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88 條(催報債權)
清算人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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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88 條規定清算人就任後須公告催告全體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個別通知,違反者負個人賠償責任。
Q · 公司要清算,欠錢卻沒通知債權人會怎樣?
依公司法第 88 條,清算人就任後須以公告催告全體債權人報明債權,並對「明知之債權人」個別通知。若清算人明知某債權人卻未個別通知,事後該債權人發現自己被漏掉時,可直接對清算人個人請求損害賠償,公司資產雖已分配完畢也不影響。這是公司清算程序中最具個人責任風險的條文。
白話解讀
公司要收了,錢還沒還完。債權人散落各處,有些你知道是誰,有些你不知道。這條劃了一條線:清算人必須公告催告所有債權人來報明債權,對於你明確知道的債權人,光公告還不夠,還要個別通知。為什麼法律要分兩層?因為公告是登報紙或官方公報,現實中不是每個債權人都會去翻報紙。如果公司明明知道欠某個供應商300萬,卻只在報紙上登個小公告就假裝盡到義務,那就是變相賴帳。所以「明知之債權人」必須另外通知,確保他有機會來主張自己的權利。沒被通知到的明知債權人,他的債權不會因為清算完結就消滅,清算人自己要對他負責。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88 條為公司清算程序之雙軌催告義務規定,要求清算人就任後須同時履行兩項義務:一為對不特定債權人之公告催告,二為對明知債權人之個別通知。此雙軌設計確保公司解散清算之終結性與已知債權人受償機會間之平衡,違反個別通知義務之清算人須就被遺漏債權人之損害負個人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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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清算沒通知債權人怎麼辦?▾
若清算人明知該債權人卻未個別通知,被漏掉的債權人可對清算人個人求償。
Q2公司法 88 條的明知債權人是什麼意思?▾
清算人從公司帳冊、合約、訴訟紀錄等資料明確知道存在的債權人,包括供應商、員工、租賃對象、稅務機關等。
Q3清算公告要登在哪裡?▾
依公司法相關規定登載於主管機關公告或新聞紙,並輔以個別通知明知債權人之雙軌方式。
Q4我是債權人沒收到通知能怎麼辦?▾
立即以存證信函向清算人報明債權,若清算已結束,可對清算人個人主張損害賠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公告催告 | 個別通知 |
|---|---|---|
| 對象 | 對不特定債權人之廣泛通知 | 對明知特定債權人之個別送達 |
| 方式 | 登載於新聞紙或政府公報 | 存證信函、掛號信件等書面個別送達 |
| 證明效力 | 推定全體債權人均知悉 | 需保留送達回證證明確實送達 |
| 違反後果 | 清算程序瑕疵,清算未完結 | 清算人對被遺漏之明知債權人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
| 適用範圍 | 全部清算案件強制 | 限「明知之債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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