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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法律字第 16455 號
要旨
案屬法院職掌,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八一) 秘台廳 (一) 字第一七三四號函略以:「關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七十九年破字第二八號破產事件,其破產管理人得否申請設定登記為抵押權之權利人一案,既係受理法院正辦理中之破產事件。如有疑義,應請向該管法院洽詢,本院職司司法行政立場不宜表示任何具體規定上意見。」
全文內容
案屬法院職掌,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八一) 秘台廳 (一) 字第一七三四號函略以:「關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七十九年破字第二八號破產事件,其破產管理人得否申請設定登記為抵押權之權利人一案,既係受理法院正辦理中之破產事件。如有疑義,應請向該管法院洽詢,本院職司司法行政立場不宜表示任何具體規定上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