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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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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關應將下列事項公開於電腦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式供公眾查閱;其有變更者,亦同: 一、個人資料檔案名稱。 二、保有機關名稱及聯絡方式。 三、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依據及特定目的。 四、個人資料之類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7 條要求公務機關公開個資檔案目錄(檔案名稱、保有機關、依據與目的、資料類別四款)於電腦網站供公眾查閱。

Q · 怎麼知道政府機關保有我哪些個人資料?

翻機關官網的個資檔案公開目錄,再依第 10 條寄查詢信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7 條,公務機關必須在電腦網站公開所有個資檔案的名稱、保有機關聯絡方式、保有依據與特定目的、資料類別四款資訊。你可以先到目標機關的「個人資料保護專區」或「個資檔案公開項目」翻目錄,鎖定要查的檔案後,再依第 10 條寄書面查詢信。沒有目錄或目錄不全就違反第 17 條,可向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檢舉。

深度解讀

每個政府機關的官網上,都應該有一個你從來沒點過的頁面:個人資料檔案目錄。本條規定公務機關必須把自己保有的個資檔案名稱、保有依據、特定目的、資料類別、聯絡方式,全部公開在電腦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式供公眾查閱。這個目錄的存在不是為了讓機關炫耀,是為了讓你可以精準地行使第 10 條的查詢權、第 11 條的更正刪除權。沒有這個目錄,你連要查什麼都不知道。實務上這個頁面被藏在層層選單裡,名字通常叫「個人資料保護專區」或「個資檔案公開項目」。找到的人很少,用來當武器的人更少。這是整部個資法最被低估、但最容易上手的一條。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公眾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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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個人資料保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7 條規定:「公務機關應將下列事項公開於電腦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式供公眾查閱;其有變更者,亦同: 一、個人資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