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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司法 第 87 條(清算人之檢查財產完結清算與答覆詢問)

  1. 1.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
  2. 2.對前項所為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行為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3. 3.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
  4. 4.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5. 5.清算人遇有股東詢問時,應將清算情形隨時答覆。
  6. 6.清算人違反前項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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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87 條課予清算人三大義務:檢查財產造具報表、六個月內完結清算、隨時答覆股東詢問,違反各有罰鍰且採「各處」原則。

Q · 清算人六個月做不完清算又沒跟法院說,會怎樣?

依公司法第 87 條第四項,清算未於六個月內完結又未向法院聲請展期者,每位清算人各處 1 萬至 5 萬元罰鍰。重點在「各處」二字:三位共同清算人就是三筆罰鍰,不是分擔。另若有股東詢問不答覆者,依第六項再各處 1 至 5 萬元;妨礙檢查財產者,依第二項各處 2 至 10 萬元。三道罰則環環相扣。

白話解讀

清算人一就任,法律就給他掛了三個計時器。第一個:馬上檢查公司財產,做出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給股東看。有人阻礙你查帳?罰2萬到10萬。第二個:六個月內完成清算。做不完可以跟法院申請延期,但不申請又做不完?罰1萬到5萬。第三個:股東來問清算進度,你必須隨時回答。不回答?罰1萬到5萬。這條表面上是在管清算人,其實是在保護兩群人:股東和債權人。股東怕清算人搞鬼,所以要求他公開財產資訊。債權人怕清算拖太久資產流失,所以限制六個月。而三道罰則就是法律給這些義務裝的牙齒。沒有這些罰則,清算人可以慢慢拖、選擇性公開、裝沒聽到股東的問題。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87 條規範無限公司及準用該節之有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的三大法定義務:就任後立即檢查公司財產並造具資產負債表送交股東、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必要時聲請法院展期)、隨時答覆股東詢問。違反各有獨立罰鍰,保障股東監督權與債權人受償。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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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六個月做不完清算,法院一定會准延期嗎?

實務上法院對展期聲請相當寬容,特別是公司資產複雜、涉及訴訟、或債權債務關係尚未釐清的情況。需提出具體理由,例如「仍有三筆應收帳款尚在催收」「一筆不動產尚在辦理過戶」,不能只寫「還沒做完」。內行人提示:法院准了展期後,新的期限通常也是六個月,如果又做不完可以再聲請,但每次展期都要有新的理由。

Q2清算人擺爛不做事,股東能怎麼辦?

兩條路。第一條是行政罰:向主管機關檢舉,依本條第四項或第六項處罰鍰。第二條是司法途徑:依公司法第 83 條聲請法院解任該清算人並另選新人。內行人提示:走第二條路時,把之前催促清算人的存證信函、被已讀不回的紀錄全部附上,法院看到清算人持續不作為的證據,解任的機率很高。

Q3公司法 87 條是什麼?

規範清算人就任後三大義務:檢查財產造報表送股東、六個月內完結清算、隨時答覆股東詢問,違反各有獨立罰鍰。

Q4清算人罰鍰中「各處」是什麼意思?

指每位違反義務的清算人各自被處罰一次,非由共同清算人分擔同一筆。三人逾期未完結即三筆罰鍰。

Q5什麼叫聲請展期?

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時,由清算人向法院民事庭聲請延長清算期間之程序,須附具體理由。

Q6清算人有哪些義務?

三大主要義務:財產檢查與資產負債表造具、六個月內完結清算、隨時答覆股東詢問。違反各有罰鍰。

Q7清算人六個月做不完怎麼辦?

提早向法院民事庭聲請展期,附具體理由如「應收帳款催收中」「不動產過戶中」,不要等期限到了才聲請。

Q8怎麼向法院聲請展期?

以書面向公司本公司所在地法院民事庭遞狀,敘明清算進度、未完結原因、預計新完結日期,附相關證明文件。

Q9股東怎麼查清算進度?

書面或 Email 向清算人詢問並保留紀錄,清算人未答覆即可依第六項向主管機關檢舉。

Q10清算人不配合該怎麼檢舉?

附存證信函與被忽略證據,向經濟部商業司或地方政府建設局檢舉,主管機關可依本條罰則處分。

Q11公司法 87 vs 民法 40 清算規定差在哪?

公司法 87 適用商業組織清算(有罰則、強制期限),民法 40 適用一般法人清算(較寬鬆、無特定期限罰則)。

Q12清算人故意拖延 vs 客觀無法完結差在哪?

故意拖延無理由不聲請展期才罰,客觀無法完結但有聲請展期不罰。「聲請展期」是關鍵分水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違反行為罰鍰金額條項依據罰則特性
妨礙、拒絕或規避清算人檢查財產新臺幣 2 萬至 10 萬元第二項各處(每位妨礙者)
六個月內未清算完結又未聲請展期新臺幣 1 萬至 5 萬元第四項各處(每位清算人)
股東詢問清算情形不答覆新臺幣 1 萬至 5 萬元第六項各處(每位違反清算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 第 492 条(財産目録等の作成等)+ 第 499 条(債権の申出の催告等)
🇰🇷 韓國상법 제 254 조-제 269 조(해산과 청산 관련 규정)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 184 條-第 188 條(公司清算組職責)
🇩🇪 德國GmbHG § 71(Pflichten der Liquidatoren)+ HGB § 154(Eröffnungsbilanz)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icle L237-25 à L237-31(obligations du liquidateur, comptes de liquidation)
🇺🇸 美國Delaware General Corporation Law § 280-282(claims against dissolved corpor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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