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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9 條

  1. 1.公務機關或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事項。
  2.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為前項之告知: 一、有前條第二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二、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三、不能向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告知。 四、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之目的而有必要,且該資料須經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者為限。 五、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報導之公益目的而蒐集個人資料。
  3. 3.第一項之告知,得於首次對當事人為利用時併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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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個資法第 9 條規範間接蒐集告知義務:機關取得非當事人提供的個資,必須在處理或利用前告知資料來源及五項核心資訊。

Q · 我沒給過這家公司資料,他們怎麼能聯絡我?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9 條,機關取得非由當事人本人提供的個資後,必須在處理或利用前主動告知當事人「資料來源」+「五項核心資訊」(蒐集者身分、目的、資料類別、利用方式、當事人權利)。告知可以於首次聯繫當事人時併同為之。違反者主管機關可處 2 萬至 20 萬元罰鍰,情節重大可併處 15 萬至 150 萬元,並可能引發集體損害賠償訴訟。

白話解讀

你接到一通推銷電話,對方準確報出你的名字、公司,甚至上次買過什麼。你從來沒給過這家公司任何資料,但他們知道你。這不是巧合,是你的個資在幕後被交易過。第 9 條就是為這個時刻存在的:當機關或公司拿到的個資不是你本人提供的(從第三方買來、從合作方交換來、從公開資料挖來),他們在處理或利用前,必須「主動」告訴你資料來源,加上五項核心資訊(誰在用、為什麼用、資料類別、怎麼用、你有什麼權利)。關鍵字是「主動」,不是你問才告訴。但現實中 99% 的公司都在默默違反這條,因為他們知道幾乎沒人懂這條法律。

法律定性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9 條規範「間接蒐集」情境下的主動告知義務:當機關或公司取得的個資不是由當事人本人提供(從第三方買入、合作方交換、公開資料挖取),必須在處理或利用前主動告知資料來源及五項核心資訊,例外免告知限於五種特定情形(包含已合法公開、無從告知、公益研究、新聞報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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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用第三方資料做行銷被抓到會怎樣?

違反個資法第 9 條,主管機關可依第 48 條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每次處新台幣 2 萬到 20 萬元,情節重大可併處 15 萬到 150 萬元。加上當事人可依第 29 條請求損害賠償(每人每件 500 至 2 萬元,總額上限 2 億)。實務上集體訴訟風險才是真正的殺手:十萬筆違法名單 × 每人 2 萬 = 20 億,比行政罰恐怖十倍。

Q2公開資料(比如網路上搜得到的)也要告知嗎?

依個資法第 9 條第 2 項第 2 款,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的個資,免告知。但「合法公開」的認定很嚴:政府公報、法院公開判決這種算;偷爬別人社群網站的資料不算。Google 搜得到不等於合法公開,很多公司用這個當藉口結果翻車。判斷時看「當事人有沒有自願讓這件事被公眾知道」,而不是「這資料事實上有沒有在網路上」。

Q3學術研究用的個資真的可以不告知嗎?

個資法第 9 條第 2 項第 4 款開了這扇門,但有嚴格條件:必須是公共利益的統計或學術研究,而且資料必須經過處理後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也就是去識別化是前提,不是選配。很多研究單位把「換個代號」就當作去識別化,這在法律上不成立。真正的去識別化是連研究者自己都無法還原到特定個人的程度,這個標準很高,多數研究案其實還是要走告知程序。

Q4個資法第 9 條是什麼?

規範間接蒐集情境下的告知義務,機關取得非當事人本人提供的個資,必須在處理或利用前主動告知資料來源及五項核心資訊,是個資法最常被違反的條文之一。

Q5什麼是間接蒐集?

非由當事人本人直接提供,而是從第三方買入、合作方交換、公開資料挖取等方式取得個資的行為,與直接蒐集(第 8 條)形成對照。

Q6告知義務要告知哪 5 件事?

依第 8 條第 1 項 1-5 款:蒐集者身分、蒐集目的、個資類別、利用期間方式與對象、當事人權利。第 9 條再加上「資料來源」共 6 項。

Q7哪些情形可以免告知?

五種:① 第 8 條第 2 項各款情形 ② 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已合法公開 ③ 不能向當事人告知 ④ 公益統計學術研究且去識別化 ⑤ 大眾傳播業新聞報導公益目的。

Q8推銷電話資料從哪來怎麼追?

接電話當下錄音 → 要求對方依個資法第 9 條告知資料來源 → 拒答發存證信函 → 仍不理向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舉。

Q9公司要怎麼合法做間接蒐集?

1. 確認第三方資料來源合法 2. 處理或利用前主動告知當事人資料來源 + 五項核心資訊 3. 告知可併入首次聯繫當事人時一次完成 4. 建立資料來源可追溯紀錄。

Q10違反第 9 條怎麼檢舉?

金融業向金管會、電信業向 NCC、一般行業向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檢舉,檢附錄音、存證信函回執、對方未告知資料來源之證據。

Q11個資被間接蒐集賠償怎麼算?

依個資法第 29 條,每人每件 500 至 2 萬元,總額上限 2 億元,可加計實際損害與精神慰撫金,請求權時效 2 年(最長 5 年)。

Q12個資法第 8 條 vs 第 9 條差在哪?

第 8 條規範「直接」向當事人蒐集時的告知義務(蒐集當下告知 5 項),第 9 條規範「間接」從第三方取得時的告知義務(處理利用前告知 5 項 + 資料來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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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第 8 條 vs 第 9 條告知義務比較[ "項目", "第 8 條(直接蒐集)", "第 9 條(間接蒐集)" ][ [ "蒐集對象", "直接向當事人蒐集", "從第三方/公開資料/合作方取得" ], [ "告知時點", "蒐集當下", "處理或利用前(可併入首次利用)" ], [ "告知內容", "5 項核心資訊", "資料來源 + 5 項核心資訊" ], [ "免告知例外", "7 款", "5 款(含第 8 條第 2 項各款)" ], [ "典型情境", "填表、客服、KYC", "名單交易、人力銀行、徵信社" ], [ "違法常見度", "中(多用同意書包裹)", "極高(99% 業者違法)" ]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個人情報保護法 第 21 条(第三者提供時の通知)+ 第 32 条(保有個人データの開示請求)
🇰🇷 韓國개인정보 보호법 제20조(정보주체 이외로부터 수집한 개인정보의 수집 출처 등 통지)
🇨🇳 中國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 17 条(处理者告知义务)+ 第 23 条(向第三方提供时的告知)
🇩🇪 德國DSGVO Art. 14(Informationspflicht bei Erhebung bei Dritten)
🇫🇷 法國RGPD article 14(Information lorsque les données n'ont pas été collectées auprès de la personne concernée)
🇺🇸 美國CCPA § 1798.100(Right to Know Personal Information Coll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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