料當事人四種編輯權(更正、停止、目的消失刪除、違法刪除)與機關下游通知義務的核心條款。

Q5什麼是特定目的消失?

當初蒐集個資的具體目的已達成或不存在,例如交易結束、合作終止、招募完成多年。

Q6什麼叫停止處理權?

資料正確性有爭議時請求暫時凍結處理或利用的權利,介於更正與刪除之間的中間救濟。

Q7個資的下游通知義務是什麼?

第 5 項要求機關因可歸責事由未更正的個資,更正後須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避免錯誤擴散。

Q8怎麼要求公司刪除我的個資?

蒐證 → 確認違法或目的消失 → 寄存證信函引用第 11 條第 3 或 4 項 → 等 30 日准駁 → 拒絕則檢舉加民事賠償。

Q9信用紀錄怎麼塗銷?

寫信給聯徵中心引用個資法第 11 條第 3 項,附還清證明文件,通常 2 週內處理完成。

Q10存證信函怎麼寫才有效?

明確引用第 11 條對應項次(第 1/2/3/4 項)+ 具體要求項目 + 引用第 5 項通知下游 + 30 日期限。

Q11對方拒絕個資刪除要付多少錢提告?

民事賠償依第 29 條請求,裁判費依請求金額計算約 1.1%,律師費 5-10 萬起跳。

Q12個資法 11 條 vs 歐盟被遺忘權差在哪?

本條第 3 項目的消失刪除是被遺忘權的雛形,但 GDPR Art. 17 範圍更廣,含搜尋引擎強制移除。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nametriggerremedy舉證責任
更正補充權(第 1 項)資料有錯誤或不完整更正或補充請求人證明錯誤
停止處理權(第 2 項)正確性有爭議暫停處理或利用請求人提出爭議事證
目的消失刪除權(第 3 項)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持有方須證明仍有業務必要
違法蒐集刪除權(第 4 項)違反本法蒐集處理利用刪除、停止蒐集處理利用請求人指出違法情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個人情報の保護に関する法律 第 30 条-第 35 条(保有個人データの開示・訂正・利用停止等の請求)
🇰🇷 韓國개인정보 보호법 제35조-제37조(개인정보 열람·정정·삭제·처리정지 요구권)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 第 46-47 條(查閱複製權、更正補充權、刪除權)
🇩🇪 德國DSGVO Art. 16(Recht auf Berichtigung)+ Art. 17(Recht auf Löschung / Right to be forgotten)+ Art. 18(Einschränkung der Verarbeitung)
🇫🇷 法國RGPD article 16(droit de rectification)+ article 17(droit à l'effacement)+ article 18(limitation du traitement)
🇺🇸 美國California CCPA § 1798.105(Right to Delete)+ § 1798.106(Right to Correct)+ Fair Credit Reporting Act § 1681i(dispute proced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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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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