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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個資籌法字第 1150000148 號

會議日期 115 年 03 月 16 日

要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中所稱「學術研究機構」,係指合法設立且受我國主管機關管轄之非公務機關(不包含研究生個人),其設立目的、宗旨或主要任務係從事學術研究而言

主旨

有關貴部所詢個人資料保護法中「學術研究機構」之定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15 年 1 月 14 日衛部統字第 1152560010 號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 6 條第 1 項但書第 4 款、第 16 條但書第 5 款、第 19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第 20 條第 1項但書第 5 款所稱「學術研究機構」,係指公務機關以外,合法設立且受我國主管機關管轄之非公務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 109 年 10 月 16 日發法字第 1090021610 號函參照),惟不包含研究生個人(法務部 103 年 4 月 9 日法律字第 10303503970 號函參照),其設立目的、宗旨或主要任務係從事學術研究,亦即針對有系統而較專門之學問中的特定主題,作深入且有系統的探討或研查,以發現事實,形成理論並付諸應用(法務部 104 年 7 月 2 日法律字第10403508020 號函參照)。至於該等「學術研究機構」於個案申請時之審認涉及事實認定,宜由貴部依權責判斷之。

三、另「個資若經處理,依其資料型態與資料本質,客觀上仍有還原而間接識別當事人之可能時,無論還原識別之方法難易,若以特定方法還原而可間接識別該個人者,其仍屬個資。當事人就此類資料之自主控制權,仍受憲法資訊隱私權之保障。反之,經處理之資料於客觀上無還原識別個人之可能時,即已喪失個資之本質,當事人就該資訊自不再受憲法第 22 條個人資訊隱私權之保障。」(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13 號判決理由第 35 段意旨參照),併請參考。

正本

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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