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請求刪除。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3條」送入 AI 平台,快速理解重點

已有 65 人用 AI 分析此法規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cloudyeah16866
3 day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資訊隱私權
kenlu375840
a year ago
專業證照
當事人行使權 查詢閱覽、製給複製、補充更正、停蒐處理、刪除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請求刪除。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