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7 條
- 1.第十五條第二款及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同意,指當事人經蒐集者告知本法所定應告知事項後,所為允許之意思表示。
- 2.第十六條第七款、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同意,指當事人經蒐集者明確告知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後,單獨所為之意思表示。
- 3.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明確告知當事人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應告知事項時,當事人如未表示拒絕,並已提供其個人資料者,推定當事人已依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表示同意。
- 4.蒐集者就本法所稱經當事人同意之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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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個資法第 7 條定義同意:一般蒐集需告知後表示同意,目的外利用須單獨同意,舉證責任在蒐集者。
Q · 個資同意一定要書面嗎?沒勾同意但提供資料算同意嗎?
依個資法第 7 條,104 年修法後同意不需要書面,「意思表示」即可。一般蒐集只要蒐集者告知第 8 條應告知事項、你表示同意就成立。但「目的外利用」必須單獨同意,不能埋在一堆條款裡。第三項還規定:告知後未拒絕又提供資料,推定同意。最關鍵的是第四項,爭議時舉證責任在蒐集者,你說沒同意,對方要拿出證據證明你同意了。
白話解讀
網站上那個「我同意」的按鈕,在法律上到底值多少?這條把「同意」拆成兩種完全不同的東西。第一種是「一般同意」:別人要蒐集你的資料時,只要先告訴你法定應告知事項,你點同意就成立。門檻不高。第二種是「特定目的外利用同意」:別人想把你的資料拿去做當初沒說的用途時,必須另外告訴你新目的是什麼、範圍多大、同意或不同意對你有什麼影響,而且你的同意必須是「單獨」做出的,不能埋在一堆條款裡讓你一起勾。104 年修法更是翻天覆地:把原本要求的「書面同意」改成一般的「意思表示」就夠了,同時新增了第三項「推定同意」。只要對方告知了法定事項、你沒說不要、又主動提供了資料,法律推定你同意了。最後一項是殺手鐧:舉證責任在蒐集者。你說你沒同意,對方要拿得出證據證明你同意了。
法律定性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7 條為「同意」之法律定義條款,建立三層機制:一般蒐集同意(告知後意思表示)、目的外利用同意(明確告知新目的後單獨意思表示)、推定同意(告知+未拒絕+提供資料),並以舉證責任倒置作為制衡,蒐集者就同意事實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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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網站那種「繼續使用即表示同意」算合法同意嗎?▾
可能算,但有前提。根據個資法第 7 條第三項的推定同意,如果網站已經明確告知法定事項、你沒有拒絕、又主動提供了個人資料,可以推定你同意。關鍵在「明確告知」這四個字。如果隱私政策藏在三層連結之後、用 8 號字體寫了 5000 字,法院可能認定這不算明確告知。內行人提示:越來越多法院關注告知的實質有效性而非形式合規。
Q2公司把客戶資料拿去做 AI 訓練,需要另外取得同意嗎?▾
幾乎確定需要。如果原始蒐集目的是「提供服務」,拿去訓練 AI 模型很可能構成目的外利用。依個資法第 7 條第二項,目的外利用需要單獨的同意,而且必須明確告知 AI 訓練這個新目的、訓練的範圍、以及同意或拒絕對權益的影響。在原始隱私政策裡加一句「資料可能用於改善服務」不等於取得了 AI 訓練的單獨同意。內行人提示:在原始隱私政策裡加一句「資料可能用於改善服務」不等於取得了 AI 訓練的單獨同意,這是目前最常見的合規誤區。
Q3對方說我有同意,我可以要求他證明嗎?▾
可以,這正是個資法第 7 條第四項的設計。法律明確規定蒐集者就同意之事實應負舉證責任,意思是當你主張未同意時,要由對方拿出證據證明你同意了,而不是你證明自己沒同意。內行人提示:實務上具體做法是書面要求對方提供同意紀錄(時間、方式、內容),對方無法提供時,可向主管機關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檢舉並請求停止利用、刪除資料。
Q4個資法第 7 條是什麼?▾
個資法中同意之法律定義條款,建立一般同意、目的外利用單獨同意、推定同意三層機制,並規定舉證責任在蒐集者。
Q5什麼是個資法的推定同意?▾
蒐集者明確告知第 8 條應告知事項後,當事人未拒絕又主動提供個資,法律推定當事人已表示同意,此為 104 年修法新增。
Q6目的外利用同意是什麼意思?▾
蒐集者要把個資拿去做原蒐集目的以外的用途時,必須單獨取得當事人同意,且須明確告知新目的、範圍、同意與否之影響。
Q7個資法的舉證責任倒置是什麼?▾
個資法第 7 條第四項規定蒐集者就同意事實負舉證責任,當事人主張未同意時,由蒐集者拿證據證明,不是當事人證明自己沒同意。
Q8公司怎麼設計合法的個資同意機制?▾
一般蒐集與目的外利用必須分離勾選、不可預設打勾,告知須清楚明確(字體大小、放置位置),同意紀錄系統化保存至資料生命週期結束。
Q9個資同意可以怎麼撤回?▾
依個資法第 3 條當事人權利不可預先拋棄,書面向蒐集者要求停止處理並刪除資料即可。蒐集者應提供與取得同意等難度的撤回管道。
Q10對方拿不出我的同意紀錄怎麼辦?▾
依第 7 條第四項書面要求對方停止利用並刪除個資;對方不理會就向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檢舉,並可依第 28-29 條請求損害賠償。
Q11違反個資法同意要件會被罰多少?▾
依個資法第 47-49 條,非公務機關違反同意要件得處 5 萬至 50 萬元罰鍰,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可處 15 萬至 150 萬元並命限期改正。
Q12個資法同意 vs GDPR 同意差在哪?▾
GDPR 要求明示同意且不得綑綁於服務提供,禁止預設打勾;個資法允許推定同意且形式較寬鬆,但目的外利用須單獨同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general_consent | purpose_exceeding_consent | presumed_consent |
|---|---|---|---|
| 成立要件 | 告知第 8 條事項 + 意思表示 | 明確告知新目的、範圍、影響 + 單獨意思表示 | 明確告知 + 未拒絕 + 已提供個資 |
| 形式要求 | 意思表示即可(口頭、勾選、按鈕皆可) | 須單獨為之,不可與其他同意合併 | 無形式要求,但告知須明確 |
| 舉證責任 | 蒐集者負舉證責任 | 蒐集者負舉證責任(更嚴格) | 蒐集者須證明告知明確 |
| 撤回難度 | 可隨時撤回(個資法第 3 條) | 可隨時撤回 | 可隨時撤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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