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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8)台函民決字第 2502 號
要旨
按破產人因破產之宣告,對於應屬破產財團之財產,喪失其管理及處分權,法院為破產宣告時,就破產人或破產財團有關之登記,應即通知該登記所,囑託為破產之登記,破產法第七十五條及第六十六條定有明文。破產人之不動產經法院囑託為破產登記前,如另有抵押權設定登記,抵押權人依破產法一百零八條規定,行使別除權,係排除破產管理人對於破產人財產之處分權,雖不必塗銷破產登記,然似應另辦拍賣抵押物查封登記,始足以達排除之目的。
全文內容
按破產人因破產之宣告,對於應屬破產財團之財產,喪失其管理及處分權,法院為破產宣告時,就破產人或破產財團有關之登記,應即通知該登記所,破產法第七十五條及第六十六條定有明文。破產人之不動產經法院囑託為破產登記前,如另有抵押權設定登記,抵押權人依破產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行使別除權,係排除破產管理人對於破產人財產之處分權,雖不必塗銷破產登記,然似應另辦拍賣抵押物查封登記,始足以達排除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