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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2匯票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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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付款人於指定之到期日,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票據法第 2 條定義匯票:發票人簽發一定金額,委託付款人於指定到期日無條件支付給受款人或執票人的三方票據。

Q · 匯票是什麼?跟銀行匯款一樣嗎?

匯票是發票人委託第三人付款的票據,不是銀行匯款。

依票據法第 2 條,匯票是發票人簽發一定金額、委託付款人在指定到期日無條件支付給受款人或執票人的票據。它的關鍵是「三方結構」:發票人不是自己付錢,而是委託付款人(通常是銀行)替他付。這與本票「我自己承諾付」完全不同,也與銀行匯款(直接轉帳)不同。匯票可背書轉讓、可承兌、可被拒絕,自成一套票據法規則,主要出現在國際貿易與信用狀交易中。

白話解讀

一筆國際貿易的貨款,買家在台灣,賣家在德國,錢要怎麼安全地從這頭到那頭?匯票就是為這種場景誕生的工具。它的結構是三角形:發票人(開票的人)叫付款人(第三方,通常是銀行)在指定日期把錢付給受款人。注意「委託」這個字:發票人不是自己付錢,是叫別人替他付。這和本票完全不同。本票是「我自己承諾付」,匯票是「我叫他替我付」。在台灣的日常生活中,你幾乎不會直接碰到匯票。但如果你做進出口貿易,或者處理信用狀(L/C)交易,匯票就是你必須看懂的文件之一。信用狀交易的核心機制,就是由開狀銀行承兌匯票,把「陌生人之間的信任問題」轉化成「銀行信用的擔保問題」。

法律定性

匯票為票據法所定三種票據之一,指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付款人於指定之到期日,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其特徵為三方當事人結構(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及「委託付款」性質,與本票之「自己付款承諾」相區別,為國際貿易與信用狀交易之主要付款工具。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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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匯票跟本票到底差在哪?

核心差異在付款人。本票是『我自己付』(兩方關係:發票人對受款人),匯票是『我叫第三人付』(三方關係:發票人委託付款人付給受款人)。本票在台灣國內借貸、租賃場景常用,匯票主要出現在國際貿易與信用狀交易。內行人提示:若有人叫你簽匯票但交易不涉及第三方付款人,他可能搞混了本票與匯票,簽錯票種法律效果完全不同。

Q2台灣做國內生意需要用到匯票嗎?

幾乎不需要。台灣國內商業交易以支票與本票為主,匯票的三方結構主要為跨國交易設計。除非涉及信用狀、銀行承兌或第三方擔保付款的特殊架構,否則國內交易用本票或支票就足夠。內行人提示:做進出口的話匯票知識是必修;不做進出口,了解概念即可,不需深究操作細節。

Q3匯票是什麼?

發票人簽發一定金額、委託付款人於到期日無條件支付給受款人的三方票據,是國際貿易與信用狀的核心付款工具。

Q4匯票的三方當事人是誰?

發票人(開票委託付款者)、付款人(受託付款的第三人,多為銀行)、受款人或執票人(領錢的人)。

Q5什麼叫無條件支付?

票據金額之支付不得附加任何條件,以維持票據的流通性與確定性,是票據的本質要素。

Q6匯票和本票差在哪?

本票是發票人『自己付』(兩方),匯票是發票人『委託第三人付』(三方),付款主體完全不同。

Q7匯票怎麼提示付款?

辨識三方角色 → 到期日前提示承兌 → 付款人承兌 → 到期日及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 → 遭拒時作成拒絕證書保全追索權。

Q8匯票承兌怎麼做?

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人於匯票正面簽名承兌(票據法第43條),承兌後付款人成為票據主債務人。

Q9信用狀交易中匯票扮演什麼角色?

由開狀銀行承兌匯票,把陌生人間的信任問題轉化為銀行信用擔保,是出口押匯與付款的核心憑證。

Q10匯票過期沒提示會怎樣?

逾提示期限可能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票據權利受損且多不可回復,到期日須優先確認。

Q11匯票 vs 本票哪個適合國內借貸?

國內借貸用本票,兩方關係簡單、實務常用;匯票三方結構為跨國交易設計,國內少用。

Q12匯票 vs 支票差在哪?

匯票到期日可指定(可遠期),付款人不限;支票限見票即付且付款人限金融業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當事人付款人性質付款時點典型場景
匯票三方(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委託第三人付款指定到期日國際貿易、信用狀
本票兩方(發票人、受款人)發票人自己付見票即付或指定到期日國內借貸、租賃擔保
支票三方(發票人、金融業者、受款人)限金融業者付款見票即付國內日常支付

當事人

匯票
三方(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
本票
兩方(發票人、受款人)
支票
三方(發票人、金融業者、受款人)

付款人性質

匯票
委託第三人付款
本票
發票人自己付
支票
限金融業者付款

付款時點

匯票
指定到期日
本票
見票即付或指定到期日
支票
見票即付

典型場景

匯票
國際貿易、信用狀
本票
國內借貸、租賃擔保
支票
國內日常支付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手形法 第1条(為替手形の要件)
韓國어음법 제1조(환어음의 요건)
中國票據法 第19条(汇票的定义)
德國Wechselgesetz (WG) Art. 1(gezogener Wechsel)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511-1(lettre de change)
美國UCC § 3-104(draft / negotiable instrumen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180928 制定)

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

(0490322 全文修正)

稱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付款人於指定之到期日,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 期日名詞
(0180928 制定)

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

(0490322 全文修正)

稱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付款人於指定之到期日,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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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票據法第 2 條規定:「稱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付款人於指定之到期日,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票據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票據法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4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