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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十五條第二款及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同意,指當事人經蒐集者告知本法所定應告知事項後,所為允許之意思表示。
  2. 第十六條第七款、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同意,指當事人經蒐集者明確告知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後,單獨所為之意思表示。
  3. 公務機關或公務機關明確告知當事人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應告知事項時,當事人如未表示拒絕,並已提供其個人資料者,推定當事人已依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表示同意。
  4. 蒐集者就本法所稱經當事人同意之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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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第15條第2款」(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及「🌞第19條第1項第5款」(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所稱同意,指當事人經蒐集者「⚠️⚠️告知」(使當事人充分瞭解後審慎為之)本法所定應告知事項後,所為允許之意思表示。 告知 II 「🌞第16條第7款」(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原則上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第20條第1項第6款」(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原則上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所稱同意,指當事人經蒐集者「⚠️⚠️明確告知」「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後,單獨所為之意思表示。 明確告知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 III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明確告知」當事人「第8條第1項各款」應告知事項時,當事人「⚠️⚠️如未表示拒絕,並已提供其個人資料」者,🌂推定當事人已依第15條第2款、第1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表示同意。 推定同意 IV 「蒐集者」就本法所稱經當事人同意之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蒐集者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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