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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108別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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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在破產宣告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質權抵押權留置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
  2. 2.有別除權之債權人,不依破產程序而行使其權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108條的別除權,讓破產宣告前已設定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的債權人,得不經破產程序直接就擔保品優先受償。

Q · 別除權是什麼?破產時有抵押權的人可以不排隊嗎?

能,有擔保物權者享別除權,可不經破產程序直接取償

依破產法第108條,凡在破產宣告前對債務人財產設有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的債權人,就該財產享有別除權,得不依破產程序自行就擔保品拍賣優先取償。換言之,擔保品根本不進入破產財團分配,擔保債權人先拿;若拍賣金額不足清償全部債權,不足部分再依第109條轉為普通破產債權,與其他債權人按比例受償。

白話解讀

破產這件事的殘酷在於「先來後到」原則突然失效。一群人借錢給同一家倒霉的公司,到了破產的那天,大家都來討錢,錢不夠分。理論上應該按比例分對吧?這條法律告訴你一個秘密:有些人根本不用排隊。誰?對債務人的財產設有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的人。銀行借錢給公司,要求公司用廠房當抵押,這份抵押權讓銀行擁有「別除權」(直接拍賣擔保品取償的權利):破產一發生,銀行直接把廠房拍賣拿錢,根本不甩破產程序。其他普通債權人?等銀行拿完,剩下的渣再來分。這就是為什麼銀行做任何放款一定要擔保品,為什麼有經驗的供應商會要求買方提供本票或抵押。沒擔保的人,是破產遊戲裡的二等公民。

法律定性

別除權是破產法賦予擔保物權人的程序性權利:凡於破產宣告前,對債務人特定財產設有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者,就該財產得脫離破產程序獨立行使、優先受償,不與普通債權人按比例分配。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銀行已經拿走抵押的房子了,銀行還可以跟其他人一起分破產財產嗎?

若抵押品拍賣金額已完全清償債權,銀行不能再參加破產分配;但拍賣金額不足(如貸款2000萬,房子只賣1500萬),不足的500萬可依破產法第109條轉為普通破產債權繼續主張。實務上銀行常以保留方式申報,待擔保品處分完畢才確定剩餘額,屬合法操作。

Q2如果擔保品的價值遠超過債權,多出來的錢去哪了?

別除權人只能就相當於債權額的部分優先受償,超出部分屬於破產財團,由破產管理人收取後分配給其他債權人。擔保品價值評估時點關鍵,破產前後市場波動會直接影響其他債權人能否分到錢。

Q3我把貨物賣給公司還沒收到錢,公司就倒了,我有沒有別除權?

純粹的買賣價金債權沒有別除權,因為你對買方財產沒有擔保物權。但若保留所有權(民法第761條)或對該批貨物有留置權,可能主張別除權或取回權(破產法第111條)。商業交易中「保留所有權條款」是供應商最強的破產保護,建議於合約明訂。

Q4別除權是什麼意思?

破產法給擔保物權人(質權、抵押權、留置權)的程序權,破產時不排隊,直接就擔保品優先取償。

Q5別除權和優先權差在哪?

優先權在破產財團「內部」優先;別除權是「根本不進破產財團」,擔保品先被拿走才談財團分配。

Q6什麼樣的權利可以主張別除權?

破產宣告前對債務人財產設有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者,純粹的買賣價金債權不算。

Q7別除權和取回權差在哪?

別除權針對債務人財產上的擔保物權;取回權針對根本不屬於債務人之物(如保留所有權物)。

Q8別除權怎麼行使?

確認權利種類 → 向破產管理人主張地位 → 聲請拍賣或自行變賣擔保品 → 不足額依第109條申報。

Q9別除權行使後不夠清償怎麼算?

拍賣金額不足部分,依破產法第109條轉為普通破產債權,與其他債權人按比例受償。

Q10別除權需要繳費用或向誰申報?

拍賣依強制執行程序須繳執行費;別除權雖獨立行使,仍建議向破產管理人主張地位。

Q11怎麼證明自己有別除權?

提出抵押權設定登記、質權設定、留置標的占有等擔保物權成立的證明文件。

Q12別除權 vs 薪資優先權哪個先?

別除權的擔保品先被拿走,剩下財團才輪到薪資優先權,故別除權實際上更靠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受償方式標的是否進財團依據
別除權脫離破產程序,自行就擔保品優先取償破產法第108條
優先權(如薪資)在破產財團內部優先於普通債權破產法清償順序+勞基法第28條
取回權取回不屬於債務人之物(如保留所有權物)否(非債務人財產)破產法第111條
普通破產債權財團分配後按比例受償破產法第98條

受償方式

別除權
脫離破產程序,自行就擔保品優先取償
優先權(如薪資)
在破產財團內部優先於普通債權
取回權
取回不屬於債務人之物(如保留所有權物)
普通破產債權
財團分配後按比例受償

標的是否進財團

別除權
優先權(如薪資)
取回權
否(非債務人財產)
普通破產債權

依據

別除權
破產法第108條
優先權(如薪資)
破產法清償順序+勞基法第28條
取回權
破產法第111條
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法第98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破産法 第65条(別除権)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제411조(별제권)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109条(对破产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者的优先受偿权)
德國InsO §§ 49–51(Absonderungsberechtigte / Absonderungsrecht)
法國Code de commerce — créanciers titulaires de sûretés réelles dans les procédures collectives(droit de préférence)
美國11 U.S.C. § 506(secured claims)+ § 362(d)(relief from automatic stay)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6

立法沿革 1

(0240621 制定)

在破產宣告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   有別除權之債權人,不依破產程序而行使其權利。

(0240621 制定)

在破產宣告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   有別除權之債權人,不依破產程序而行使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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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破產法第 108 條規定:「在破產宣告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有別除權之債權人,不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破產法第 10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破產法第 10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