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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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二、個人資料檔案:指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之集合。 三、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 四、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 五、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六、國際傳輸:指將個人資料作跨國(境)之處理或利用。 七、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 八、非公務機關:指前款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 九、當事人:指個人資料之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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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個資法第 2 條定義 9 項用詞,核心是「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的個人資料概念,把行為資料納入保護範圍。
Q · 什麼樣的資料才算個資?沒名字也算嗎?
能間接識別到個人的都算,不一定要有名字
依個資法第 2 條第 1 款,個人資料不只是姓名、身分證、電話這些直接識別資料,連 IP 位址、裝置 ID、位置軌跡、瀏覽偏好等行為資料,只要單獨或結合其他資料能識別到特定自然人,就屬於個資。1999 年修法把「足資識別」擴大為「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就是要把大數據時代的行為資料全部拉進保護範圍。
深度解讀
打開這條的清單看一次,你會重新理解什麼叫「個資」。不只是姓名、電話、身分證,還包括指紋、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社會活動。而真正殺的是最後那句「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你在網路上的購物偏好、位置軌跡、點擊紀錄,單獨看好像是匿名的,但拼起來就能識別你是誰,這一拼就變成個資。企業做行銷常踩這條線:我沒存你的身分證號碼,但我存了你的 IP、裝置識別碼、瀏覽歷史。這些看似「行為資料」其實已經是個資。民國 99 年全文修正時立法者意識到這個問題,把舊法的「其他足資識別」擴大為「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就是為了抓住這些行為資料。這條不只是定義,它是整部個資法的射程範圍:定義越廣,法律射程越遠。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7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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