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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清算人明知而不通知相對人報明債權,縱已辦申報完結手續,亦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
要旨
清算人明知而不通知相對人報明債權,縱已辦申報完結手續,亦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
出處
最高法院七十年度台抗字第四三三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再抗告人之清算人就任後,明知而不通知相對人報明債權,有違公司法第八十八條之規定,縱已辦申報完結手續,亦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再抗告人公司人格仍然存續。
(最高法院七十年度台抗字第四三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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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明知而不通知相對人報明債權,縱已辦申報完結手續,亦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
最高法院七十年度台抗字第四三三號
公司法
再抗告人之清算人就任後,明知而不通知相對人報明債權,有違公司法第八十八條之規定,縱已辦申報完結手續,亦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再抗告人公司人格仍然存續。
(最高法院七十年度台抗字第四三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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