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7 條
公務機關應將下列事項公開於電腦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式供公眾查閱;其有變更者,亦同: 一、個人資料檔案名稱。 二、保有機關名稱及聯絡方式。 三、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依據及特定目的。 四、個人資料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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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7 條要求公務機關公開個資檔案目錄(檔案名稱、保有機關、依據與目的、資料類別四款)於電腦網站供公眾查閱。
Q · 怎麼知道政府機關保有我哪些個人資料?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7 條,公務機關必須在電腦網站公開所有個資檔案的名稱、保有機關聯絡方式、保有依據與特定目的、資料類別四款資訊。你可以先到目標機關的「個人資料保護專區」或「個資檔案公開項目」翻目錄,鎖定要查的檔案後,再依第 10 條寄書面查詢信。沒有目錄或目錄不全就違反第 17 條,可向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檢舉。
白話解讀
每個政府機關的官網上,都應該有一個你從來沒點過的頁面:個人資料檔案目錄。本條規定公務機關必須把自己保有的個資檔案名稱、保有依據、特定目的、資料類別、聯絡方式,全部公開在電腦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式供公眾查閱。這個目錄的存在不是為了讓機關炫耀,是為了讓你可以精準地行使第 10 條的查詢權、第 11 條的更正刪除權。沒有這個目錄,你連要查什麼都不知道。實務上這個頁面被藏在層層選單裡,名字通常叫「個人資料保護專區」或「個資檔案公開項目」。找到的人很少,用來當武器的人更少。這是整部個資法最被低估、但最容易上手的一條。
法律定性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7 條為公務機關個資檔案目錄公開義務的規範依據。本條要求公務機關將其保有的個資檔案,按檔案名稱、保有機關名稱及聯絡方式、保有依據與特定目的、資料類別四款資訊,主動公開於電腦網站或其他適當管道供公眾查閱,並於檔案變更時同步更新。此條為當事人行使第 10 條查詢權、第 11 條更正刪除權的前置基礎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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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怎麼找到政府機關的個資檔案目錄?▾
到該機關官網首頁找「個人資料保護專區」「個資檔案公開項目」或「個人資料保護相關資訊」。若首頁沒有,通常藏在「政府資訊公開」「資訊公開」或「關於本機關」次選單,大型機關放在網站頁尾。內行人提示:站內搜尋「個資檔案公開」或「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7 條」通常最快,因為法條編號是機關公告會用的固定字眼。
Q2機關沒有公告個資檔案目錄怎麼辦?▾
這違反本條規定,可依第 48 條由主管機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可處 2 萬到 20 萬罰鍰(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可向該機關上級或主管機關(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書面檢舉。內行人提示:檢舉信附上在該機關官網找不到目錄的截圖和搜尋紀錄作為證據,機關收到後幾乎都會迅速補公告,因為這種違規很容易坐實。
Q3個資檔案目錄沒列的資料機關還能蒐集嗎?▾
原則上不能。本條與第 15 條法定職務必要原則並行,機關蒐集新類別個資前應更新目錄並公告。未公告即新增蒐集,等於同時違反第 17 條公開義務與第 15 條法定職務必要原則。內行人提示:實務上稽核時,主管機關會比對機關實際蒐集項目與目錄差異,差異本身就是違規證據。
Q4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7 條是什麼?▾
規範公務機關主動公開個資檔案目錄四款資訊的義務,是當事人查詢自己個資的入口基礎條文。
Q5個資檔案目錄四款內容是哪四款?▾
(1)個人資料檔案名稱(2)保有機關名稱及聯絡方式(3)個資檔案保有依據及特定目的(4)個人資料之類別。
Q6什麼叫保有依據及特定目的?▾
保有依據是機關蒐集個資的法律授權條文(不能寫『業務需要』空話),特定目的是依法務部公告的個資特定目的代碼對應。
Q7個人資料保護專區藏在政府網站哪裡?▾
通常藏在「政府資訊公開」「資訊公開」次選單,或網站頁尾「個人資料保護相關資訊」連結,名稱也可能叫「個資檔案公開項目」。
Q8怎麼找到政府機關的個資檔案目錄?▾
用站內搜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7 條」或「個資檔案公開」最快,或翻「政府資訊公開」與網站頁尾連結。
Q9找到目錄後怎麼用來查自己的個資?▾
鎖定相關檔案名稱與承辦窗口 → 依第 10 條寫書面查詢信並引用目錄內檔案名稱 → 機關須於 15 日內依第 13 條為准駁。
Q10公務機關沒公開個資檔案目錄怎麼檢舉?▾
向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個資會、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書面檢舉,附找不到目錄的搜尋紀錄截圖,依第 48 條限期改正並裁罰。
Q11個資檔案目錄沒更新怎麼辦?▾
本條規定變更時亦同公開,目錄未更新仍違反本條。可比對機關公文、新聞稿提及的新蒐集項目與現行目錄差異,作為檢舉證據。
Q12個資法 17 條 vs 政府資訊公開法 7 條哪個適用?▾
17 條公開「個資檔案目錄」(誰保有什麼類別個資),政資法 7 條公開「行政決策資訊」(會議紀錄、施政計畫)。兩者層次不同並行運作,查個資走 17 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公務機關(第 17 條) | 非公務機關(第 19-27 條) |
|---|---|---|
| 公開義務 | 強制公開個資檔案目錄四款 | 無檔案目錄公開義務 |
| 公開管道 | 電腦網站為原則,其他適當方式為輔 | 個別蒐集時告知(第 8、9 條) |
| 違反效果 | 第 48 條限期改正,2 萬至 20 萬罰鍰 | 另依第 47-48 條相關條款處罰 |
| 更新義務 | 檔案變更時即時更新 | 蒐集目的變更時重新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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