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6 條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七、經當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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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個資法第 16 條規範公務機關利用個資原則須符合蒐集目的,七款但書允許跨目的利用,是台灣公部門資料治理的核心條文。
Q · 公務機關拿我的個資去做別的事,是合法的嗎?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公務機關利用個資必須在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但七款例外可跨目的利用:法律明文規定、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利益、免除生命財產危險、防止他人權益重大危害、無從識別之學術研究、有利當事人、當事人同意。挑戰違法利用要抓對方引用哪一款依據。
白話解讀
政府從你身上拿的每一份資料,原則上只能用在當初蒐集的那件事上。戶政資料用來管戶籍,稅籍資料用來管稅,健保資料用來管健保。這叫「目的拘束原則」。但這條的但書列了七個例外,每一個都是政府可以繞過原本目的的後門。其中第二款「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像是一把萬能鑰匙,第五款的「統計或學術研究」讓你的健保、稅、戶政資料被學術機構使用。民國 111 年憲法法庭第 13 號判決就是因為健保資料庫被大量提供給學術研究,大法官說目前這條的把關不足,要求立法者修法加強。這條表面是限制,真正的故事在那七個但書裡。抓到哪一款是爭點,比爭整條還重要。
法律定性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為公務機關利用個資的核心規範條文,建立「目的拘束原則」並列舉七款特定目的外利用之合法事由,是台灣公部門資料治理與行政整合的法律總開關,亦為 111 年憲法法庭第 13 號判決針對健保資料庫學術研究例外要求加強規範的核心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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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個資法 16 條七款但書是哪七款?▾
法律明文、國安公共利益、生命財產危險、他人權益重大危害、無從識別學術研究、有利當事人、當事人同意。
Q2公務員偷查我的戶政資料合法嗎?▾
不合法。職權查詢必須在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私人好奇查詢觸犯第 41 條最重五年徒刑。
Q3健保資料庫能不能拿去做學術研究?▾
依 16 條第五款但須無從識別。111 憲判字第 13 號已要求加強組織程序保障。
Q4111 憲判字第 13 號判決判了什麼?▾
健保資料庫學術研究例外規範不足違憲警告,要求修法加強監督機制與獨立組織。
Q5政府跨部會資料整合的法源是什麼?▾
通常依 16 條第一款法律明文規定或第二款公共利益所必要。
Q6我能要求政府停止利用我的個資嗎?▾
依個資法第 11 條配合 16 條,可請求停止利用及刪除,機關拒絕時得提訴願。
Q7個資保護長新制是什麼?▾
114 年 10 月施行第 18 條新制,公務機關須指派個資保護長負責監督。
Q8情報機關蒐集個資也受 16 條限制嗎?▾
公務機關規範章節中第 22 條之 5 排除情報機關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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