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43 條

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中華民國人民犯前二條之罪者,亦適用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個資法第 43 條建立屬人管轄,台灣人在境外對台灣人犯個資法 41、42 條者,亦適用台灣個資法。

Q · 我被住在國外的台灣人非法散布個資,能在台灣告他嗎?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3 條,只要加害人與被害人皆為中華民國國民、且犯行屬於個資法第 41 條或第 42 條(意圖不法利益的非法個資蒐集處理利用、非法變更刪除個資檔案),即使犯行地點在境外,台灣檢察官仍可立案追訴。本條 2010 年全文修正時新增,採屬人管轄,避免犯嫌靠出境逃避法律。

白話解讀

2010 年之前,個資法有一個公開的逃生門:台灣人只要跨出國界,就算對另一個台灣人做了再離譜的個資犯罪,台灣的檢察官也動不了他。你住台北的前同事飛到曼谷,把你的健保卡號、家裡地址、手機號碼全部上傳到地下論壇販售,你只能看著他在泰國發 IG 打卡。個資法全文修正後,這條關上了這扇門。只要你和犯人都是中華民國人民,犯的是個資法 41、42 條(意圖不法利益的非法蒐集處理利用、非法變更刪除個資檔案),就算人在地球另一端,回台灣那一刻依然可以被追訴。這條跟刑法第 7 條最大的差別是:刑法第 7 條要求罪刑三年以上才能處罰境外犯,個資法 43 條沒有這個門檻,只要是 41、42 條的犯行全面適用。

法律定性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3 條為屬人管轄條款,規範中華民國人民在境外對中華民國人民犯個資法第 41、42 條之罪者,仍適用台灣個資法,是對刑法第 7 條最輕本刑三年以上門檻限制的特別法補充規定。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個資法第 43 條是什麼?

屬人管轄條款,台灣人對台灣人在境外犯個資法 41、42 條仍可追訴。

Q2屬人管轄是什麼意思?

以國籍為連結點的刑事管轄原則,國民境外犯罪本國仍可追訴。

Q3出國犯個資罪躲得掉嗎?

躲不掉。追訴時效在通緝、逃亡期間停止進行,回國就立刻面臨追訴。

Q4犯嫌不回台灣怎麼辦?

可走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或國際刑警組織,立案不必等嫌犯回國。

Q5個資法 43 vs 刑法 7 條差在哪?

刑法 7 條要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才能追,個資法 43 條無此門檻。

Q6雙重國籍適用個資法 43 條嗎?

只要持有中華民國國籍就適用,雙重國籍不排除本條。

Q7純外國人對台灣人犯個資罪適用本條嗎?

不適用。本條要求加害人也是中華民國國民,加害人是純外國人需走其他管道。

Q8個資法 43 條的犯罪適用哪些行為?

僅限第 41 條(意圖不法利益違法個資蒐集處理利用)和第 42 條(非法變更刪除個資檔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個資法第 43 條刑法第 7 條刑法第 3 條
管轄基礎屬人管轄(雙邊國籍要求)屬人管轄(單邊國籍 + 罪刑門檻)屬地管轄(領域內犯罪)
罪刑門檻無門檻,只要第 41、42 條皆適用最輕本刑三年以上領域內所有犯罪
被害人國籍必須為中華民國國民不限不限
加害人國籍必須為中華民國國民必須為中華民國國民不限
犯罪地點境外境外境內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個人情報保護法第 171 条(域外適用)+ 刑法第 3 条(国民の国外犯)
🇰🇷 韓國개인정보 보호법 제74조의2(역외적용)+ 형법 제3조(내국인의 국외범)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3 条(域外适用条款)
🇩🇪 德國BDSG § 1 Abs. 4 + StGB § 7 Abs. 2 Nr. 1(Auslandstaten gegen Deutsche)+ DSGVO Art. 3
🇫🇷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113-6(compétence personnelle active)+ RGPD article 3
🇺🇸 美國18 U.S.C. § 1030 (CFAA extraterritorial reach) + Restatement (Third) of Foreign Relations Law § 402(2)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