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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6 條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七、經當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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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個資法第 16 條規範公務機關利用個資原則須符合蒐集目的,七款但書允許跨目的利用,是台灣公部門資料治理的核心條文。

Q · 公務機關拿我的個資去做別的事,是合法的嗎?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公務機關利用個資必須在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但七款例外可跨目的利用:法律明文規定、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利益、免除生命財產危險、防止他人權益重大危害、無從識別之學術研究、有利當事人、當事人同意。挑戰違法利用要抓對方引用哪一款依據。

白話解讀

政府從你身上拿的每一份資料,原則上只能用在當初蒐集的那件事上。戶政資料用來管戶籍,稅籍資料用來管稅,健保資料用來管健保。這叫「目的拘束原則」。但這條的但書列了七個例外,每一個都是政府可以繞過原本目的的後門。其中第二款「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像是一把萬能鑰匙,第五款的「統計或學術研究」讓你的健保、稅、戶政資料被學術機構使用。民國 111 年憲法法庭第 13 號判決就是因為健保資料庫被大量提供給學術研究,大法官說目前這條的把關不足,要求立法者修法加強。這條表面是限制,真正的故事在那七個但書裡。抓到哪一款是爭點,比爭整條還重要。

法律定性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為公務機關利用個資的核心規範條文,建立「目的拘束原則」並列舉七款特定目的外利用之合法事由,是台灣公部門資料治理與行政整合的法律總開關,亦為 111 年憲法法庭第 13 號判決針對健保資料庫學術研究例外要求加強規範的核心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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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健保資料庫被拿去做學術研究合法嗎?

目前法源是個資法第 16 條但書第五款。但 111 年憲法法庭第 13 號判決指出現行規定的組織面、程序面保障不足,要求立法者在三年內修法加強。目前已於 114 年 10 月施行第 18 條個資保護長新制。如果你明確不希望自己的健保資料被用於學術研究,可向健保署提出退出申請(opt-out),這是憲判字第 13 號後衛福部建立的補救機制。

Q2公務員查我的戶政資料是不是違法?

看查的理由。依個資法第 16 條,公務員必須在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才能跨目的利用資料。單純的好奇、幫親友打聽、跟你有私人糾紛,都不符合。這類行為違反第 16 條加上第 41 條,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懷疑被違法查詢時,可向該機關的個資保護長正式提出申訴,要求調閱查詢紀錄,每一次資料查詢系統都會留下承辦人員紀錄,這是很硬的證據。

Q3政府跨部會資料整合對我有什麼影響?

跨部會整合通常依第二款公共利益或第一款法律明文規定進行。對你的影響是:原本分散在各部會的個資變成一個統一的你,行政效率提高但個資濫用的風險集中度也提高。關注政策徵詢期間的公聽會,提出具體質疑比事後抗議有用。可以要求機關明確公告每次跨部會利用的依據、範圍、保護措施,這是依第 17 條你本來就有權知道的。

Q4個資法 16 條七款但書是哪七款?

法律明文、國安公益、生命財產危險、他人權益重大危害、無從識別學術研究、有利當事人、當事人同意。七款列舉非概括授權。

Q5目的拘束原則是什麼?

個資只能用在當初蒐集的目的上,跨目的利用須有法定例外,是國際資料保護法制核心,源自 OECD 1980 隱私指南。

Q6111 憲判字第 13 號判決判了什麼?

健保資料庫供學術研究的規範組織面、程序面保障不足,要求立法者三年內修法加強。

Q7什麼叫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

經去識別化或匿名化處理後,無法直接或間接識別到特定個人。但 111 憲判字第 13 號指出僅此要件不夠。

Q8公務機關違法利用我的個資怎麼申訴?

書面要求說明依據哪款 → 對照要件 → 依第 11 條請求停止利用及刪除 → 向機關個資保護長申訴 → 訴願與行政訴訟。

Q9怎麼證明公務員違法查我的個資?

向機關個資保護長申請調閱查詢紀錄。每次系統查詢都留下承辦人員紀錄,這是最硬證據。

Q10健保資料怎麼申請退出學術研究?

向健保署提出 opt-out 申請,這是 111 憲判字第 13 號後衛福部建立的補救機制。

Q11公務員違反本條會被罰多少?

刑事責任依第 41 條最重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行政責任依第 48 條罰鍰。同時可能負國家賠償責任。

Q12個資法 16 條 vs 第 20 條差在哪?

第 16 條是公務機關利用、第 20 條是非公務機關利用,七款但書不完全相同。第 20 條增加「為公共利益」「為防止他人權益」等款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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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款但書", "適用情境", "舉證難度", "實務常見爭點" ][ [ "第一款 法律明文", "明確法律授權的跨目的利用", "低(找法源即可)", "「法律」層級判定(不含命令)" ], [ "第二款 公共利益", "國安、防疫、行政整合", "中(須證必要性)", "公共利益概念過於寬鬆" ], [ "第三款 生命財產危險", "緊急救援、防止自殺", "中", "「免除」要件嚴格認定" ], [ "第四款 他人權益重大危害", "防止犯罪、社會秩序", "中高", "重大性判斷" ], [ "第五款 學術研究無從識別", "健保資料、稅籍研究", "高(須去識別化)", "111 憲判字第 13 號已點出規範不足" ], [ "第六款 有利當事人", "社福補助、跨機關確認", "低", "「有利」實質認定" ], [ "第七款 當事人同意", "明示同意跨目的利用", "低(須真實同意)", "強制同意爭議" ]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個人情報の保護に関する法律 第 69 条(行政機関等における利用及び提供の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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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 第 33-37 條(國家機關處理個人信息的特別規定)
🇩🇪 德國BDSG § 23 i.V.m. DSGVO Art. 6 Abs. 4(Zweckänderung durch öffentliche Stellen)
🇫🇷 法國Loi n° 78-17 Informatique et Libertés Art. 4 + RGPD Art. 6.4
🇺🇸 美國Privacy Act of 1974 (5 U.S.C. § 552a) — Routine Use Exce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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