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107 條(匯票、支票及表彰財產權證券善意付款人之債權)
- 1.匯票發票人或背書人受破產宣告,而付款人或預備付款人不知其事實為承兌或付款者,其因此所生之債權,得為破產債權而行使其權利。
- 2.前項規定,於支票及其他以給付金錢或其他物件為標的之有價證券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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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107 條保護善意付款人:匯票發票人或背書人破產時,不知情而承兌或付款者,其債權得列為破產債權行使,支票及有價證券準用。
Q · 我付了一張票,事後才發現開票人破產,錢還能要回來嗎?
依破產法第 107 條,匯票發票人或背書人受破產宣告後,若付款人或預備付款人在承兌或付款的「當下」不知道破產這件事,他因此支付所生的債權可以列為破產債權,向破產財團申報行使。三個關鍵:付款時不知情、行為是承兌或付款、因此產生債權。第二項把保護準用到支票及其他有價證券。但「不知情」要由主張保護的人自己舉證。
白話解讀
你是銀行櫃員,今天有人拿一張匯票來請你付款。你看了發票人沒問題、背書沒問題、形式完整,於是你按程序付了錢。隔天才知道,那個發票人三天前就已經被法院宣告破產了。按一般邏輯,你付出去的這筆錢應該追回來,因為破產人已經沒有清償能力,他開出的票本該凍結。但這條救了你:只要你在付款的當下「不知道」對方破產,你付出去的那筆錢,可以反過來變成破產財團的債權,你可以去申報。這條保護的不是破產人,而是「不知情而善意付款的中間人」。整個票據流通體系靠的就是「持票人和付款人不需要去做背景調查就能信任票面」這個假設,這條維持了這個假設的可靠度。第二項把這個保護擴大到支票和其他有價證券,理由完全相同:商業流通速度遠快於破產資訊的擴散速度,不保護善意者,整個票據經濟會卡住。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107 條為票據法律關係中的善意保護規範:當匯票發票人或背書人受破產宣告,而付款人或預備付款人在不知情下承兌或付款時,其因此所生之債權得列為破產債權行使;第二項並將此保護準用於支票及其他以給付金錢或物件為標的之有價證券,藉以在破產財團完整性與票據流通安全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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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麼算「不知道」?我事後才知道也算嗎?▾
關鍵時間點是承兌或付款的當下是否知道。事後知道不影響保護成立,但不知情要由你舉證:破產公告時間、你的查核紀錄、職業性質決定的注意義務。金融機構注意義務通常較高。付款前查司法院公報破產公告或保留徵信紀錄,都是日後主張善意的有力證據。
Q2支票也適用嗎?這條第一項只寫匯票▾
適用。第二項明確規定支票及其他以給付金錢或物件為標的之有價證券都準用。銀行兌現支票後發現開票人破產,同樣受保護。範圍很廣,包括本票、公司債、商業本票等,是票據實務重要的安全網。
Q3破產財團能不能拒絕付我的申報?▾
可以拒絕但要有理由,最常見是認為你應知情而未盡查證義務。若破產宣告已公告一段時間、你又是金融專業機構,可能被認定有過失。此時可向法院提異議由法官判斷。付款當下做一份查核紀錄,勝過事後一萬句解釋。
Q4破產法第 107 條是什麼?▾
保護不知情而承兌或付款的善意付款人,讓他能把支付所生債權列為破產債權申報行使。
Q5什麼叫善意付款人?▾
在票據發票人或背書人破產的事實不知情下,仍承兌或付款的付款人或預備付款人。
Q6什麼叫破產債權?▾
得對破產財團行使、參與分配的債權,善意付款人申報後即取得此地位。
Q7預備付款人是什麼?▾
票據上指定、於原付款人不付款時接續付款的第二順位付款人,同受本條保護。
Q8善意付款人怎麼申報破產債權?▾
保留不知情證據→確認申報期限→備齊票據與付款證明→向破產財團申報,遭拒可提異議。
Q9怎麼證明我付款時不知情?▾
內部簽核紀錄、付款日的徵信查詢、司法院公報破產公告查閱紀錄,都是有力佐證。
Q10破產債權申報要花錢嗎?▾
申報本身原則免費,但需在公告期限內提出,逾期原則喪失分配資格。
Q11破產財團拒絕我的申報怎麼辦?▾
可向破產法院提異議,由法官就公告日、付款日與你的查證義務水準判斷。
Q12匯票和支票的保護差在哪?▾
第一項規範匯票,第二項把同樣保護準用於支票及其他有價證券,效果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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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境 | 是否受保護 | 結果 |
|---|---|---|
| 付款當下不知破產 | 受保護 | 債權得列破產債權申報行使 |
| 付款當下已知破產(新聞/徵信/黑名單) | 不受保護 | 付出金額為自身損失,不得向破產財團主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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