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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三字第 100001715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0 年 09 月 07 日

要旨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216 號解釋,司法行政機關所發行政上之命令,不影響於審判權之行使,故公司法第 87 條第 4 項清算人不於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其行政罰鍰之裁罰機關應否為法院疑義,則非屬司法院所主管範疇

主旨

有關 貴部函請釐清公司法第 87 條第 4 項清算人不於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其行政罰鍰之裁罰機關應為法院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 100 年 7 月 12 日經商字第 10002417840 號函。

二、本院本於司法行政監督權而發布之命令,若有涉及審判上之法律見解者,法官於審判案件時,並不受其拘束,業經本院釋字第 216 號解釋在案。本件因涉非本院主管之公司法範疇及法官審判權限,為免干預審判之嫌,本院未便表示意見及轉知各法院辦理。

正本

經濟部

副本

本院資訊管理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秘台廳民三字第 100001715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07 日發布,要旨: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216 號解釋,司法行政機關所發行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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