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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 6 條(蓋章代簽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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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第六條是指,如果在票據上需要簽名,也可以使用蓋章的方式代替簽名。 舉個例子,假設你要開一張支票給你的朋友,但你的簽名不太好看或不太清楚,這時你可以使用印章代替簽名,讓你的朋友可以順利兌現支票。