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請求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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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kenlu375840
3 months ago
專業證照
當事人行使權
查詢閱覽、製給複製、補充更正、停蒐處理、刪除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請求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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