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第 6 條(蓋章代簽名)
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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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票據法第6條規定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蓋章與親筆簽名效力相同,印章保管責任由本人承擔。
Q · 票據上的章不是我本人蓋的,我還要負責嗎?
依票據法第6條,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蓋章與親筆簽名效力完全相同。實務上法院推定蓋章使用人即為印章本人,主張遭盜用、偽造或越權使用者,舉證責任在主張人本人,必須提出報案紀錄、保管位置、不在場證明或印文鑑定等證據。
白話解讀
你家抽屜裡那顆章,法律上等於你的親筆簽名。不是「類似」,是完全同等效力。只要你的章蓋在支票或本票上,法院會直接當作你本人簽的,你不能事後說「那不是我」就脫身。這條只有 14 個字,卻撐起整個台灣商業世界的運作邏輯。真正的問題在這:章可以被偷、被借、被家人拿、被員工私藏。而每一次「不是本人」的蓋章事件,法律後果都是你先扛,然後再去證明章是怎麼跑出去的。銀行的「印鑑卡」制度就是專門處理這個風險而設計的,但印鑑卡以外的場合,你的防線只剩「章有沒有管好」。大部分人把印章當文具放在抽屜,直到某天發現自己名下多了幾張不認識的支票。
法律定性
票據法第6條為票據簽名要件之替代規範,明定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使印章在票據行為上與親筆簽名取得完全同等之法律效力。本條與第5條簽名負責原則相連,構成台灣票據行為形式要件的核心,同時將印章保管風險分配予印章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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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票據上蓋章和簽名效力一樣嗎?▾
一樣。票據法第6條明定簽名得以蓋章代之,兩者在票據上發生同等法律效力。
Q2支票被蓋章退票,但不是我蓋的怎麼辦?▾
立即報案、向銀行掛失止付、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並在票據時效內於訴訟中提出盜用抗辯與證據。
Q3印鑑卡是做什麼用的?▾
印鑑卡是你與銀行約定的印文樣本,每張票據提示時銀行比對印文是否相符,不符即退票。
Q4公司大小章和個人章效力一樣嗎?▾
形式效力相同,但責任歸屬不同,大小章齊備通常認定公司負責,僅負責人章可能被認定個人負責。
Q5別人借我的章去蓋票據,我要負責嗎?▾
若構成越權或表見代理,原則上推定本人負責,主張盜用須由本人舉證。
Q6盜用印章蓋票據是什麼罪?▾
可能構成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及第216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Q7主張章被盜用要提哪些證據?▾
報案三聯單、印章實際保管位置、使用當下不在場證明、印文或筆跡鑑定報告等。
Q8票據盜用抗辯有時間限制嗎?▾
有。須在票據請求權時效消滅前於訴訟中提出,支票對發票人1年、本票3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orm | legal_effect | forgery_difficulty | current_status |
|---|---|---|---|
| 親筆簽名 | 票據法第6條本體效力 | 較難偽造但常缺對照樣本 | 現行有效 |
| 蓋章 | 得代簽名,效力完全同等 | 易被偷借濫用,但有印鑑卡可比對 | 現行有效 |
| 畫押(指印) | 曾與簽名等效 | 辨識困難易生糾紛 | 民國62年修正刪除,票據上不再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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