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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1)台函民決字第 445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1 年 06 月 06 日

要旨

有關清算開始雖已逾六個月,但於清算人未將清算職務執行完畢以前,清算人仍得代表公司具領應退稅款

全文內容

查公司之清算,須清算人將公司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清算職務執行完畢後,始為完結。同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本文雖謂:「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完結清算」,但此乃規定清算人應完結清算之期限,並非規定該期限屆滿,清算即當然完結。故自清算開始雖已逾六個月,但在清算人未將清算職務執行完畢以前,無論其曾否依同條項但書規定聲講法院展期,似難謂清算已完結,清算人似仍可代表公司具領應退稅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1)台函民決字第 445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1 年 06 月 06 日發布,要旨:有關清算開始雖已逾六個月,但於清算人未將清算職務執行完畢以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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