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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 4 條(支票、金融業之定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稱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2. 前項所稱金融業者,係指經財政部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及漁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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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稱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因此沒有保證規定)於「📌見票時」(因此沒有到期日規定),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II 前項所稱金融業者,係指經『📌金管會』(已非財政部,參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1010134960號函)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及漁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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