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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3本票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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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票據法第3條定義本票為發票人簽發一定金額、於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給受款人或執票人的票據,屬二方關係的自付證券。

Q · 本票到底是什麼?跟借據一樣嗎?

本票是你承諾自己到期付錢給對方的票據

依票據法第3條,本票是由發票人簽發一定金額、承諾在指定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給受款人或執票人的票據。它是「自付證券」,付款人就是發票人本人,沒有第三方介入。與借據最大的差別在效力:本票持有人可依票據法第123條直接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不必先打完民事訴訟。

白話解讀

租房子的時候,房東遞過來一張紙叫你簽,上面印著「本票」兩個字。很多人簽了,不知道自己簽的東西有多重。本票的結構極其單純:發票人(你)承諾在到期日自己付一筆錢給受款人(房東)。沒有第三方,沒有銀行,就是你對他的一對一承諾。但這個「單純」的設計藏著一個不成比例的法律效果:票據法第123條規定,本票的持有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不需要先告你、不需要開庭、不需要等判決確定。法院裁定下來,你的銀行帳戶和財產就可以被查封。這代表你簽下本票的那一刻,等於預先交出了一把可以直接動你財產的鑰匙。

法律定性

本票為票據法第3條所定義之自付證券,指發票人簽發一定金額、承諾於指定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給受款人或執票人的票據。其特徵為二方法律關係(發票人即付款人)、無條件支付承諾及要式性,並具有得逕請求法院裁定強制執行的特殊效力。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房東叫我簽本票當保證金,合理嗎?

法律上沒有禁止,但你要知道風險。退租若有爭議,房東可直接拿本票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不用先跟你打官司。若要簽,務必在備註欄寫清楚「擔保○○租約」,退租結算後立刻要求歸還或當面撕毀本票正本。空白備註的本票你幾乎無法抗辯。

Q2簽了空白本票怎麼辦?

這是最危險的狀況。對方可在金額欄填入任何數字,依票據法文義性原則票面寫多少你就負責多少。若填入與約定不符的金額,你可主張惡意填載(票據法第14條),但舉證責任在你。建議立刻以存證信函通知對方撤回授權填載,並保存交付本票的背景證據。

Q3本票裁定被駁回還有其他辦法嗎?

法院駁回本票裁定的情況很少,除非本票欠缺法定要件(票據法第120條)。本票裁定是非訟程序,法院只做形式審查,不審查實質爭議。所有關於「這筆錢到底該不該付」的爭執,都要在發票人異議後轉入的民事訴訟中處理。

Q4本票是什麼?

發票人承諾自己於到期日無條件付一定金額給受款人或執票人的自付證券,是票據法三種票據之一。

Q5本票跟借據差在哪?

借據要打完官司才能執行,本票可依第123條直接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追償架構完全不同。

Q6什麼叫無條件支付?

票據付款不得附加條件,付款義務獨立於借貸、買賣等原因關係之外,這是票據無因性的展現。

Q7本票跟匯票、支票差在哪?

本票是發票人自己付款(二方),匯票委託第三人付款、支票委託金融業付款(皆三方)。

Q8本票怎麼寫才有效?

須載明本票字樣、一定金額、無條件支付承諾、發票年月日及發票人簽名(第120條應記載事項)。

Q9本票到期沒拿到錢怎麼辦?

備齊本票正本與聲請狀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裁定確定後持以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對方財產。

Q10聲請本票裁定要多少錢?

繳納非訟事件聲請費(依金額級距,遠低於訴訟裁判費),是本票相較訴訟的成本優勢。

Q11收到本票裁定怎麼證明錢不該付?

10天內提異議使裁定失效,於轉入的民事訴訟中以原因關係抗辯(已清償、被脅迫、空白填載)並舉證。

Q12本票 vs 借據哪個對債權人有利?

本票對債權人有利,可跳過訴訟直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借據須打完官司才有執行名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本票匯票支票
付款人發票人自己(二方)委託第三人付款(三方)委託金融業付款(三方)
到期日可指定,未載視為見票即付有多種到期方式見票即付,無到期日
強制執行可直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第123條)須循訴訟取得執行名義須循訴訟取得執行名義
常見場景借貸保證、租屋押金、分期擔保商業承兌、貿易付款日常給付、商業交易

本票

付款人
發票人自己(二方)
到期日
可指定,未載視為見票即付
強制執行
可直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第123條)
常見場景
借貸保證、租屋押金、分期擔保

匯票

付款人
委託第三人付款(三方)
到期日
有多種到期方式
強制執行
須循訴訟取得執行名義
常見場景
商業承兌、貿易付款

支票

付款人
委託金融業付款(三方)
到期日
見票即付,無到期日
強制執行
須循訴訟取得執行名義
常見場景
日常給付、商業交易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手形法第75条(約束手形の記載事項)
韓國어음법 제75조(약속어음의 기재사항)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73条(本票定义,限银行本票)
德國Wechselgesetz Art. 75(eigener Wechsel / Solawechsel)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512-1(billet à ordre)
美國UCC § 3-104(e)(promissory not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180928 制定)

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畫押代之。

(0490322 全文修正)

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 本票名詞
  • 期日名詞
(0180928 制定)

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畫押代之。

(0490322 全文修正)

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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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票據法第 3 條規定:「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票據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票據法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4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