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第 1 條(票據之種類)
本法所稱票據,為匯票、本票及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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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票據法第 1 條規定,法律承認的票據只有匯票、本票、支票三種,借據、欠條都不算票據。
Q · 借據、欠條算不算票據?
依票據法第 1 條,法律承認的票據只有匯票、本票、支票三種,採「種類法定」。手寫欠條、LINE 承認的債務、格式不符的借據都不是票據,只是普通債權憑證。差別在於:本票可直接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借據卻必須走完整民事訴訟,追討效率差距以倍數計。
白話解讀
台灣法律認定的「票據」只有三種:匯票、本票、支票。就這三種,沒有第四種。你朋友在餐巾紙上寫的「我欠你五萬」不是票據,LINE 訊息裡承認的債務不是票據,你手上那張格式不對的借據也不是票據。為什麼這個區分重要到要寫成第一條?因為只有被法律承認的票據,才能用票據法的快速追討機制。拿著本票,你可以聲請法院裁定直接強制執行,不用打完整個官司。拿著借據?你得從頭告起,訴訟費、律師費、等排庭,可能兩年過去錢還沒拿到。同樣是別人欠你錢的證明,一張紙的法律身分不同,你的追討效率可以差十倍。
法律定性
票據法第 1 條為票據種類的限定規定,明定本法所稱票據僅指匯票、本票及支票三種,採票據種類法定主義。任何未具備該三種票據法定要件的書面債權憑證,均不得適用票據法的票據權利與追索、強制執行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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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票據有哪幾種?▾
依票據法第 1 條,只有匯票、本票、支票三種,採種類法定,沒有第四種。
Q2借據是票據嗎?▾
不是。借據是普通債權憑證,不能用票據法的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機制。
Q3本票和支票差在哪?▾
本票是自己承諾付款、可約定到期日、可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支票是委託銀行付款、一律見票即付。
Q4LINE 上承認欠錢有票據效力嗎?▾
沒有票據效力。票據必須是書面且具法定要件,訊息至多在民事訴訟當輔助證據。
Q5為什麼票據種類要寫在第一條?▾
因為只有被承認的三種票據才能適用票據法的快速追償與強制執行,先界定範圍才有後續規則。
Q6匯票、本票、支票的法定要件在哪幾條?▾
匯票見第 24 條、本票見第 120 條、支票見第 125 條,缺一要件即非票據。
Q7格式不對的票據還有效嗎?▾
欠缺法定要件原則上無效(第 11 條),只剩普通債權效力,不能行使票據權利。
Q8票據法和民法在債務上怎麼分?▾
票據法管三種票據的特殊權利,普通借貸債務回到民法;同一筆錢的追討路徑因紙的身分而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借據 | 本票 | 支票 |
|---|---|---|---|
| 法律身分 | 普通債權憑證 | 票據(第 1 條) | 票據(第 1 條) |
| 付款人 | 債務人 | 發票人自己承諾付款 | 委託銀行付款 |
| 到期日 | 依約定 | 可約定到期日 | 一律見票即付 |
| 追討方式 | 須完整民事訴訟 | 可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 退票後得追索/訴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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