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91 條(賸餘財產之分派)
賸餘財產之分派,除章程另有訂定外,依各股東分派盈餘或虧損後淨餘出資之比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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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清算後賸餘財產,依各股東分派盈餘或虧損後淨餘出資比例分配,章程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Q · 公司清算後剩下的錢,股東怎麼分?
依公司法第 91 條,公司清算清償債務後剩下的賸餘財產,預設按「各股東分派盈餘或虧損後淨餘出資的比例」分配,不是按原始出資比例。例如出資 100 萬經營期間分配盈餘 30 萬,淨餘出資為 70 萬,按 70 萬基礎計算分派比例。但章程若有特別約定(例如技術股、勞務股的特別比例),則優先適用章程約定。
白話解讀
債還完了,公司帳上還有剩。股東最在乎的問題來了:誰拿多少?答案不是「大家平分」,也不是「誰出資多誰拿多」。法律預設的公式是:先算每個股東在盈餘或虧損分攤後,實際還剩下多少淨餘出資,再按這個比例分。舉例:你出資一百萬,經營期間分到三十萬盈餘,淨餘出資七十萬;另一個股東出資五十萬,承擔了二十萬虧損,淨餘出資三十萬。賸餘財產就按七十比三十來分。但這只是法律的預設值。章程可以另外約定,比如「某股東因技術貢獻可分配較高比例」,只要事先寫好,法律都尊重。關鍵是:你在設立公司的時候有沒有想過這件事。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91 條為公司清算程序中賸餘財產分派的預設規範條款,明定無限公司於清償所有債務後,剩餘財產應依各股東分派盈餘或虧損後淨餘出資之比例分配;但若章程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本條同時依公司法第 113 條準用於有限公司,是台灣公司法清算分派的核心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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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清算後剩下的錢怎麼分?▾
依淨餘出資比例分,不是按原始出資比例。章程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Q2什麼是淨餘出資?▾
原始出資扣除盈餘虧損分攤後實際剩餘的出資金額。
Q3章程沒寫清算分配比例怎麼辦?▾
回歸公司法第 91 條預設規則,依淨餘出資比例分配。
Q4技術入股或勞務入股怎麼算清算分配?▾
須在章程約定折算金額或特別分派比例,否則僅依淨餘出資計算。
Q5有限公司也適用本條嗎?▾
適用,依公司法第 113 條準用無限公司規定。
Q6賸餘財產分派前要先做什麼?▾
須先清償所有公司債務(公司法第 90 條),剩餘才能分派。
Q7清算人能自行決定分派比例嗎?▾
不行,須依章程約定或本條預設公式計算,並造具結算表冊送股東承認。
Q8對清算人分派方案有意見怎麼辦?▾
可書面提異議要求說明計算依據,爭議不解可聲請法院裁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criterion | explanation |
|---|---|
| 原始出資比例分 | 錯誤直覺,未考慮經營期間盈虧分攤 |
| 淨餘出資比例分(本條預設) | 出資扣除盈虧分攤後實際剩餘的比例 |
| 章程特別約定 | 可約定技術股、勞務股的特別比例,優先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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