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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 5 條(簽名人責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
  2. 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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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第 5 條的意思是,如果你在一張票據上簽名,就代表你要對票據上的內容負責。如果有兩個或以上的人一起簽名,那麼他們就要一起負責。 舉個例子,假設你和你的朋友一起借了一筆錢,並且寫下了一張票據。你和你的朋友都在票據上簽了名。如果你們其中一個人沒有還錢,那麼另一個人就必須承擔全部的責任,因為你們是共同簽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