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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4支票、金融業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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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稱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2. 2.前項所稱金融業者,係指經財政部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及漁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票據法第4條定義支票:發票人簽發一定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給受款人或執票人的票據,付款人限銀行等金融業者。

Q · 支票是什麼?跟本票差在哪?

委託銀行見票即付的票據,付款人限金融業者

依票據法第4條,支票是發票人簽發一定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給受款人或執票人的票據。關鍵特徵有二:一是「見票即付」,沒有到期日的概念,持票人提示就要付;二是付款人受第二項限定,只能是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及漁會。這也是支票和本票(發票人自己付)最大的差別。

白話解讀

支票和本票最大的差別,不在金額,不在格式,在於誰付錢。本票是發票人自己付,支票是發票人叫銀行付。這個「銀行」不是隨便一家金融機構,第二項限定只有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和漁會才算數。你在銀行開了支票存款帳戶,帳戶裡有錢,你開一張支票交給對方,對方拿去銀行「提示」(就是拿去兌現),銀行從你的帳戶裡扣錢付給他。聽起來簡單,但「見票時無條件支付」六個字藏著一個關鍵:支票沒有「到期日」的概念,提示就要付。而且如果你帳戶餘額不足導致跳票,你的支票信用紀錄就會被記上一筆。一年內跳票三次,你的支票帳戶會被列為拒絕往來戶,全台灣的銀行都不會再讓你開支票帳戶。

法律定性

票據法第4條為支票的定義性規範。支票指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其付款人限於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及漁會,藉金融機構之監管能力擔保支票之可靠性。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遠期支票到底能不能提前兌現?

法律上可以。支票是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28條第2項),不管票面寫什麼日期,持票人隨時可以拿去銀行。但台灣商業慣例配合發票日,多數銀行也會配合。問題在於法律不保護你以為對方會等到發票日的期待,若開遠期支票而餘額不足、對方提前兌現導致跳票,責任在你。

Q2支票跳票會影響個人信用嗎?

直接影響。跳票紀錄會進入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庫,一年內退票達三次會被列為拒絕往來戶,期間三年,這段期間開不了支票帳戶,貸款與信用卡申請都可能受影響。已跳第二次就要高度警覺,避免第三次。

Q3支票的付款人可以是公司或個人嗎?

不行。依票據法第4條第二項,支票付款人限於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及漁會。付款人寫公司名或個人名的那張紙,不是票據法定義的支票,銀行不會受理。

Q4支票是什麼?

發票人簽發一定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給受款人或執票人的票據,特徵是見票即付、無到期日。

Q5支票和本票差在哪?

本票由發票人自己付,支票由發票人委託銀行付;支票見票即付無到期日,本票可定到期日。

Q6什麼是見票即付?

票據沒有到期日概念,持票人提示時付款人即須付款,票面所載發票日在法律上不具拘束力。

Q7支票的付款人可以是公司嗎?

不行。付款人限第二項列舉之金融業者: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漁會,公司開的票不是票據法的支票。

Q8支票怎麼兌現?

從發票日起七天內向付款銀行提示,或透過往來銀行委託代收,由付款行從發票人帳戶扣款。

Q9支票兌現期限怎麼算?

國內支票提示期限為發票日起七天(票據法第130條),超過後付款銀行可合法拒絕付款。

Q10支票遺失怎麼辦?

立即向付款銀行掛失止付,並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票據法第18、19條),動作慢可能被人領走。

Q11跳票後怎麼追討票款?

保留退票理由單,向發票人(時效1年)與背書人(4個月)行使追索權,必要時提民事訴訟並聲請假扣押。

Q12支票 vs 本票哪個比較安全?

要確保對方不提前兌現用本票約定到期日較安全;支票見票即付,遠期支票隨時可能被提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支票本票匯票
付款人金融業者(銀行/信合社/農會/漁會)發票人自己發票人指定之付款人(多為銀行或他人)
到期日無,見票即付可定到期日可定到期日
提示期限發票日起7天(國內)依到期日依到期日或見票後定期
跳票後果退票紀錄、可能拒絕往來3年得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行使追索權

支票

付款人
金融業者(銀行/信合社/農會/漁會)
到期日
無,見票即付
提示期限
發票日起7天(國內)
跳票後果
退票紀錄、可能拒絕往來3年

本票

付款人
發票人自己
到期日
可定到期日
提示期限
依到期日
跳票後果
得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匯票

付款人
發票人指定之付款人(多為銀行或他人)
到期日
可定到期日
提示期限
依到期日或見票後定期
跳票後果
行使追索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小切手法 第1条・第3条(小切手の要件と支払人)
韓國수표법 제1조·제3조(수표의 요건·지급인)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81条(支票的定义)
德國Scheckgesetz (ScheckG) Art. 1 u. 3(Bestandteile des Schecks; bezogener Bankier)
法國Code monétaire et financier, art. L131-1 et s.(définition du chèque)
美國UCC § 3-104(f)(definition of "check")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180928 制定)

票據上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

(0490322 全文修正)

稱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銀錢業者或信用合作社,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0660713 修正)

稱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銀錢業者、信用合作社或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農會,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立法理由一、六十三年六月農會法修正公布後,農會信用部辦理支票存款,已有法令依據。   二、增列:「經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農會」,將農會信用部支票列入票據法加以確認,依法加強管理以保障執票人之權益。

(0750620 修正)

稱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前項所稱金融業者,係指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及漁會。

立法理由為配合漁會信用部業務發展及漁民使用支票之必要,宜比照農會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辦法,將漁會支票納入票據法管理,以資因應,爰修正本條,並將支票之受託付款人概稱為金融業,俾資簡明。

  • 名詞
(0180928 制定)

票據上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

(0490322 全文修正)

稱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銀錢業者或信用合作社,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0660713 修正)

一、六十三年六月農會法修正公布後,農會信用部辦理支票存款,已有法令依據。   二、增列:「經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農會」,將農會信用部支票列入票據法加以確認,依法加強管理以保障執票人之權益。

(0750620 修正)

為配合漁會信用部業務發展及漁民使用支票之必要,宜比照農會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辦法,將漁會支票納入票據法管理,以資因應,爰修正本條,並將支票之受託付款人概稱為金融業,俾資簡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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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票據法第 4 條規定:「稱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前項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票據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票據法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