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票據,為匯票、本票及支票。
重點摘要票據法第 1 條規定,法律承認的票據只有匯票、本票、支票三種,借據、欠條都不算票據。
Q · 借據、欠條算不算票據?
不算。票據法只認匯票、本票、支票三種
依票據法第 1 條,法律承認的票據只有匯票、本票、支票三種,採「種類法定」。手寫欠條、LINE 承認的債務、格式不符的借據都不是票據,只是普通債權憑證。差別在於:本票可直接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借據卻必須走完整民事訴訟,追討效率差距以倍數計。
台灣法律認定的「票據」只有三種:匯票、本票、支票。就這三種,沒有第四種。你朋友在餐巾紙上寫的「我欠你五萬」不是票據,LINE 訊息裡承認的債務不是票據,你手上那張格式不對的借據也不是票據。為什麼這個區分重要到要寫成第一條?因為只有被法律承認的票據,才能用票據法的快速追討機制。拿著本票,你可以聲請法院裁定直接強制執行,不用打完整個官司。拿著借據?你得從頭告起,訴訟費、律師費、等排庭,可能兩年過去錢還沒拿到。同樣是別人欠你錢的證明,一張紙的法律身分不同,你的追討效率可以差十倍。
票據法第 1 條為票據種類的限定規定,明定本法所稱票據僅指匯票、本票及支票三種,採票據種類法定主義。任何未具備該三種票據法定要件的書面債權憑證,均不得適用票據法的票據權利與追索、強制執行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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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在追討速度。借據是普通債權憑證,對方不還必須走完整民事訴訟,快則一年慢則三年;本票是票據法承認的票據,對方不付可直接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票據法第 123 條),最快幾個月即可扣押財產。內行人提示:若已只有借據,先寄存證信函催告再提訴訟;但時間能倒回,一開始就該讓對方簽本票。
民法上有效(契約不以書面為限),但舉證是噩夢;票據法上完全無效,因為票據必須書面且具法定要件。口頭約定加 LINE 紀錄在民事訴訟可當輔助證據,但對方否認時須自行舉證。內行人提示:即使朋友間小額借款,也至少讓對方簽一張本票,不是不信任,是保護雙方。
依票據法第 1 條,只有匯票、本票、支票三種,採種類法定,沒有第四種。任何不屬於這三種、或欠缺法定要件的書面,都不是票據,只能當普通債權憑證。內行人提示:拿到一張紙先問它是不是這三種之一,再看要件齊不齊,兩關都過才談得上票據權利。
票據是法定三種有價證券、可走票據法快速機制;借據是普通債權憑證,只能走民事訴訟。
票據種類由法律列舉限定,當事人不能自創新種類票據,不符者即非票據。
票據法管三種票據的特殊權利與追索,普通借貸債務回到民法,同筆錢追討路徑不同。
先看是不是匯票/本票/支票其一,再對照各自法定要件(24/120/125 條),兩關都過才是票據。
備齊本票正本,向票據付款地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取得執行名義後聲請強制執行。
可以,但要走民事訴訟:先寄存證信函催告,再以借據為證據起訴,必要時聲請假扣押防脫產。
借錢前讓對方簽本票而非借據,成本幾乎為零,追討效率以倍數提升。
本票可逕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可約到期日;支票見票即付但無裁定機制,視用途取捨。
本票可裁定強制執行最快數月;借據須完整訴訟,常一至三年,效率差以倍數計。
| feature | 借據 | 本票 | 支票 |
|---|---|---|---|
| 法律身分 | 普通債權憑證 | 票據(第 1 條) | 票據(第 1 條) |
| 付款人 | 債務人 | 發票人自己承諾付款 | 委託銀行付款 |
| 到期日 | 依約定 | 可約定到期日 | 一律見票即付 |
| 追討方式 | 須完整民事訴訟 | 可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 退票後得追索/訴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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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票據,為匯票、本票、及支票。
本法所稱票據,為匯票、本票及支票。
本法所稱票據,為匯票、本票、及支票。
本法所稱票據,為匯票、本票及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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