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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票據法 第 5 條(簽名人責任)

  1. 1.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
  2. 2.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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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票據法第 5 條規定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面文字負責,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應連帶負責,債權人可向任一簽名人請求全額。

Q · 在別人的票據上簽名,要負什麼責任?

依票據法第 5 條,凡在票據上簽名者,一律依票面記載的文字負責,當事人心裡的保留或口頭約定一概不算。第二項規定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意即債權人可向任一簽名人請求全部金額,不必按人頭比例分攤,也不必先向其他人求償。替人背書即屬在票據上簽名,須與發票人就全額負連帶責任。

白話解讀

你的名字出現在一張票據上,不管你當時心裡怎麼想,法律只看紙上寫了什麼。票面金額一百萬,你就負責一百萬。票面寫了到期日,那就是到期日。你心裡想的「我只是幫忙簽個名」「我以為金額會改」「我們口頭說好了條件」,在票據法面前全部不算數。這就是票據的文義性原則:票據上的文字就是你的義務,不多也不少。第二項更狠:兩個人以上一起簽名,每個人都要對全部金額負連帶責任。不是按人頭平分,是每個人都要負全額。債權人可以找你一個人要全部的錢,不需要先去找另一個簽名的人。你替朋友的票據「簽個名背書一下」,你就跟你朋友一樣,對全額負責。

法律定性

票據法第 5 條為票據責任的總則性規範,確立兩大原則:其一為文義性原則,凡在票據上簽名者,其義務範圍以票面所載文字為準,不受票面外約定影響;其二為共同簽名的連帶責任,二人以上於同一票據簽名者,對持票人各負全部給付義務。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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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幫朋友的票據背書,最壞會怎樣?

最壞就是你一個人賠全額。背書人跟發票人對持票人負連帶責任,持票人可以跳過你朋友直接來找你要全部的錢。你付完之後可以向你朋友求償,但如果你朋友已經跑了或沒錢,你就是最終的買單者。

Q2蓋章跟簽名一樣嗎?

完全一樣。票據法第6條規定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蓋了章就等於簽了名,負一樣的責任。保管好印章,不要隨便借人。

Q3票據上寫的跟我們口頭說好的不一樣,能主張嗎?

對直接交易的當事人可嘗試主張原因關係抗辯,但須自行舉證;一旦票據轉讓給善意第三人,這條抗辯路就被截斷,善意持票人只看票面。

Q4票據上一個人的簽名無效,其他人還要負責嗎?

要。票據法第8條確立票據行為獨立原則,一人簽名無效不影響其他簽名人的責任,以維護票據流通性。

Q5票據法第 5 條是什麼?

確立票據文義性原則與共同簽名連帶責任,是所有票據責任歸屬的起點,背書、保證、發票都受其規範。

Q6什麼是票據的文義性原則?

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面記載的文字負責,當事人的內心保留或票面外口頭約定一律不算數。

Q7票據連帶責任是什麼意思?

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每人都對全額負責,債權人可向其中一人請求全部金額。

Q8在票據上簽名和當保證人差在哪?

票據保證須依票據法第 59 條記載;但連帶責任的效果類似——簽名人對持票人就全額負責,背書人實質上與保證人風險相當。

Q9幫人背書要負什麼責任、怎麼自保?

背書即與發票人連帶負全額責任。自保關鍵是簽名前先問票面金額,評估自己是否扛得起全額,扛不起就不簽。

Q10持票人如何向多名簽名人追償?

依連帶責任挑財力最佳者請求全額 → 時效內寄存證信函催告 → 必要時假扣押 → 提示遭拒後行使追索權。

Q11簽名被偽造該怎麼證明免責?

蒐集筆跡鑑定證據並報案;舉證責任在主張偽造的一方,鑑定費用與結果風險須自行承擔。

Q12對票據簽名人的請求權時效怎麼算?

對本票發票人、匯票承兌人 3 年;對背書人追索權匯票本票 1 年、支票 4 個月,自到期日或拒絕付款日起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簽名人身分對持票人責任請求權時效
本票發票人 / 匯票承兌人主債務,付款義務3 年
背書人(匯票、本票)連帶追索責任1 年
背書人(支票)連帶追索責任4 個月
保證人與被保證人同一責任從被保證人時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手形法第47条(合同責任)/署名者の文言性責任(ジュネーヴ統一手形法系)
🇰🇷 韓國어음법 제47조(합동책임)/서명자의 문언성 책임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签章责任,非日内瓦公约体系,概念對應而非條號對應)
🇩🇪 德國Wechselgesetz Art. 47(gesamtschuldnerische Haftung)i.V.m. Art. 7, 8 WG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511-44(solidarité des signataires de la lettre de change)
🇺🇸 美國UCC § 3-401(liability based on signature)+ § 3-116(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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