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人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88 條規定清算人就任後須公告催告全體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個別通知,違反者負個人賠償責任。
Q · 公司要清算,欠錢卻沒通知債權人會怎樣?
清算人未通知明知債權人,事後對該人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公司法第 88 條,清算人就任後須以公告催告全體債權人報明債權,並對「明知之債權人」個別通知。若清算人明知某債權人卻未個別通知,事後該債權人發現自己被漏掉時,可直接對清算人個人請求損害賠償,公司資產雖已分配完畢也不影響。這是公司清算程序中最具個人責任風險的條文。
公司要收了,錢還沒還完。債權人散落各處,有些你知道是誰,有些你不知道。這條劃了一條線:清算人必須公告催告所有債權人來報明債權,對於你明確知道的債權人,光公告還不夠,還要個別通知。為什麼法律要分兩層?因為公告是登報紙或官方公報,現實中不是每個債權人都會去翻報紙。如果公司明明知道欠某個供應商300萬,卻只在報紙上登個小公告就假裝盡到義務,那就是變相賴帳。所以「明知之債權人」必須另外通知,確保他有機會來主張自己的權利。沒被通知到的明知債權人,他的債權不會因為清算完結就消滅,清算人自己要對他負責。
公司法第 88 條為公司清算程序之雙軌催告義務規定,要求清算人就任後須同時履行兩項義務:一為對不特定債權人之公告催告,二為對明知債權人之個別通知。此雙軌設計確保公司解散清算之終結性與已知債權人受償機會間之平衡,違反個別通知義務之清算人須就被遺漏債權人之損害負個人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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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兩件事。第一,清算人是否有通知你的義務(你是不是「明知之債權人」)。如果他明知欠你錢卻沒通知你,清算完結不影響你的債權,你可以對清算人個人求償。第二,公司是否還有剩餘財產或保留款項。實務上很多清算完結後仍有可追回的資產。內行人提示:如果公司在清算期間把資產不正常移轉給特定人,你可以依民法第244條行使撤銷權。
債權本身不會因為你沒在催告期內報明就消滅。但實務上的問題是:清算人把已知債務清償完畢後,剩餘的錢可能已經分給股東了。如果你是已知債權人但沒來報,清算人仍然應該為你保留分配。如果你是未知債權人,清算完結後你只能找到公司尚未分配的殘餘資產。內行人提示:收到催告通知後盡快回覆並附上完整債權證明。
從公司帳冊、合約、訴訟紀錄、稅務申報書、員工名冊等資料可得知悉的債權人均屬「明知」,不限於清算人主觀知悉。實務上認定範圍寬,包含供應商、員工、貸款銀行、稅務機關、租賃對象等。清算人不得以「我沒注意到」為由免責。
規定公司清算人就任後須同時履行公告催告全體債權人與對明知債權人個別通知之雙軌義務,違反者負個人賠償責任。
公告對不特定人(登報紙或公報),個別通知對明知特定人(存證信函、掛號信件)。兩者各自獨立必須同時履行,不可互相替代。
從公司帳冊、合約、訴訟紀錄、稅務申報書等資料可得知悉的債權人均屬明知,範圍寬,包含供應商、員工、貸款銀行、稅務機關等,清算人不可主張不知免責。
登載於主管機關核可之新聞紙或政府公報,內容須含公司名稱、清算事由、報明期限、清算人聯絡方式等要件。
盤點全部已知債權人 → 決定催告期限(無限公司3個月以上、股份有限公司6個月以上) → 辦理公告催告 → 對每位明知債權人個別寄發存證信函或掛號信 → 保留送達回證。
立即以存證信函向清算人報明債權附上合約發票對帳單,若清算已結束則對清算人個人主張損害賠償,並至商工登記公示系統查詢清算狀態。
以被漏通知債權人原本可在清算分配中受償的金額為基礎,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若公司資產原本足以全額清償該債權人,則按全額計算。
記載債權人姓名地址、債權發生日期、債權金額、債權性質(買賣、僱傭、租賃等)、相關證明文件清單(合約、發票、對帳單),並寄發掛號雙掛號。
88 條規範無限公司清算(催告期限實務參考3個月以上),329 條規範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催告期限不得少於6個月)。後者準用前者基本架構但延長期間。
| 比較面向 | 公告催告 | 個別通知 |
|---|---|---|
| 對象 | 對不特定債權人之廣泛通知 | 對明知特定債權人之個別送達 |
| 方式 | 登載於新聞紙或政府公報 | 存證信函、掛號信件等書面個別送達 |
| 證明效力 | 推定全體債權人均知悉 | 需保留送達回證證明確實送達 |
| 違反後果 | 清算程序瑕疵,清算未完結 | 清算人對被遺漏之明知債權人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
| 適用範圍 | 全部清算案件強制 | 限「明知之債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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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人應訂立章程,載明左列各款事項,簽名蓋章。 一、公司之名稱。 二、所營之事業。 三、股份之總額,及每股金額。 四、本店、支店,及其所在地。 五、公司為公告之方法。 六、董事或監察人當選之資格。 七、發起人之姓名、住所。
股東之連帶無限責任,自解散登記後滿五年而消滅。
清算人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
發起人應訂立章程,載明左列各款事項,簽名蓋章。 一、公司之名稱。 二、所營之事業。 三、股份之總額,及每股金額。 四、本店、支店,及其所在地。 五、公司為公告之方法。 六、董事或監察人當選之資格。 七、發起人之姓名、住所。
股東之連帶無限責任,自解散登記後滿五年而消滅。
清算人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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