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第 3 條(本票之定義)
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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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票據法第3條定義本票為發票人簽發一定金額、於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給受款人或執票人的票據,屬二方關係的自付證券。
Q · 本票到底是什麼?跟借據一樣嗎?
依票據法第3條,本票是由發票人簽發一定金額、承諾在指定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給受款人或執票人的票據。它是「自付證券」,付款人就是發票人本人,沒有第三方介入。與借據最大的差別在效力:本票持有人可依票據法第123條直接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不必先打完民事訴訟。
白話解讀
租房子的時候,房東遞過來一張紙叫你簽,上面印著「本票」兩個字。很多人簽了,不知道自己簽的東西有多重。本票的結構極其單純:發票人(你)承諾在到期日自己付一筆錢給受款人(房東)。沒有第三方,沒有銀行,就是你對他的一對一承諾。但這個「單純」的設計藏著一個不成比例的法律效果:票據法第123條規定,本票的持有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不需要先告你、不需要開庭、不需要等判決確定。法院裁定下來,你的銀行帳戶和財產就可以被查封。這代表你簽下本票的那一刻,等於預先交出了一把可以直接動你財產的鑰匙。
法律定性
本票為票據法第3條所定義之自付證券,指發票人簽發一定金額、承諾於指定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給受款人或執票人的票據。其特徵為二方法律關係(發票人即付款人)、無條件支付承諾及要式性,並具有得逕請求法院裁定強制執行的特殊效力。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本票是什麼?▾
發票人承諾自己於到期日無條件付一定金額給對方的票據,是二方關係的自付證券。
Q2本票跟借據差在哪?▾
借據要打完官司才能執行,本票可依第123條直接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Q3本票跟匯票差在哪?▾
本票是發票人自己付款(二方),匯票是委託第三人付款(三方)。
Q4本票怎麼寫才有效?▾
要載明本票字樣、金額、無條件支付承諾、發票日與簽名(第120條)。
Q5簽空白本票有什麼風險?▾
對方可任意填金額,依文義性原則票面寫多少你就負責多少。
Q6收到本票裁定怎麼辦?▾
1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逾期裁定確定即可強制執行。
Q7本票多久會失效?▾
票據請求權時效3年,自到期日起算(第22條)。
Q8沒寫到期日的本票有效嗎?▾
有效,視為見票即付,對方隨時可請求(第121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本票 | 匯票 | 支票 |
|---|---|---|---|
| 付款人 | 發票人自己(二方) | 委託第三人付款(三方) | 委託金融業付款(三方) |
| 到期日 | 可指定,未載視為見票即付 | 有多種到期方式 | 見票即付,無到期日 |
| 強制執行 | 可直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第123條) | 須循訴訟取得執行名義 | 須循訴訟取得執行名義 |
| 常見場景 | 借貸保證、租屋押金、分期擔保 | 商業承兌、貿易付款 | 日常給付、商業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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