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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司法 第 212 條(對董事訴訟)

股東會決議對於董事提起訴訟時,公司應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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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12 條規定,股東會決議對董事提起訴訟時,公司應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法院提起,逾期決議恐淪為空轉。

Q · 股東會決議要告董事後,公司多久內要提告?

依公司法第 212 條,股東會一旦決議對董事提起訴訟,公司必須在「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法院遞出起訴狀。起算點是決議當日,不是書面送達日。這三十日包含假日,末日為假日才順延。代表公司起訴的人不是董事長,而是依第 213 條由監察人代表,或由股東會另選之人代表。逾期未提,決議在實務上多被視為失其效力或須重新決議,三十日是讓決議不被內部拖延掏空的關鍵設計。

白話解讀

股東會投票決定要告董事了,然後呢?很多人以為決議通過就萬事大吉,公司自然會去執行。現實是:從決議到真正遞出起訴狀之間,有一個 30 天的期限,而這 30 天可能比整個訴訟過程還關鍵。因為公司告自己的董事,執行這件事的很可能也是董事,或至少是董事任命的人。沒有期限的壓力,這個訴訟可以被無限期「研究中」「準備中」拖到大家都忘記。30 天就是為了防止這種拖延,讓股東會的決議不會變成一張沒有兌現日期的支票。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212 條為程序性規範,明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對董事提起訴訟後,公司負有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法院起訴的法定義務,目的在防止由董事或其任命之人主導的公司怠於執行決議,確保股東會究責決議能如期落實。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法 212 條是什麼?

規定股東會決議告董事後,公司須在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訴訟的法定期限。

Q2212 條的三十日從哪天起算?

從股東會決議當日起算,不是書面送達日,且期間包含假日,末日為假日才順延。

Q3超過三十日才提告會怎樣?

多數實務見解認為三十日為訓示規定,逾期不當然無效,但被告可能主張程序瑕疵防禦。

Q4公司告董事誰代表公司?

依第 213 條由監察人代表,或由股東會另選之代表人,不是董事長自己告同事。

Q5公司逾期不告,股東能自己告嗎?

可依第 214 條由持股一年以上、達一定比例的少數股東提起代位訴訟。

Q6212 條和 214 條代位訴訟差在哪?

212 是公司依股東會決議自己告,214 是公司怠於起訴時少數股東代位公司告。

Q7股東會決議告董事需要多少表決權?

依股東會普通決議門檻為原則,是否加重視議案性質與章程而定。

Q8212 條訴訟在什麼考試常考?

律師、司法官公司法常見考點,常與 213、214 條代表人與代位訴訟一起出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_212_公司提訴art_214_股東代位
提訴主體公司(經股東會決議)持股一年以上之少數股東
代表人監察人或股東會另選之人(第 213 條)股東以自己名義為公司利益起訴
啟動要件股東會決議先請求監察人起訴、逾三十日未提起
期限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請求後監察人逾三十日不起訴即可代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第386条(監査役による会社代表)/ 第847条(株主代表訴訟)
🇰🇷 韓國상법 제394조(감사의 회사 대표)/ 제403조(주주대표소송)
🇨🇳 中國公司法第189条(股东代表诉讼,2023年修訂)
🇩🇪 德國AktG § 147(Geltendmachung von Ersatzansprüchen durch Hauptversammlungsbeschluss)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225-251 / L.225-252(action en responsabilité, action sociale)
🇺🇸 美國Shareholder derivative suit(Del. Ch. R. 23.1; MBCA §§ 7.4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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