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216 號解釋,司法行政機關所發行政上之命令,不影響於審判權之行使,故公司法第 87 條第 4 項清算人不於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其行政罰鍰之裁罰機關應否為法院疑義,則非屬司法院所主管範疇
主旨
有關 貴部函請釐清公司法第 87 條第 4 項清算人不於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其行政罰鍰之裁罰機關應為法院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 100 年 7 月 12 日經商字第 10002417840 號函。 二、本院本於司法行政監督權而發布之命令,若有涉及審判上之法律見解者,法官於審判案件時,並不受其拘束,業經本院釋字第 216 號解釋在案。本件因涉非本院主管之公司法範疇及法官審判權限,為免干預審判之嫌,本院未便表示意見及轉知各法院辦理。
正本
經濟部
副本
本院資訊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