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107 條(匯票、支票及表彰財產權證券善意付款人之債權)
- 1.匯票發票人或背書人受破產宣告,而付款人或預備付款人不知其事實為承兌或付款者,其因此所生之債權,得為破產債權而行使其權利。
- 2.前項規定,於支票及其他以給付金錢或其他物件為標的之有價證券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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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107 條保護善意付款人:匯票發票人或背書人破產時,不知情而承兌或付款者,其債權得列為破產債權行使,支票及有價證券準用。
Q · 我付了一張票,事後才發現開票人破產,錢還能要回來嗎?
依破產法第 107 條,匯票發票人或背書人受破產宣告後,若付款人或預備付款人在承兌或付款的「當下」不知道破產這件事,他因此支付所生的債權可以列為破產債權,向破產財團申報行使。三個關鍵:付款時不知情、行為是承兌或付款、因此產生債權。第二項把保護準用到支票及其他有價證券。但「不知情」要由主張保護的人自己舉證。
白話解讀
你是銀行櫃員,今天有人拿一張匯票來請你付款。你看了發票人沒問題、背書沒問題、形式完整,於是你按程序付了錢。隔天才知道,那個發票人三天前就已經被法院宣告破產了。按一般邏輯,你付出去的這筆錢應該追回來,因為破產人已經沒有清償能力,他開出的票本該凍結。但這條救了你:只要你在付款的當下「不知道」對方破產,你付出去的那筆錢,可以反過來變成破產財團的債權,你可以去申報。這條保護的不是破產人,而是「不知情而善意付款的中間人」。整個票據流通體系靠的就是「持票人和付款人不需要去做背景調查就能信任票面」這個假設,這條維持了這個假設的可靠度。第二項把這個保護擴大到支票和其他有價證券,理由完全相同:商業流通速度遠快於破產資訊的擴散速度,不保護善意者,整個票據經濟會卡住。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107 條為票據法律關係中的善意保護規範:當匯票發票人或背書人受破產宣告,而付款人或預備付款人在不知情下承兌或付款時,其因此所生之債權得列為破產債權行使;第二項並將此保護準用於支票及其他以給付金錢或物件為標的之有價證券,藉以在破產財團完整性與票據流通安全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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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產法第 107 條是什麼?▾
保護不知情而承兌或付款的善意付款人,讓他能把支付所生債權列為破產債權申報。
Q2什麼叫善意付款人?▾
在票據發票人或背書人破產的事實「不知情」下,仍承兌或付款的付款人或預備付款人。
Q3支票也適用第 107 條嗎?▾
適用。第二項準用於支票及其他以給付金錢或物件為標的之有價證券。
Q4善意付款人怎麼申報破產債權?▾
整理付款時間點與不知情證據,在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破產財團申報,附票據與付款證明。
Q5什麼算「不知情」?▾
以承兌或付款的當下是否知道破產為準,事後知道不影響,但須由主張者舉證。
Q6已經知道對方破產還付款受保護嗎?▾
不受保護。明知仍承兌或付款者,本條保護完全失效。
Q7破產財團可以拒絕我的申報嗎?▾
可以,常見理由是認為你應盡查證義務而未盡,可向法院提異議由法官判斷。
Q8申報破產債權有期限嗎?▾
依破產法院公告的申報期限,通常為破產宣告後 1 至 3 個月,逾期原則喪失分配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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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境 | 是否受保護 | 結果 |
|---|---|---|
| 付款當下不知破產 | 受保護 | 債權得列破產債權申報行使 |
| 付款當下已知破產(新聞/徵信/黑名單) | 不受保護 | 付出金額為自身損失,不得向破產財團主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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