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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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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七、經當事人同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個資法第 16 條規範公務機關利用個資原則須符合蒐集目的,七款但書允許跨目的利用,是台灣公部門資料治理的核心條文。

Q · 公務機關拿我的個資去做別的事,是合法的嗎?

原則違法,但七款但書是合法後門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公務機關利用個資必須在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但七款例外可跨目的利用:法律明文規定、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利益、免除生命財產危險、防止他人權益重大危害、無從識別之學術研究、有利當事人、當事人同意。挑戰違法利用要抓對方引用哪一款依據。

深度解讀

政府從你身上拿的每一份資料,原則上只能用在當初蒐集的那件事上。戶政資料用來管戶籍,稅籍資料用來管稅,健保資料用來管健保。這叫「目的拘束原則」。但這條的但書列了七個例外,每一個都是政府可以繞過原本目的的後門。其中第二款「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像是一把萬能鑰匙,第五款的「統計或學術研究」讓你的健保、稅、戶政資料被學術機構使用。民國 111 年憲法法庭第 13 號判決就是因為健保資料庫被大量提供給學術研究,大法官說目前這條的把關不足,要求立法者修法加強。這條表面是限制,真正的故事在那七個但書裡。抓到哪一款是爭點,比爭整條還重要。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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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個人資料保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