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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200011700 號

會議日期 102 年 03 月 11 日

要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2 條等規定參照,各行業均有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而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與該事業經營關係密切,應屬該事業附屬業務,自宜由原各該主管機關一併監督管理與其業務相關之個人資料保護事項,較為妥適

主旨

有關民眾申訴 ○○○ Online 網站涉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權責事項釋疑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2 年 1 月 14 日文版字第 1011046058 號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本法)第 6 條、第 21 至 22 條、第 24至 27 條、第 41 條、第 47 至 49 條、第 52 至 53 條及第 56 條規定以觀,本法對於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保護之監管,係採分散式管理,由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由於各行業均有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與該事業之經營關係密切,應屬該事業之附屬業務,自宜由原各該主管機關一併監督管理與其業務相關之個人資料保護事項,較為妥適(本法第 22 條立法說明第 2 點參照)。又為解決各機關執行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保護事項所生爭議,行政院 101 年 10 月 22 日以院臺法揆字第1010061195 號函公告「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其中代碼 581「新聞、雜誌(期刊)、書籍及其他出版業」即指定貴部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至來函所述本件系爭非公務機關所營事業,非僅平面媒體、尚包括電子資料應服務等業務,且本件申訴內容係涉電子媒體,應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權責乙節,依據行政院 101 年 4 月 30 日研商會議結論,非公務機關經營業務涉及數機關權限者,以其監理密度或法定職務密切關聯較高之主管機關。且為落實個人資料之保護,故本法賦予監督機關有命令、檢查及處分權,是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尚不得依申訴內容所涉業務而為個案認定。

三、次按管轄權分為事物管轄與土地管轄,「事物管轄」乃指行政機關執行特定行政任務之權利及義務;「土地管轄」則指行政機關可以行使事物管轄之地域範圍;須先有事物管轄,而後有土地管轄,斷無有土地管轄而無事物管轄之情事(陳敏,行政法總論,98 年 9 月 6版,第 931 頁參照)。依前開說明,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監管行業之個人資料保護具有事物管轄權,至於是否有依地域而劃分土地管轄權,則依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其監管行業之分工而定,倘中央主管機關依其專業法規之管轄權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者,地方政府自得依本法第 25 條裁罰之。因涉中央與地方權限之劃分,仍請貴部本於本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權責審斷之。

正本

文化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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