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第 5 條(簽名人責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
- 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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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
5 1反面推論,就偽造之部分不負責
II 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
notadoctor
4 years ago
以上皆非
票據上的簽名不需要是全名或本命。
可以只簽姓、名,甚至是藝名、綽號。
只要能表示為某特定人的名字,就行了。
(via “lawyerli.tw/I/票據簽名需要簽全名嗎?簽綽號可以嗎?/“)
notadoctor
4 years ago
以上皆非
顯名主義by新保成出版社影片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