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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民二字第 1010036678 號

會議日期 101 年 12 月 27 日

要旨

民法第 1009 條刪除後,夫妻一方經法院宣告破產或開始清算程序,其夫妻財產制並不當然為分別財產制,故無須再囑託登記處辦理分別財產制之登記

主旨

法院依破產法宣告債務人破產,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債務人開始清算程序後,無庸再囑託登記處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登記,請 查照。

說明

一、民法第 1009 條業經總統於 101 年 12 月 26 日公布刪除,自同年月 28 日生效。是夫妻之一方經法院裁定宣告破產或開始清算程序,其夫妻財產制不當然成為分別財產制。

二、本院 100 年 4 月 15 日院台廳民二字第 1000008257 號函不再適用。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資訊管理處(請張貼法學檢索)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司法院民國 100 年 4 月 15 日院台廳民二字第 1000008257 號函,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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