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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89 條(聲請宣告破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
  2. 清算人移交其事務於破產管理人時,職務即為終了。
  3. 清算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不即聲請宣告破產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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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 II 清算人移交其事務於破產管理人(receiver)時,職務即為終了。 III 清算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不即聲請宣告破產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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