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108 條(別除權)
- 1.在破產宣告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
- 2.有別除權之債權人,不依破產程序而行使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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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108條的別除權,讓破產宣告前已設定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的債權人,得不經破產程序直接就擔保品優先受償。
Q · 別除權是什麼?破產時有抵押權的人可以不排隊嗎?
依破產法第108條,凡在破產宣告前對債務人財產設有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的債權人,就該財產享有別除權,得不依破產程序自行就擔保品拍賣優先取償。換言之,擔保品根本不進入破產財團分配,擔保債權人先拿;若拍賣金額不足清償全部債權,不足部分再依第109條轉為普通破產債權,與其他債權人按比例受償。
白話解讀
破產這件事的殘酷在於「先來後到」原則突然失效。一群人借錢給同一家倒霉的公司,到了破產的那天,大家都來討錢,錢不夠分。理論上應該按比例分對吧?這條法律告訴你一個秘密:有些人根本不用排隊。誰?對債務人的財產設有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的人。銀行借錢給公司,要求公司用廠房當抵押,這份抵押權讓銀行擁有「別除權」(直接拍賣擔保品取償的權利):破產一發生,銀行直接把廠房拍賣拿錢,根本不甩破產程序。其他普通債權人?等銀行拿完,剩下的渣再來分。這就是為什麼銀行做任何放款一定要擔保品,為什麼有經驗的供應商會要求買方提供本票或抵押。沒擔保的人,是破產遊戲裡的二等公民。
法律定性
別除權是破產法賦予擔保物權人的程序性權利:凡於破產宣告前,對債務人特定財產設有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者,就該財產得脫離破產程序獨立行使、優先受償,不與普通債權人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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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銀行已經拿走抵押的房子了,銀行還可以跟其他人一起分破產財產嗎?▾
若抵押品拍賣金額已完全清償債權,銀行不能再參加破產分配;但拍賣金額不足(如貸款2000萬,房子只賣1500萬),不足的500萬可依破產法第109條轉為普通破產債權繼續主張。實務上銀行常以保留方式申報,待擔保品處分完畢才確定剩餘額,屬合法操作。
Q2如果擔保品的價值遠超過債權,多出來的錢去哪了?▾
別除權人只能就相當於債權額的部分優先受償,超出部分屬於破產財團,由破產管理人收取後分配給其他債權人。擔保品價值評估時點關鍵,破產前後市場波動會直接影響其他債權人能否分到錢。
Q3我把貨物賣給公司還沒收到錢,公司就倒了,我有沒有別除權?▾
純粹的買賣價金債權沒有別除權,因為你對買方財產沒有擔保物權。但若保留所有權(民法第761條)或對該批貨物有留置權,可能主張別除權或取回權(破產法第111條)。商業交易中「保留所有權條款」是供應商最強的破產保護,建議於合約明訂。
Q4別除權是什麼意思?▾
破產法給擔保物權人(質權、抵押權、留置權)的程序權,破產時不排隊,直接就擔保品優先取償。
Q5別除權和優先權差在哪?▾
優先權在破產財團「內部」優先;別除權是「根本不進破產財團」,擔保品先被拿走才談財團分配。
Q6什麼樣的權利可以主張別除權?▾
破產宣告前對債務人財產設有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者,純粹的買賣價金債權不算。
Q7別除權和取回權差在哪?▾
別除權針對債務人財產上的擔保物權;取回權針對根本不屬於債務人之物(如保留所有權物)。
Q8別除權怎麼行使?▾
確認權利種類 → 向破產管理人主張地位 → 聲請拍賣或自行變賣擔保品 → 不足額依第109條申報。
Q9別除權行使後不夠清償怎麼算?▾
拍賣金額不足部分,依破產法第109條轉為普通破產債權,與其他債權人按比例受償。
Q10別除權需要繳費用或向誰申報?▾
拍賣依強制執行程序須繳執行費;別除權雖獨立行使,仍建議向破產管理人主張地位。
Q11怎麼證明自己有別除權?▾
提出抵押權設定登記、質權設定、留置標的占有等擔保物權成立的證明文件。
Q12別除權 vs 薪資優先權哪個先?▾
別除權的擔保品先被拿走,剩下財團才輪到薪資優先權,故別除權實際上更靠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受償方式 | 標的是否進財團 | 依據 |
|---|---|---|---|
| 別除權 | 脫離破產程序,自行就擔保品優先取償 | 否 | 破產法第108條 |
| 優先權(如薪資) | 在破產財團內部優先於普通債權 | 是 | 破產法清償順序+勞基法第28條 |
| 取回權 | 取回不屬於債務人之物(如保留所有權物) | 否(非債務人財產) | 破產法第111條 |
| 普通破產債權 | 財團分配後按比例受償 | 是 | 破產法第98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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