賸餘財產之分派,除章程另有訂定外,依各股東分派盈餘或虧損後淨餘出資之比例定之。
重點摘要公司清算後賸餘財產,依各股東分派盈餘或虧損後淨餘出資比例分配,章程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Q · 公司清算後剩下的錢,股東怎麼分?
依淨餘出資比例分,章程可另約定
依公司法第 91 條,公司清算清償債務後剩下的賸餘財產,預設按「各股東分派盈餘或虧損後淨餘出資的比例」分配,不是按原始出資比例。例如出資 100 萬經營期間分配盈餘 30 萬,淨餘出資為 70 萬,按 70 萬基礎計算分派比例。但章程若有特別約定(例如技術股、勞務股的特別比例),則優先適用章程約定。
債還完了,公司帳上還有剩。股東最在乎的問題來了:誰拿多少?答案不是「大家平分」,也不是「誰出資多誰拿多」。法律預設的公式是:先算每個股東在盈餘或虧損分攤後,實際還剩下多少淨餘出資,再按這個比例分。舉例:你出資一百萬,經營期間分到三十萬盈餘,淨餘出資七十萬;另一個股東出資五十萬,承擔了二十萬虧損,淨餘出資三十萬。賸餘財產就按七十比三十來分。但這只是法律的預設值。章程可以另外約定,比如「某股東因技術貢獻可分配較高比例」,只要事先寫好,法律都尊重。關鍵是:你在設立公司的時候有沒有想過這件事。
公司法第 91 條為公司清算程序中賸餘財產分派的預設規範條款,明定無限公司於清償所有債務後,剩餘財產應依各股東分派盈餘或虧損後淨餘出資之比例分配;但若章程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本條同時依公司法第 113 條準用於有限公司,是台灣公司法清算分派的核心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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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還在營運,修改章程需要全體股東同意(無限公司依公司法第47條)。但如果公司已經進入清算程序,這時候再改章程會有爭議,因為可能被認為是「事後改規則圖利特定股東」。最安全的做法是在公司設立時就寫好,成本最低效力最強。
在沒有章程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本條的預設公式只看淨餘出資,不看勞務貢獻。法律的邏輯是:勞務貢獻應該在經營期間透過薪資或盈餘分配來回報,而不是在清算時才算。如果你是技術或勞務入股,務必在章程中約定你的出資視為若干金額,或者約定清算時的特別分派比例。口頭承諾在清算時一文不值。
規範公司清算後賸餘財產分派的預設規則,依各股東淨餘出資比例分配,章程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原始出資金額扣除歷年分配的盈餘、加回承擔的虧損後,實際剩餘的出資金額。
意思相同。法律條文用「賸餘財產」,日常用語常說「剩餘財產」,指公司清償債務後剩下的財產。
第 90 條規範清算人於清算完結後 15 日內送結算表冊;第 91 條規範實際的分派比例計算方式。
賸餘財產總額 ×(該股東淨餘出資 ÷ 全體股東淨餘出資總和),章程另約定者依章程公式。
依章程約定折算金額或特別分派比例計算,章程未約定僅能依登記出資額計算淨餘出資。
書面提出異議要求清算人說明計算依據,爭議不解可依公司法聲請法院裁定分派方案。
清算費用優先於賸餘財產扣除(清算人報酬、會計師費、登記規費等),剩餘才分派股東。
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 113 條準用無限公司規定,所以實質適用相同的第 91 條淨餘出資比例。
股份有限公司分派依公司法第 330 條,按股份比例分配;本條只適用無限公司與準用的有限公司。
| criterion | explanation |
|---|---|
| 原始出資比例分 | 錯誤直覺,未考慮經營期間盈虧分攤 |
| 淨餘出資比例分(本條預設) | 出資扣除盈虧分攤後實際剩餘的比例 |
| 章程特別約定 | 可約定技術股、勞務股的特別比例,優先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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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於就任後,應即呈請主管官署選派檢察員查驗第一次股款,已否繳足,及左列各款事項,是否確當。 一、以金錢外之財產抵作股款者、其姓名,及其財產之種類、價格,與公司核給之股數。 二、應歸公司負擔之設立費用及發起人得受報酬之數額。
兩合公司之章程,除記載第三十三條所列各款事項外,並應記明各股東之責任為無限或有限。
賸餘財產之分派,除章程另有訂定外,依各股東分派盈餘或虧損後淨餘出資之比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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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於就任後,應即呈請主管官署選派檢察員查驗第一次股款,已否繳足,及左列各款事項,是否確當。 一、以金錢外之財產抵作股款者、其姓名,及其財產之種類、價格,與公司核給之股數。 二、應歸公司負擔之設立費用及發起人得受報酬之數額。
兩合公司之章程,除記載第三十三條所列各款事項外,並應記明各股東之責任為無限或有限。
賸餘財產之分派,除章程另有訂定外,依各股東分派盈餘或虧損後淨餘出資之比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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