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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1)台函民決字第 4458 號
要旨
有關清算開始雖已逾六個月,但於清算人未將清算職務執行完畢以前,清算人仍得代表公司具領應退稅款
全文內容
查公司之清算,須清算人將公司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清算職務執行完畢後,始為完結。同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本文雖謂:「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完結清算」,但此乃規定清算人應完結清算之期限,並非規定該期限屆滿,清算即當然完結。故自清算開始雖已逾六個月,但在清算人未將清算職務執行完畢以前,無論其曾否依同條項但書規定聲講法院展期,似難謂清算已完結,清算人似仍可代表公司具領應退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