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破產法 第 108 條(別除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在破產宣告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質權抵押權留置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
  2. 有別除權之債權人,不依破產程序而行使其權利。
起訴書實戰
90 人 正在學習
陳樂樂
起訴書實戰
陳樂樂 · 3 小時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破產法 第108條」送入 AI 平台,快速理解重點

已有 78 人用 AI 分析此法規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sky1112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破產別除權也稱優先受償權: 指破產程式開始之前,就債務人的特定財產設定了擔保物權或者存在有其他特別優先權的,於債務人宣告破產後,權利人享有就該特定財產不依照破產清算程式而優先獲得清償和滿足的權利。 不動產有抵押權就有別除權。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