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43 條
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中華民國人民犯前二條之罪者,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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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個資法第 43 條建立屬人管轄,台灣人在境外對台灣人犯個資法 41、42 條者,亦適用台灣個資法。
Q · 我被住在國外的台灣人非法散布個資,能在台灣告他嗎?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3 條,只要加害人與被害人皆為中華民國國民、且犯行屬於個資法第 41 條或第 42 條(意圖不法利益的非法個資蒐集處理利用、非法變更刪除個資檔案),即使犯行地點在境外,台灣檢察官仍可立案追訴。本條 2010 年全文修正時新增,採屬人管轄,避免犯嫌靠出境逃避法律。
白話解讀
2010 年之前,個資法有一個公開的逃生門:台灣人只要跨出國界,就算對另一個台灣人做了再離譜的個資犯罪,台灣的檢察官也動不了他。你住台北的前同事飛到曼谷,把你的健保卡號、家裡地址、手機號碼全部上傳到地下論壇販售,你只能看著他在泰國發 IG 打卡。個資法全文修正後,這條關上了這扇門。只要你和犯人都是中華民國人民,犯的是個資法 41、42 條(意圖不法利益的非法蒐集處理利用、非法變更刪除個資檔案),就算人在地球另一端,回台灣那一刻依然可以被追訴。這條跟刑法第 7 條最大的差別是:刑法第 7 條要求罪刑三年以上才能處罰境外犯,個資法 43 條沒有這個門檻,只要是 41、42 條的犯行全面適用。
法律定性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3 條為屬人管轄條款,規範中華民國人民在境外對中華民國人民犯個資法第 41、42 條之罪者,仍適用台灣個資法,是對刑法第 7 條最輕本刑三年以上門檻限制的特別法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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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個資法第 43 條是什麼?▾
屬人管轄條款,台灣人對台灣人在境外犯個資法 41、42 條仍可追訴。
Q2屬人管轄是什麼意思?▾
以國籍為連結點的刑事管轄原則,國民境外犯罪本國仍可追訴。
Q3出國犯個資罪躲得掉嗎?▾
躲不掉。追訴時效在通緝、逃亡期間停止進行,回國就立刻面臨追訴。
Q4犯嫌不回台灣怎麼辦?▾
可走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或國際刑警組織,立案不必等嫌犯回國。
Q5個資法 43 vs 刑法 7 條差在哪?▾
刑法 7 條要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才能追,個資法 43 條無此門檻。
Q6雙重國籍適用個資法 43 條嗎?▾
只要持有中華民國國籍就適用,雙重國籍不排除本條。
Q7純外國人對台灣人犯個資罪適用本條嗎?▾
不適用。本條要求加害人也是中華民國國民,加害人是純外國人需走其他管道。
Q8個資法 43 條的犯罪適用哪些行為?▾
僅限第 41 條(意圖不法利益違法個資蒐集處理利用)和第 42 條(非法變更刪除個資檔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個資法第 43 條 | 刑法第 7 條 | 刑法第 3 條 |
|---|---|---|---|
| 管轄基礎 | 屬人管轄(雙邊國籍要求) | 屬人管轄(單邊國籍 + 罪刑門檻) | 屬地管轄(領域內犯罪) |
| 罪刑門檻 | 無門檻,只要第 41、42 條皆適用 | 最輕本刑三年以上 | 領域內所有犯罪 |
| 被害人國籍 | 必須為中華民國國民 | 不限 | 不限 |
| 加害人國籍 | 必須為中華民國國民 | 必須為中華民國國民 | 不限 |
| 犯罪地點 | 境外 | 境外 | 境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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