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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請求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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