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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法字第 110002039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會議日期:110 年 02 月 07 日
  • 資料來源:
    • 國家發展委員會

要旨

商業會計法第 38 條規定所列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是否包括業者保存之消費者個人資料,宜洽該法之主管機關釐明;須有具體稅務法令規定業者應保存消費者之個人資料,始得稱依稅務機關規定保存消費者之個人資料;至於檢警機關調閱資料可否作為保存消費者個人資料之理由一節,倘係泛指檢警機關未來可能依法令調取個人資料,尚非屬有法令規定保存期限

主旨

有關貴府函詢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 11 條第 3 項及其施行細則第 21 條第 1 款有關法令規定之保存期限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 110 年 1 月 29 日府授產業商字第 1106000461 號函。。二、按個資法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同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第 1 款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於本法第 11 條第 3 項但書所定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一、有法令規定…之保存期限。」,所稱法令係指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 三、有關業者以商業會計法第 38 條、我國稅務機關規定及檢警機關調閱資料為由,是否屬上開個資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第 1 款有法令規定保存期限一節,查商業會計法第 38 條係規定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之保存年限,惟該等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是否包括業者保存之消費者個人資料,宜洽該法之主管機關釐明;另所稱稅務機關規定,亦須有具體法令規定業者應保存消費者之個人資料,始得為之;至所稱檢警機關調閱資料,倘係指檢警機關未來可能依法令調取該等消費者之個人資料,尚非屬上開有法令規定保存期限之情形。

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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