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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公司法 第 90 條(分派財產之限制)

  1. 1.清算人清償公司債務後,不得將公司財產分派於各股東。
  2. 2.清算人違反前項規定,分派公司財產時,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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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90條規定,清算人必須先清償公司全部債務後,才可將剩餘財產分派給股東,違者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Q · 公司要關門了,剩下的錢可以先分給股東嗎?

依公司法第90條,清算人必須先清償公司全部債務後,才能將剩餘財產分派給股東。違反規定時,每位清算人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本條依第113條準用於有限公司,是清算實務最容易踩線的刑事條款。

白話解讀

公司要關門了,帳上還有錢,股東急著分。但法律設了一道鐵門:債主沒有全部拿到錢之前,股東一毛都不能碰。這不是道德勸說,是刑事紅線。清算人如果心軟、被股東施壓、或者自己也是股東想趕快拿錢走人,在債務還沒清完的情況下就把公司財產分出去,每一個參與分派的清算人都面臨最高一年有期徒刑。不是罰款了事,是刑事前科。很多小公司的清算人就是股東本人,他們根本不知道自己同時戴著兩頂帽子:一頂是想拿回投資的股東,一頂是必須先保護債權人的法定清算人。兩頂帽子的利益完全衝突,而法律選擇站在債權人那邊。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90條為公司清算階段的核心管制規範,建立「清償債務優先於分派股東」的法定順位。本條包含兩項:第一項為禁止規定(清算人非清償債務後不得分派),第二項為刑事罰則(違反者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是台灣公司清算實務最核心的紅線條款。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清算人分派財產給股東有什麼限制?

必須先清償公司全部債務後才能分派,違者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Q2違反公司法第90條會有什麼刑事責任?

每位清算人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是個人刑責不是公司罰款。

Q3有限公司也適用公司法第90條嗎?

適用。依公司法第113條,有限公司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清算規定,第90條完全適用於有限公司。

Q4股東會決議通過分派,清算人就免責嗎?

不免責。本條處罰的是清算人,股東會決議不能阻卻違法,清算人仍須負刑事責任。

Q5公司資產明顯超過債務,先分一部分給股東可以嗎?

不行。條文寫的是「清償公司債務後」,不是「看起來夠還之後」,任何在清償前的分派都違法。

Q6如果發現清算人違規分派,債權人怎麼辦?

可向地檢署提刑事告訴,同時對清算人和受領股東提民事訴訟請求返還財產。

Q7清算人是被股東逼的分派,能主張免責嗎?

原則上不能。除非達到刑法上的脅迫程度,否則受施壓不是免責事由。

Q8公司法第90條的追訴權時效多久?

5年。本罪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法第80條第1項第5款,追訴權時效5年,自分派行為完成之日起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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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類公司清算分派限制比較[ "公司類型", "分派限制條文", "刑事責任", "是否準用" ][ [ "無限公司", "公司法第90條",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直接適用" ], [ "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90條(透過第113條準用)", "同無限公司", "準用第90條" ], [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334條準用第90條", "同無限公司", "準用第90條" ], [ "兩合公司", "公司法第115條準用無限公司規定", "同無限公司", "準用第90條" ] ]
清算階段分派 vs 營運階段分派之差異[ "項目", "營運階段盈餘分派(第63條)", "清算階段財產分派(第90條)" ][ [ "分派標的", "盈餘", "公司剩餘財產" ], [ "前提條件", "彌補虧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後", "全額清償公司債務後" ], [ "決定權人", "股東會", "清算人" ], [ "違反責任", "民事責任、行政罰", "刑事責任(一年以下徒刑)" ], [ "債權人保護", "資本維持原則", "債權人絕對優先受償" ]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第502条(清算中の会社の財産分配制限)+ 第668条(持分会社の財産分配)
🇰🇷 韓國상법 제537조(채권자 보호를 위한 변제 후 분배)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6条(清算财产分配顺序)
🇩🇪 德國GmbHG § 73(Vermögensverteilung; Sperrjahr)+ AktG § 271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237-29(Répartition après paiement des créanciers)
🇺🇸 美國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 § 14.09(Priority of distribution to creditors before share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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