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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8)秘台廳(一)字第 01678 號
要旨
依公司現實資產總額計算尚足抵償其債務時,尚難謂有限公司第二百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適用
全文內容
公司法第二百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除得依第二百八十二條辦理外,董事會應即聲請宣告破產」,旨在避免公司債務繼續擴大,損及公眾及債權人利益。所謂「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係指公司現實資產總額少於負債總額顯然不足抵償其債務之情形而言。該條項既非規定「公司依其帳簿記載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則公司帳簿上所載資產總額,若與其現實資產總額有所不符,即帳列淨值雖為負,但依現實資產總額計算,尚足抵償其債務時,似難謂公司資產已顯然不足清償其債務,而有公司法第二百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