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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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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4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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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
為自己或
第三人
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於
個人資料
檔案為
非
法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致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而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
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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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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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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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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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損害賠償及團體訴訟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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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罰則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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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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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致」「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而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事責任 非告訴乃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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