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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 4 條(支票、金融業之定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稱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2. 前項所稱金融業者,係指經財政部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及漁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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