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42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致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而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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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2 條處罰意圖不法利益、非法變更或刪除個人資料檔案致妨害正確性者,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百萬元罰金。
Q · 員工有系統權限,把資料庫裡的紀錄偷偷改掉也算犯罪嗎?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2 條,即使你有系統存取權限,只要是基於「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他人利益」的意圖,非法變更、刪除個人資料檔案致妨害正確性,仍構成犯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權限是技術授權,與行為的合法性無關。
白話解讀
第 41 條管的是「你不該拿卻拿了別人的資料」,這條管的是另一件事:「你可能本來有權碰那些資料,但你用非法方式改了、刪了、搞亂了」。聽起來像是同一回事?不是。資料蒐集者本人竄改自家資料庫、把某個會員的消費紀錄偷偷改掉、把黑名單的人從系統中刪除,這些都不是「蒐集」問題,是「篡改」問題。刑度跟第 41 條一樣: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100 萬罰金。為什麼篡改要單獨設一條?因為資料的正確性本身是法益:銀行的徵信紀錄被改、醫院的病歷被改、學校的成績被改,影響的不是「資料有沒有被洩漏」,是「資料還可不可信」。這條保護的是數位時代最底層的信任基礎:你在系統裡看到的紀錄,真的是事實嗎?
法律定性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2 條為個資檔案完整性犯罪的核心條文,處罰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他人利益,對個人資料檔案進行非法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其正確性,且足生損害於他人之行為,刑度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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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個資法第 42 條跟第 41 條差在哪?▾
41 條管「不該拿卻拿」,42 條管「有權碰卻惡意改」,保護法益不同。
Q2員工有權限改公司資料庫也算犯罪嗎?▾
算。權限是工作授權,法律看的是修改目的有無不法意圖。
Q3個資竄改怎麼舉證?▾
系統 log、資料庫快照、備份比對、修改人帳號軌跡。
Q4個資竄改罪刑度多重?▾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
Q5公務員竄改個資加重多少?▾
依第 44 條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Q6個資竄改需要告訴乃論嗎?▾
原則告訴乃論,但對公務機關犯本條者不需告訴乃論(第 45 條)。
Q7在國外竄改台灣人個資能告嗎?▾
中華民國人民在領域外犯本條者亦適用(第 43 條)。
Q8刪除資料也算嗎?▾
算。本條明文涵蓋「非法刪除」,且現代系統 log 可還原刪除軌跡。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acet | art_41 | art_42 | criminal_law_359 |
|---|---|---|---|
| 保護法益 | 資料邊界(蒐集/處理/利用合法性) | 資料正確性(檔案完整性) | 電腦使用整體秩序 |
| 行為態樣 | 違法蒐集/處理/利用個資 | 非法變更/刪除/妨害正確 | 無故變更刪除電磁紀錄 |
| 前提條件 | 通常無權限或逾越授權 | 可能本來有權限但濫用 | 「無故」要件嚴格 |
| 刑度 | 5 年以下 + 100 萬罰金 | 5 年以下 + 100 萬罰金 | 5 年以下 + 60 萬罰金 |
| 告訴乃論 | 對公務機關犯者非告訴乃論 | 對公務機關犯者非告訴乃論 | 非告訴乃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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