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89 條(聲請宣告破產)
- 1.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
- 2.清算人移交其事務於破產管理人時,職務即為終了。
- 3.清算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不即聲請宣告破產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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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89 條規定,公司資不抵債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違反者各處 2 至 10 萬元罰鍰。
Q · 公司清算時發現錢不夠還債怎麼辦?
依公司法第 89 條第 1 項,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不得繼續自行清算或選擇性清償特定債權人。聲請後法院指派破產管理人接手,清算人完成移交即職務終了。違反者依第 3 項各處新臺幣 2 萬到 10 萬元罰鍰,並可能對因延誤導致受損的債權人個別負損害賠償責任。
白話解讀
清算人打開帳冊算了一輪,發現公司的錢加上全部資產,不夠還所有的債。這時候清算人不能「盡量還」或「看誰吵得最大聲就先給誰」。他只有一條路:立刻向法院聲請宣告破產。沒有討論空間,沒有等等看的餘地,「應即」兩個字就是命令。為什麼這麼急?因為一旦資不抵債,每多拖一天就多一天的風險:清算人可能偷偷把剩餘資產分給特定債權人(偏頗清償),老闆的親友可能優先把錢拿走,最後其他債權人一毛都分不到。破產程序會由法院指派破產管理人接手,用法定順序公平分配。清算人移交完畢,工作就結束了。不聲請破產的清算人,每人罰2萬到10萬。但比罰鍰更可怕的是:如果因為你的延誤導致資產進一步流失,你個人可能要對債權人負損害賠償。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89 條為清算程序轉入破產程序的法定切換點,要求清算人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資不抵債)時,必須立即向法院聲請宣告破產、移交事務予破產管理人,並對違反義務者課以行政罰鍰與民事賠償責任,以確保債權人依法定順序公平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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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資不抵債一定要聲請破產嗎?▾
是。公司法第 89 條第 1 項用「應即」兩字,沒有討論空間。
Q2清算跟破產差在哪?▾
清算是自己收拾、破產是法院接手按法定順序公平分配。
Q3清算人不聲請破產會怎樣?▾
各處 2-10 萬罰鍰,加上對債權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Q4怎麼判斷公司是不是資不抵債?▾
用全部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清算價)對比全部負債,不是看現金。
Q5聲請破產後清算人就沒事了嗎?▾
要等破產管理人正式接手才終了,之間仍負保管義務。
Q6債權人可以自己聲請公司破產嗎?▾
可以,依破產法第 58 條,債權人可向法院聲請。
Q7誰是清算人?▾
原則上是公司董事,章程或股東會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Q8破產程序債權人怎麼分?▾
依破產法第 112 條法定順序:優先債權(薪資、稅捐)在前,普通債權在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name | trigger | executor | 順序 | 監督 | 結果 |
|---|---|---|---|---|---|
| 清算(公司法第 79-97 條) | 公司解散後資產足以清償債務 | 清算人(原則上為董事) | 依清算人判斷與股東會決議 | 股東會與檢察人 | 剩餘財產分派股東 |
| 破產(破產法、本條第 1 項) | 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資不抵債) | 破產管理人(法院指派) | 破產法第 112 條法定順序 | 法院與債權人會議 | 股東通常分不到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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