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90 條(分派財產之限制)
- 1.清算人非清償公司債務後,不得將公司財產分派於各股東。
- 2.清算人違反前項規定,分派公司財產時,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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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90條規定,清算人必須先清償公司全部債務後,才可將剩餘財產分派給股東,違者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Q · 公司要關門了,剩下的錢可以先分給股東嗎?
依公司法第90條,清算人必須先清償公司全部債務後,才能將剩餘財產分派給股東。違反規定時,每位清算人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本條依第113條準用於有限公司,是清算實務最容易踩線的刑事條款。
白話解讀
公司要關門了,帳上還有錢,股東急著分。但法律設了一道鐵門:債主沒有全部拿到錢之前,股東一毛都不能碰。這不是道德勸說,是刑事紅線。清算人如果心軟、被股東施壓、或者自己也是股東想趕快拿錢走人,在債務還沒清完的情況下就把公司財產分出去,每一個參與分派的清算人都面臨最高一年有期徒刑。不是罰款了事,是刑事前科。很多小公司的清算人就是股東本人,他們根本不知道自己同時戴著兩頂帽子:一頂是想拿回投資的股東,一頂是必須先保護債權人的法定清算人。兩頂帽子的利益完全衝突,而法律選擇站在債權人那邊。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90條為公司清算階段的核心管制規範,建立「清償債務優先於分派股東」的法定順位。本條包含兩項:第一項為禁止規定(清算人非清償債務後不得分派),第二項為刑事罰則(違反者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是台灣公司清算實務最核心的紅線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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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清算人分派財產給股東有什麼限制?▾
必須先清償公司全部債務後才能分派,違者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Q2違反公司法第90條會有什麼刑事責任?▾
每位清算人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是個人刑責不是公司罰款。
Q3有限公司也適用公司法第90條嗎?▾
適用。依公司法第113條,有限公司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清算規定,第90條完全適用於有限公司。
Q4股東會決議通過分派,清算人就免責嗎?▾
不免責。本條處罰的是清算人,股東會決議不能阻卻違法,清算人仍須負刑事責任。
Q5公司資產明顯超過債務,先分一部分給股東可以嗎?▾
不行。條文寫的是「清償公司債務後」,不是「看起來夠還之後」,任何在清償前的分派都違法。
Q6如果發現清算人違規分派,債權人怎麼辦?▾
可向地檢署提刑事告訴,同時對清算人和受領股東提民事訴訟請求返還財產。
Q7清算人是被股東逼的分派,能主張免責嗎?▾
原則上不能。除非達到刑法上的脅迫程度,否則受施壓不是免責事由。
Q8公司法第90條的追訴權時效多久?▾
5年。本罪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法第80條第1項第5款,追訴權時效5年,自分派行為完成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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