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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法律字第 1645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1 年 11 月 02 日

要旨

案屬法院職掌,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八一) 秘台廳 (一) 字第一七三四號函略以:「關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七十九年破字第二八號破產事件,其破產管理人得否申請設定登記為抵押權之權利人一案,既係受理法院正辦理中之破產事件。如有疑義,應請向該管法院洽詢,本院職司司法行政立場不宜表示任何具體規定上意見。」

全文內容

案屬法院職掌,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八一) 秘台廳 (一) 字第一七三四號函略以:「關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七十九年破字第二八號破產事件,其破產管理人得否申請設定登記為抵押權之權利人一案,既係受理法院正辦理中之破產事件。如有疑義,應請向該管法院洽詢,本院職司司法行政立場不宜表示任何具體規定上意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1)法律字第 1645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1 年 11 月 02 日發布,要旨:案屬法院職掌,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八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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