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9 條
- 1.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事項。
-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為前項之告知: 一、有前條第二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二、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三、不能向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告知。 四、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之目的而有必要,且該資料須經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者為限。 五、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報導之公益目的而蒐集個人資料。
- 3.第一項之告知,得於首次對當事人為利用時併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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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個資法第 9 條規範間接蒐集告知義務:機關取得非當事人提供的個資,必須在處理或利用前告知資料來源及五項核心資訊。
Q · 我沒給過這家公司資料,他們怎麼能聯絡我?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9 條,機關取得非由當事人本人提供的個資後,必須在處理或利用前主動告知當事人「資料來源」+「五項核心資訊」(蒐集者身分、目的、資料類別、利用方式、當事人權利)。告知可以於首次聯繫當事人時併同為之。違反者主管機關可處 2 萬至 20 萬元罰鍰,情節重大可併處 15 萬至 150 萬元,並可能引發集體損害賠償訴訟。
白話解讀
你接到一通推銷電話,對方準確報出你的名字、公司,甚至上次買過什麼。你從來沒給過這家公司任何資料,但他們知道你。這不是巧合,是你的個資在幕後被交易過。第 9 條就是為這個時刻存在的:當機關或公司拿到的個資不是你本人提供的(從第三方買來、從合作方交換來、從公開資料挖來),他們在處理或利用前,必須「主動」告訴你資料來源,加上五項核心資訊(誰在用、為什麼用、資料類別、怎麼用、你有什麼權利)。關鍵字是「主動」,不是你問才告訴。但現實中 99% 的公司都在默默違反這條,因為他們知道幾乎沒人懂這條法律。
法律定性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9 條規範「間接蒐集」情境下的主動告知義務:當機關或公司取得的個資不是由當事人本人提供(從第三方買入、合作方交換、公開資料挖取),必須在處理或利用前主動告知資料來源及五項核心資訊,例外免告知限於五種特定情形(包含已合法公開、無從告知、公益研究、新聞報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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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怎麼會有我的電話?▾
可能透過合法管道(你簽過的同意書、合作方分享)流入第三方,第 9 條要求他們在使用前主動告訴你來源。
Q2個資法第 9 條是什麼?▾
規範間接蒐集情境下的告知義務,機關取得非當事人提供的個資,必須在處理或利用前主動告知資料來源。
Q3違反第 9 條會被罰多少?▾
主管機關可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處 2 萬至 20 萬元罰鍰,情節重大併處 15 萬至 150 萬元。
Q4推銷電話資料從哪來合法嗎?▾
對方必須能依第 9 條告知資料來源及取得方式的合法性,答不出來或來源違法都可檢舉。
Q5免告知的五種例外是什麼?▾
依第 8 條第 2 項各款情形、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已合法公開、不能向當事人告知、公益統計學術研究(去識別化)、大眾傳播業新聞報導公益目的。
Q6怎麼向公司追資料來源?▾
接到聯繫時立刻錄音並要求對方說明來源,拒答可發存證信函要求書面回覆,仍不理向主管機關檢舉。
Q7告知義務什麼時候要做?▾
於「處理或利用前」履行,首次對當事人為利用時可併同告知,不能事後補。
Q8個資被間接蒐集可以告賠償嗎?▾
可依第 29 條請求損害賠償,每人每件 500 至 2 萬元,總額上限 2 億元,2 年內提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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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資法第 8 條 vs 第 9 條告知義務比較 | [ "項目", "第 8 條(直接蒐集)", "第 9 條(間接蒐集)" ] | [ [ "蒐集對象", "直接向當事人蒐集", "從第三方/公開資料/合作方取得" ], [ "告知時點", "蒐集當下", "處理或利用前(可併入首次利用)" ], [ "告知內容", "5 項核心資訊", "資料來源 + 5 項核心資訊" ], [ "免告知例外", "7 款", "5 款(含第 8 條第 2 項各款)" ], [ "典型情境", "填表、客服、KYC", "名單交易、人力銀行、徵信社" ], [ "違法常見度", "中(多用同意書包裹)", "極高(99% 業者違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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