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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董事會不依規定聲請宣告破產致債權人受損害時應負民法上之責任

發文機關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要旨

董事會不依規定聲請宣告破產致債權人受損害時應負民法上之責任

出處

最高法院二三上字二0四號判例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特別法無規定者應適用普通法,公司法(舊)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二項僅載公司財產顯有不足抵償債務時董事應即聲請宣告破產,至不為此項聲請致公司之債權人受損害時,該董事對於債權人應否負責,在公司法即無規定,自應適用民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一般規定。(最高法院二三上字二○四號判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董事會不依規定聲請宣告破產致債權人受損害時應負民法上之責任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發布,要旨:董事會不依規定聲請宣告破產致債權人受損害時應負民法上之責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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