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7 條
公務機關應將下列事項公開於電腦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式供公眾查閱;其有變更者,亦同: 一、個人資料檔案名稱。 二、保有機關名稱及聯絡方式。 三、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依據及特定目的。 四、個人資料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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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7 條要求公務機關公開個資檔案目錄(檔案名稱、保有機關、依據與目的、資料類別四款)於電腦網站供公眾查閱。
Q · 怎麼知道政府機關保有我哪些個人資料?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7 條,公務機關必須在電腦網站公開所有個資檔案的名稱、保有機關聯絡方式、保有依據與特定目的、資料類別四款資訊。你可以先到目標機關的「個人資料保護專區」或「個資檔案公開項目」翻目錄,鎖定要查的檔案後,再依第 10 條寄書面查詢信。沒有目錄或目錄不全就違反第 17 條,可向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檢舉。
白話解讀
每個政府機關的官網上,都應該有一個你從來沒點過的頁面:個人資料檔案目錄。本條規定公務機關必須把自己保有的個資檔案名稱、保有依據、特定目的、資料類別、聯絡方式,全部公開在電腦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式供公眾查閱。這個目錄的存在不是為了讓機關炫耀,是為了讓你可以精準地行使第 10 條的查詢權、第 11 條的更正刪除權。沒有這個目錄,你連要查什麼都不知道。實務上這個頁面被藏在層層選單裡,名字通常叫「個人資料保護專區」或「個資檔案公開項目」。找到的人很少,用來當武器的人更少。這是整部個資法最被低估、但最容易上手的一條。
法律定性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7 條為公務機關個資檔案目錄公開義務的規範依據。本條要求公務機關將其保有的個資檔案,按檔案名稱、保有機關名稱及聯絡方式、保有依據與特定目的、資料類別四款資訊,主動公開於電腦網站或其他適當管道供公眾查閱,並於檔案變更時同步更新。此條為當事人行使第 10 條查詢權、第 11 條更正刪除權的前置基礎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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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7 條是什麼?▾
規範公務機關必須公開個資檔案目錄四款資訊(檔案名稱、保有機關、依據與目的、資料類別)於電腦網站。
Q2個資檔案目錄要包含哪些內容?▾
四款必載:個人資料檔案名稱、保有機關名稱及聯絡方式、個資檔案保有依據及特定目的、個人資料之類別。
Q3怎麼找到政府機關的個資檔案目錄?▾
到機關官網搜尋「個人資料保護專區」或「個資檔案公開」,通常在政府資訊公開區或網站頁尾,站內搜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7 條」最快。
Q4公務機關沒公開個資檔案目錄怎麼辦?▾
向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書面檢舉,可依第 48 條令限期改正並裁罰。
Q5個資檔案目錄沒列的資料機關還能蒐集嗎?▾
原則上不能。蒐集前需更新目錄並公告,未公告即新增蒐集違反第 17 條與第 15 條法定職務必要原則。
Q6個資法第 17 條跟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差在哪?▾
個資法 17 條公開「個資檔案目錄」(誰保有什麼類別個資),政府資訊公開法 7 條公開「行政決策資訊」(會議紀錄、施政計畫),兩者層次不同並行運作。
Q7非公務機關也要公開個資檔案目錄嗎?▾
第 17 條僅規範公務機關。非公務機關(企業、醫院、學校等)的個資管理義務在第 19 條到第 27 條,無檔案目錄公開義務但有蒐集告知義務。
Q8找不到機關的個資檔案目錄該怎麼寫檢舉信?▾
開頭引用「貴機關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7 條應公開之個資檔案目錄」,附搜尋紀錄截圖,寄機關個資保護長或上級主管機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公務機關(第 17 條) | 非公務機關(第 19-27 條) |
|---|---|---|
| 公開義務 | 強制公開個資檔案目錄四款 | 無檔案目錄公開義務 |
| 公開管道 | 電腦網站為原則,其他適當方式為輔 | 個別蒐集時告知(第 8、9 條) |
| 違反效果 | 第 48 條限期改正,2 萬至 20 萬罰鍰 | 另依第 47-48 條相關條款處罰 |
| 更新義務 | 檔案變更時即時更新 | 蒐集目的變更時重新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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