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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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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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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關應將下列事項公開於電腦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式供
公眾
查閱;其有變更者,亦同: 一、
個人資料
檔案名稱。 二、保有機關名稱及聯絡方式。 三、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依據及特定目的。 四、個人資料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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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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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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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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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損害賠償及團體訴訟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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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罰則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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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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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公務機關應將下列事項「公開於電腦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式供公眾查閱」;其有變更者,亦同: 一、個人資料📌檔案名稱。 二、📌保有機關名稱及聯絡方式。 三、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依據及特定目的。 四、📌個人資料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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