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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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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實務:限於財產上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實務:不限於財產上之利益),而違反「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事責任 非告訴乃論罪
secret3ta
2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109年度台上大字第1869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所稱「意圖為 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應限於 財產上之利益;至所稱「損害他人之利益」,則不限於財產上之利益。 (本來要除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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