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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90分派財產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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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清算人清償公司債務後,不得將公司財產分派於各股東。
  2. 2.清算人違反前項規定,分派公司財產時,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90條規定,清算人必須先清償公司全部債務後,才可將剩餘財產分派給股東,違者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Q · 公司要關門了,剩下的錢可以先分給股東嗎?

債沒還完不能分,違反清算人吃刑事

依公司法第90條,清算人必須先清償公司全部債務後,才能將剩餘財產分派給股東。違反規定時,每位清算人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本條依第113條準用於有限公司,是清算實務最容易踩線的刑事條款。

白話解讀

公司要關門了,帳上還有錢,股東急著分。但法律設了一道鐵門:債主沒有全部拿到錢之前,股東一毛都不能碰。這不是道德勸說,是刑事紅線。清算人如果心軟、被股東施壓、或者自己也是股東想趕快拿錢走人,在債務還沒清完的情況下就把公司財產分出去,每一個參與分派的清算人都面臨最高一年有期徒刑。不是罰款了事,是刑事前科。很多小公司的清算人就是股東本人,他們根本不知道自己同時戴著兩頂帽子:一頂是想拿回投資的股東,一頂是必須先保護債權人的法定清算人。兩頂帽子的利益完全衝突,而法律選擇站在債權人那邊。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90條為公司清算階段的核心管制規範,建立「清償債務優先於分派股東」的法定順位。本條包含兩項:第一項為禁止規定(清算人非清償債務後不得分派),第二項為刑事罰則(違反者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是台灣公司清算實務最核心的紅線條款。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是清算人也是股東,先分一點給自己不行嗎?

不行。法律不看你戴哪頂帽子,看的是公司債務有沒有全部清償。就算你自己那份金額很小,只要債務未清就分派,就構成本條犯罪。而且「各處」二字代表如果有多位清算人,每個人獨立受罰。實務上很多小公司的清算人就是股東自己,這種雙重身分反而讓你更容易踩線,因為你會不自覺地用股東的腦袋做清算人的決定。

Q2公司已經付了大部分債務,只剩一筆小額爭議中的帳款,能先分嗎?

嚴格來說不行。爭議中的債務仍然是債務,在爭議確定解決之前,清算人不應分派。實務上的做法是先提存(把爭議金額存到法院提存所),剩餘部分再分派。這樣既保護了債權人的權益,清算人也不會觸犯本條。如果爭議金額遠小於公司剩餘資產,可以考慮提存後分派,但務必留下書面紀錄證明你做了合理的保留。

Q3清算人只是被股東逼的,也要負刑事責任嗎?

要。本條處罰的對象是「清算人」,不管你是自願還是被逼的。「被施壓」不是免責事由。但如果你能證明是受股東脅迫(不是一般的催促,是刑法上的脅迫),可以主張阻卻違法。如果股東持續施壓要求違規分派,書面回覆拒絕並引用本條,不只保護你自己,這封回覆日後還是你沒有犯意的最佳證據。

Q4公司法第90條是什麼?

公司清算階段的核心紅線:清算人必須先清償公司全部債務後,才能將剩餘財產分派給股東,違者刑事責任。

Q5清算人分派財產的法定順位是什麼?

依序為:稅捐 → 員工薪資資遣費(優先債權)→ 一般債權人 → 剩餘財產才分派給股東。

Q6公司清算的清算人是誰?

原則為全體股東,章程另有訂定或股東會選任者依其規定。小公司的清算人通常就是股東本人。

Q7公司法第90條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每位清算人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是個人刑責。

Q8清算人合法分派財產的流程是什麼?

了結現務 → 造具財產目錄 → 公告催告債權三個月 → 全額清償已知債權 → 判斷資產是否足夠 → 清償後分派 → 聲報清算完結。

Q9發現清算人違法分派財產怎麼辦?

向地檢署提刑事告訴,同時對清算人和受領股東提民事訴訟請求返還,並可聲請假扣押防止脫產。

Q10公司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清算人應如何處理?

依公司法第89條應立即聲請宣告破產,停止清算程序轉入破產程序,不得繼續分派任何財產給股東。

Q11公司法第90條的舉證責任怎麼分配?

檢方須證明清算人有分派行為且分派時債務未全部清償,清算人可主張已善盡查證義務或債務已合理保留等抗辯。

Q12公司法第90條 vs 第91條差在哪?

第90條規範「能不能分」(前提條件 + 刑罰),第91條規範「怎麼分」(按出資比例)。第90條是刑事紅線,第91條是分配方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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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類公司清算分派限制比較
清算階段分派 vs 營運階段分派之差異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社法第502条(清算中の会社の財産分配制限)+ 第668条(持分会社の財産分配)
韓國상법 제537조(채권자 보호를 위한 변제 후 분배)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6条(清算财产分配顺序)
德國GmbHG § 73(Vermögensverteilung; Sperrjahr)+ AktG § 271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237-29(Répartition après paiement des créanciers)
美國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 § 14.09(Priority of distribution to creditors before shareholder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5

(0181207 制定)

發起人認足股份總數時,應即按股繳足第一次股款,並選任董事及監察人。   前項選任方法,以發起人表決權之過半數定之。

(0350323 全文修正)

兩合公司,除本章規定外,準用第三章之規定。

(0550705 全文修正)

清算人非清償公司債務後,不得將公司財產分派於各股東。   清算人違反前項規定,分派公司財產時,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四千元以下罰金。

(0721122 修正)

清算人非清償公司債務後,不得將公司財產分派於各股東。   清算人違反前項規定,分派公司財產時,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近數年來,社會環境變遷,工商業發展,物價指數不斷提高,爰將罰金額度予以提高五倍。並增訂併科罰金之規定,以加重處罰。

(0860531 修正)

清算人非清償公司債務後,不得將公司財產分派於各股東。   清算人違反前項規定,分派公司財產時,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我國數十年來使用新臺幣,幣值穩定、幣信良好,已為國際所公認,爰將本法所定貨幣數額均改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

  • 清算人名詞
  • 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0181207 制定)

發起人認足股份總數時,應即按股繳足第一次股款,並選任董事及監察人。   前項選任方法,以發起人表決權之過半數定之。

(0350323 全文修正)

兩合公司,除本章規定外,準用第三章之規定。

(0550705 全文修正)

清算人非清償公司債務後,不得將公司財產分派於各股東。   清算人違反前項規定,分派公司財產時,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四千元以下罰金。

(0721122 修正)

近數年來,社會環境變遷,工商業發展,物價指數不斷提高,爰將罰金額度予以提高五倍。並增訂併科罰金之規定,以加重處罰。

(0860531 修正)

我國數十年來使用新臺幣,幣值穩定、幣信良好,已為國際所公認,爰將本法所定貨幣數額均改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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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90 條規定:「清算人非清償公司債務後,不得將公司財產分派於各股東。清算人違反前項規定,分派公司財產時,各處一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9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9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