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第 4 條(支票、金融業之定義)
- 1.稱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 2.前項所稱金融業者,係指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及漁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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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票據法第4條定義支票:發票人簽發一定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給受款人或執票人的票據,付款人限銀行等金融業者。
Q · 支票是什麼?跟本票差在哪?
依票據法第4條,支票是發票人簽發一定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給受款人或執票人的票據。關鍵特徵有二:一是「見票即付」,沒有到期日的概念,持票人提示就要付;二是付款人受第二項限定,只能是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及漁會。這也是支票和本票(發票人自己付)最大的差別。
白話解讀
支票和本票最大的差別,不在金額,不在格式,在於誰付錢。本票是發票人自己付,支票是發票人叫銀行付。這個「銀行」不是隨便一家金融機構,第二項限定只有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和漁會才算數。你在銀行開了支票存款帳戶,帳戶裡有錢,你開一張支票交給對方,對方拿去銀行「提示」(就是拿去兌現),銀行從你的帳戶裡扣錢付給他。聽起來簡單,但「見票時無條件支付」六個字藏著一個關鍵:支票沒有「到期日」的概念,提示就要付。而且如果你帳戶餘額不足導致跳票,你的支票信用紀錄就會被記上一筆。一年內跳票三次,你的支票帳戶會被列為拒絕往來戶,全台灣的銀行都不會再讓你開支票帳戶。
法律定性
票據法第4條為支票的定義性規範。支票指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其付款人限於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及漁會,藉金融機構之監管能力擔保支票之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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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支票兌現期限是幾天?▾
國內支票提示期限為發票日起七天(票據法第130條),超過後付款銀行可合法拒絕付款。
Q2遠期支票可以提前兌現嗎?▾
法律上可以。支票見票即付,持票人隨時可提示,票面寫的發票日不具法律拘束力,餘額不足就會跳票。
Q3支票跳票會怎樣?▾
一年內存款不足退票三次會被列為拒絕往來戶,期間三年,全台銀行都不再讓你開支票帳戶。
Q4支票付款人可以是公司嗎?▾
不行。付款人限第二項列舉的金融業者: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漁會,公司開的「票」不是票據法的支票。
Q5支票遺失怎麼辦?▾
立即向付款銀行掛失止付,並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票據法第18、19條),動作慢可能被人領走。
Q6支票和本票差在哪?▾
本票是發票人自己付,支票是發票人委託銀行付,且支票無到期日、見票即付。
Q7拒絕往來戶多久可以解除?▾
拒絕往來期間為三年,期滿且無新增退票紀錄後始得恢復往來。
Q8收到支票第一件事該做什麼?▾
先算提示期限,從發票日起七天內拿去銀行兌現,不是先看金額放抽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支票 | 本票 | 匯票 |
|---|---|---|---|
| 付款人 | 金融業者(銀行/信合社/農會/漁會) | 發票人自己 | 發票人指定之付款人(多為銀行或他人) |
| 到期日 | 無,見票即付 | 可定到期日 | 可定到期日 |
| 提示期限 | 發票日起7天(國內) | 依到期日 | 依到期日或見票後定期 |
| 跳票後果 | 退票紀錄、可能拒絕往來3年 | 得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 行使追索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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