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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司法 第 89 條(聲請宣告破產)

  1. 1.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
  2. 2.清算人移交其事務於破產管理人時,職務即為終了。
  3. 3.清算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不即聲請宣告破產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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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89 條規定,公司資不抵債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違反者各處 2 至 10 萬元罰鍰。

Q · 公司清算時發現錢不夠還債怎麼辦?

依公司法第 89 條第 1 項,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不得繼續自行清算或選擇性清償特定債權人。聲請後法院指派破產管理人接手,清算人完成移交即職務終了。違反者依第 3 項各處新臺幣 2 萬到 10 萬元罰鍰,並可能對因延誤導致受損的債權人個別負損害賠償責任。

白話解讀

清算人打開帳冊算了一輪,發現公司的錢加上全部資產,不夠還所有的債。這時候清算人不能「盡量還」或「看誰吵得最大聲就先給誰」。他只有一條路:立刻向法院聲請宣告破產。沒有討論空間,沒有等等看的餘地,「應即」兩個字就是命令。為什麼這麼急?因為一旦資不抵債,每多拖一天就多一天的風險:清算人可能偷偷把剩餘資產分給特定債權人(偏頗清償),老闆的親友可能優先把錢拿走,最後其他債權人一毛都分不到。破產程序會由法院指派破產管理人接手,用法定順序公平分配。清算人移交完畢,工作就結束了。不聲請破產的清算人,每人罰2萬到10萬。但比罰鍰更可怕的是:如果因為你的延誤導致資產進一步流失,你個人可能要對債權人負損害賠償。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89 條為清算程序轉入破產程序的法定切換點,要求清算人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資不抵債)時,必須立即向法院聲請宣告破產、移交事務予破產管理人,並對違反義務者課以行政罰鍰與民事賠償責任,以確保債權人依法定順序公平受償。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資不抵債一定要聲請破產嗎?

是。公司法第 89 條第 1 項用「應即」兩字,沒有討論空間。

Q2清算跟破產差在哪?

清算是自己收拾、破產是法院接手按法定順序公平分配。

Q3清算人不聲請破產會怎樣?

各處 2-10 萬罰鍰,加上對債權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Q4怎麼判斷公司是不是資不抵債?

用全部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清算價)對比全部負債,不是看現金。

Q5聲請破產後清算人就沒事了嗎?

要等破產管理人正式接手才終了,之間仍負保管義務。

Q6債權人可以自己聲請公司破產嗎?

可以,依破產法第 58 條,債權人可向法院聲請。

Q7誰是清算人?

原則上是公司董事,章程或股東會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Q8破產程序債權人怎麼分?

依破產法第 112 條法定順序:優先債權(薪資、稅捐)在前,普通債權在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nametriggerexecutor順序監督結果
清算(公司法第 79-97 條)公司解散後資產足以清償債務清算人(原則上為董事)依清算人判斷與股東會決議股東會與檢察人剩餘財產分派股東
破產(破產法、本條第 1 項)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資不抵債)破產管理人(法院指派)破產法第 112 條法定順序法院與債權人會議股東通常分不到財產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第 484 条(清算株式会社の破産手続開始の申立て)
🇰🇷 韓國상법 제254조 및 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제306조(청산인의 파산신청의무)
🇨🇳 中國公司法第 188 条(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 德國InsO § 15a(Insolvenzantragspflicht der Vertretungsorgane / Liquidatoren)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 631-4(déclaration de cessation des paiements dans les 45 jours)
🇺🇸 美國11 U.S.C. § 1112(conversion of Chapter 11 to Chapter 7)+ Restatement of Trust principles on liquidator's fiduciary du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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