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6 條
- 1.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為協助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但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或其他法律另有限制不得僅依當事人書面同意蒐集、處理或利用,或其同意違反其意願者,不在此限。
- 2.依前項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準用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其中前項第六款之書面同意,準用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並以書面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個資法第 6 條保護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六種特種個資,原則禁止蒐集處理利用,例外限六款條件。
Q · 求職時公司可以要我提供良民證或健檢報告嗎?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犯罪前科與健康檢查屬於特種個資,原則上禁止蒐集。公司必須符合六款例外之一才能合法要求:法律明文規定(如保全業法)、法定職務必要、當事人自行公開、學術研究去識別化、協助公務機關、書面同意。第六款書面同意有但書:如果你是被迫簽(不簽不錄取)或超出必要範圍,這個同意在法律上不生效。
白話解讀
你的病歷、基因檢測結果、HIV 篩檢報告、有沒有犯罪前科,這些資料在個資法裡屬於「特種個資」,享有最高等級的保護。原則上,任何人都不能蒐集、處理或利用這些資料。句號。但「原則上不行」不是「完全不行」。法條列了六個例外,從法律明文規定到當事人書面同意都有。重點在第六款:就算你書面同意了,如果超出必要範圍或違反你的真實意願,同意也不算數。這意味著你老闆不能用「你不簽就不錄取」的方式逼你交出犯罪前科證明,因為那個同意不是自願的。104 年修法時還把「病歷」獨立出來加進清單,因為實務上發現醫療機構常把病歷跟一般醫療資料混在一起處理,保護強度不夠。
法律定性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為特種個資保護核心條款,列舉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六類最敏感個人資料,採「原則禁止+六款例外」架構,並對書面同意設下但書防止形式同意被濫用,違反者依同法第 41 條負刑事責任、第 47 條負行政罰鍰責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健檢報告被 HR 傳閱,這算違法嗎?▾
很可能算。健康檢查是個資法第 6 條明列的特種個資,公司蒐集員工健檢資料的依據通常是職業安全衛生法的法定義務(本條第二款),但「蒐集」和「傳閱」是兩件事。法定義務要求蒐集不代表可以讓全公司看到。HR 把健檢報告傳給不相關的人,已經超出法定義務的必要範圍。職安法只要求雇主保存健檢紀錄並做健康管理,不等於所有 HR 人員都有權看完整報告,存取權限應限縮到有職務必要的人。
Q2我有前科但已經服刑完畢,別人還能查嗎?▾
犯罪前科是特種個資,原則上不能蒐集。除非有法律明文規定的職務需求(例如教師法要求查核性犯罪紀錄),否則任何人和機構都不能要求你提供。服完刑、更生之後,你的前科受個資法第 6 條最高等級的保護。刑法第 47 條的累犯規定和個資法的前科保護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領域,法院審判時可以依法調閱,但雇主和房東不行。如果有人因為你的前科拒絕租屋或僱用,除了個資法外還可能觸及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的就業歧視規定。
Q3學術研究可以用病歷資料嗎?▾
可以,但條件很嚴格。個資法第 6 條第一項第四款要求:必須是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而且資料處理後「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這四個條件全部要滿足。醫學論文常用的「去識別化」如果只是刪掉姓名和身分證字號,但保留生日、就醫科別、罕見診斷碼,交叉比對後仍可鎖定個人,就不符合「無從識別」的標準。IRB 倫理審查委員會通過不等於個資法合規,兩道關卡都要過。
Q4特種個資是什麼?▾
指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六類最敏感個人資料,受個資法第 6 條最高等級保護,原則禁止蒐集。
Q5特種個資和一般個資差在哪?▾
特種個資原則禁止+六款例外;一般個資原則允許但需特定目的+七款適法事由(第 19 條)。書面同意效力與違反責任都不同。
Q6什麼叫去識別化處理?▾
資料處理後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之程度。標準遠高於單純刪除姓名身分證號,需評估交叉比對風險與公開資料庫可連結性。
Q7個資法第 6 條保護對象是誰?▾
所有自然人(含外國人)。公務機關與非公務機關(私人公司、醫院、學校、研究機構)均受本條拘束,無例外。
Q8病歷可以給家屬看嗎?▾
原則不行。除非當事人書面同意、法律明文授權(如未成年人代理、安寧緩和條例代為決策)或法定職務必要,否則醫療機構不得任意提供。
Q9公司要求良民證怎麼合法拒絕?▾
反問「請問貴公司蒐集犯罪前科的法律依據是個資法第 6 條哪一款?」。除保全業法等明文要求職務,HR 多半答不出來。
Q10特種個資外洩怎麼求償?▾
依個資法第 28 條,每人每件可請求 500 至 20,000 元;無法證明具體損害仍可請求。特種個資因敏感度高,實務常往上限靠近。
Q11怎麼證明對方違反個資法第 6 條?▾
留存對方索取資料的書面、信件或郵件紀錄,同意書影本,外洩當下螢幕截圖,配合內部知情者證言。可向 PIPC 申訴後取得行政處分書作為民事訴訟基礎。
Q12個資法 6 條 vs DSGVO Art. 9 差在哪?▾
DSGVO 範圍含種族、政治、宗教、工會、性傾向;台灣個資法 6 條僅限六類。DSGVO 同意門檻為「明確同意」,台灣為「書面同意附但書」,實質高度趨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特徵 | 蒐集原則 | 例外管道 | 書面同意效力 | 違反責任 |
|---|---|---|---|---|
| 特種個資(本條) | 原則禁止 | 六款嚴格例外 | 附但書,逾越目的或違反意願即無效 | 第 41 條刑責 + 第 47 條最高 1500 萬罰鍰 |
| 一般個資(第 5、19 條) | 原則允許但限特定目的 | 七款適法事由(第 19 條) | 一般同意即可 | 第 48 條 2 萬至 200 萬罰鍰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