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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 107 條(匯票、支票及表彰財產權證券善意付款人之債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匯票發票人或背書人受破產宣告,而付款人或預備付款人不知其事實為承兌或付款者,其因此所生之債權,得為破產債權而行使其權利。
  2. 前項規定,於支票及其他以給付金錢或其他物件為標的之有價證券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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