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公司法第90條規定,清算人必須先清償公司全部債務後,才可將剩餘財產分派給股東,違者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Q · 公司要關門了,剩下的錢可以先分給股東嗎?
債沒還完不能分,違反清算人吃刑事
依公司法第90條,清算人必須先清償公司全部債務後,才能將剩餘財產分派給股東。違反規定時,每位清算人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本條依第113條準用於有限公司,是清算實務最容易踩線的刑事條款。
公司要關門了,帳上還有錢,股東急著分。但法律設了一道鐵門:債主沒有全部拿到錢之前,股東一毛都不能碰。這不是道德勸說,是刑事紅線。清算人如果心軟、被股東施壓、或者自己也是股東想趕快拿錢走人,在債務還沒清完的情況下就把公司財產分出去,每一個參與分派的清算人都面臨最高一年有期徒刑。不是罰款了事,是刑事前科。很多小公司的清算人就是股東本人,他們根本不知道自己同時戴著兩頂帽子:一頂是想拿回投資的股東,一頂是必須先保護債權人的法定清算人。兩頂帽子的利益完全衝突,而法律選擇站在債權人那邊。
公司法第90條為公司清算階段的核心管制規範,建立「清償債務優先於分派股東」的法定順位。本條包含兩項:第一項為禁止規定(清算人非清償債務後不得分派),第二項為刑事罰則(違反者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是台灣公司清算實務最核心的紅線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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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法律不看你戴哪頂帽子,看的是公司債務有沒有全部清償。就算你自己那份金額很小,只要債務未清就分派,就構成本條犯罪。而且「各處」二字代表如果有多位清算人,每個人獨立受罰。實務上很多小公司的清算人就是股東自己,這種雙重身分反而讓你更容易踩線,因為你會不自覺地用股東的腦袋做清算人的決定。
嚴格來說不行。爭議中的債務仍然是債務,在爭議確定解決之前,清算人不應分派。實務上的做法是先提存(把爭議金額存到法院提存所),剩餘部分再分派。這樣既保護了債權人的權益,清算人也不會觸犯本條。如果爭議金額遠小於公司剩餘資產,可以考慮提存後分派,但務必留下書面紀錄證明你做了合理的保留。
要。本條處罰的對象是「清算人」,不管你是自願還是被逼的。「被施壓」不是免責事由。但如果你能證明是受股東脅迫(不是一般的催促,是刑法上的脅迫),可以主張阻卻違法。如果股東持續施壓要求違規分派,書面回覆拒絕並引用本條,不只保護你自己,這封回覆日後還是你沒有犯意的最佳證據。
公司清算階段的核心紅線:清算人必須先清償公司全部債務後,才能將剩餘財產分派給股東,違者刑事責任。
依序為:稅捐 → 員工薪資資遣費(優先債權)→ 一般債權人 → 剩餘財產才分派給股東。
原則為全體股東,章程另有訂定或股東會選任者依其規定。小公司的清算人通常就是股東本人。
每位清算人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是個人刑責。
了結現務 → 造具財產目錄 → 公告催告債權三個月 → 全額清償已知債權 → 判斷資產是否足夠 → 清償後分派 → 聲報清算完結。
向地檢署提刑事告訴,同時對清算人和受領股東提民事訴訟請求返還,並可聲請假扣押防止脫產。
依公司法第89條應立即聲請宣告破產,停止清算程序轉入破產程序,不得繼續分派任何財產給股東。
檢方須證明清算人有分派行為且分派時債務未全部清償,清算人可主張已善盡查證義務或債務已合理保留等抗辯。
第90條規範「能不能分」(前提條件 + 刑罰),第91條規範「怎麼分」(按出資比例)。第90條是刑事紅線,第91條是分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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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類公司清算分派限制比較 |
| 清算階段分派 vs 營運階段分派之差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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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人認足股份總數時,應即按股繳足第一次股款,並選任董事及監察人。 前項選任方法,以發起人表決權之過半數定之。
兩合公司,除本章規定外,準用第三章之規定。
清算人非清償公司債務後,不得將公司財產分派於各股東。 清算人違反前項規定,分派公司財產時,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四千元以下罰金。
清算人非清償公司債務後,不得將公司財產分派於各股東。 清算人違反前項規定,分派公司財產時,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近數年來,社會環境變遷,工商業發展,物價指數不斷提高,爰將罰金額度予以提高五倍。並增訂併科罰金之規定,以加重處罰。
清算人非清償公司債務後,不得將公司財產分派於各股東。 清算人違反前項規定,分派公司財產時,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我國數十年來使用新臺幣,幣值穩定、幣信良好,已為國際所公認,爰將本法所定貨幣數額均改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
發起人認足股份總數時,應即按股繳足第一次股款,並選任董事及監察人。 前項選任方法,以發起人表決權之過半數定之。
兩合公司,除本章規定外,準用第三章之規定。
清算人非清償公司債務後,不得將公司財產分派於各股東。 清算人違反前項規定,分派公司財產時,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四千元以下罰金。
近數年來,社會環境變遷,工商業發展,物價指數不斷提高,爰將罰金額度予以提高五倍。並增訂併科罰金之規定,以加重處罰。
我國數十年來使用新臺幣,幣值穩定、幣信良好,已為國際所公認,爰將本法所定貨幣數額均改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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