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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42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法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致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而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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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2 條處罰意圖不法利益、非法變更或刪除個人資料檔案致妨害正確性者,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百萬元罰金。

Q · 員工有系統權限,把資料庫裡的紀錄偷偷改掉也算犯罪嗎?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2 條,即使你有系統存取權限,只要是基於「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他人利益」的意圖,非法變更、刪除個人資料檔案致妨害正確性,仍構成犯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權限是技術授權,與行為的合法性無關。

白話解讀

第 41 條管的是「你不該拿卻拿了別人的資料」,這條管的是另一件事:「你可能本來有權碰那些資料,但你用非法方式改了、刪了、搞亂了」。聽起來像是同一回事?不是。資料蒐集者本人竄改自家資料庫、把某個會員的消費紀錄偷偷改掉、把黑名單的人從系統中刪除,這些都不是「蒐集」問題,是「篡改」問題。刑度跟第 41 條一樣: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100 萬罰金。為什麼篡改要單獨設一條?因為資料的正確性本身是法益:銀行的徵信紀錄被改、醫院的病歷被改、學校的成績被改,影響的不是「資料有沒有被洩漏」,是「資料還可不可信」。這條保護的是數位時代最底層的信任基礎:你在系統裡看到的紀錄,真的是事實嗎?

法律定性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2 條為個資檔案完整性犯罪的核心條文,處罰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他人利益,對個人資料檔案進行非法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其正確性,且足生損害於他人之行為,刑度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個資法第 42 條跟第 41 條差在哪?

41 條管「不該拿卻拿」,42 條管「有權碰卻惡意改」,保護法益不同。

Q2員工有權限改公司資料庫也算犯罪嗎?

算。權限是工作授權,法律看的是修改目的有無不法意圖。

Q3個資竄改怎麼舉證?

系統 log、資料庫快照、備份比對、修改人帳號軌跡。

Q4個資竄改罪刑度多重?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

Q5公務員竄改個資加重多少?

依第 44 條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Q6個資竄改需要告訴乃論嗎?

原則告訴乃論,但對公務機關犯本條者不需告訴乃論(第 45 條)。

Q7在國外竄改台灣人個資能告嗎?

中華民國人民在領域外犯本條者亦適用(第 43 條)。

Q8刪除資料也算嗎?

算。本條明文涵蓋「非法刪除」,且現代系統 log 可還原刪除軌跡。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acetart_41art_42criminal_law_359
保護法益資料邊界(蒐集/處理/利用合法性)資料正確性(檔案完整性)電腦使用整體秩序
行為態樣違法蒐集/處理/利用個資非法變更/刪除/妨害正確無故變更刪除電磁紀錄
前提條件通常無權限或逾越授權可能本來有權限但濫用「無故」要件嚴格
刑度5 年以下 + 100 萬罰金5 年以下 + 100 萬罰金5 年以下 + 60 萬罰金
告訴乃論對公務機關犯者非告訴乃論對公務機關犯者非告訴乃論非告訴乃論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個人情報保護法第 84 条(個人情報データベース等不正提供等罪)/ 刑法 161 条の 2(電磁的記録不正作出)
🇰🇷 韓國개인정보 보호법 제71조 / 제73조(개인정보 변조·훼손 등)
🇨🇳 中國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66-71 条 / 刑法 第 253 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德國BDSG § 42 + DSGVO Art. 32, 83 / StGB § 269(Fälschung beweiserheblicher Daten)
🇫🇷 法國Code pénal art. 226-22 / RGPD art. 32, 83
🇺🇸 美國Computer Fraud and Abuse Act 18 U.S.C. § 1030(a)(5)(unauthorized data altera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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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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